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JAC工业园残值转让
- 2026-05-21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JAC工业园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6BBFCJ00473
招标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残值转让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 JAC工业园残值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 JAC工业园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6BBFCJ00473
转让方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 承诺
转让方 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同时 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3357535
公告 、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26 年 5 月 21 日 9:00始至 2026 年 6 月 9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26 年 6 月 10 日 9 : 00至10 : 30 止 。
一、转让标的情况
凌大塘 JAC工业园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龙图路与桐城路交口西北角,本项目拟处置资产主要包括1幢办公楼、5幢厂房、 1 处实验室等 , 总建筑面积约 3.3万平方米 ,不含厂房内所有设备、围墙、地坪及地下部分,本次转让标的以评估报告为限,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 对标的 有疑问, 应 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目前建筑物均未拆除,拆除及清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合理报价。 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地踏勘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皖中 安( 价 ) 字 (202 6 ) 第 6030 号《 关于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以南、桐城南路以西凌大塘工业园内所有房产及附属物等资产残余价值价格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 2996965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受让人开展标的拆除工作应具备相关资质,如: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相关资质证书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因资质证书不满足拆除工程条件导致受让方无法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底价
299 . 6965 万元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29
价款支付
1.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个工作 日 内与 转让方 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 日 内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即转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委托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 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 、 成新度和功能情况 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均 由 受让方 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转让方 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 明:
( 1)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 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 2)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 法律法规 执行,服从 转让方 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 转让方 备案存档。 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3)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产品 的 :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51号 ) 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 由具 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
( 4)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 5)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向委托方提供拆除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转让价款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具体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受让方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 6)自委托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时间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拆除、搬运机械至标的现场提取装运标的,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7)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 8)受让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 9)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如委托方确认受让方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损失。
( 10)受让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地块平整,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渣土等(保障合同期限内完成拆除后若没有达到交付要求,将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 转让方 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意向 受让方 须完成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注册 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2.意向 受让方 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 受让方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 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意向 受让方 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 受让方 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 受让方 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 汇款 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 易保证金 账 号 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 受让方 可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 按钮 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 受让方 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 受让方 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1. 意向 受让方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农村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 结果公告发布后,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 人 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 受让方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 ,其他意向 受让方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 不计利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 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 受让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 转让方 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 受让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 受让方 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 受让方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 受让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 资产转让 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 公告有异议 , 可自 结果 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 5楼506室 ,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单笔单项服务费不低于500元。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受让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 至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 转让方 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 的 3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受让方 具有约束力。意向 受让方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意向 受让方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刘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 鲍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0388、 6622 0384(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技术咨询电话
本项目意向 受让方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出具的 《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 违反 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 二 )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人民币 元 ( 大写 : )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 合同签订前 )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
( 三 )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 ( 户名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三 ) 乙 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向委托方提供拆除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 甲 方审核同意且 乙 方支付 全部 履约保证金及转让价款后, 甲 方向 乙 方出具书面进场 施工 通知书, 乙 方方可进场施工, 乙 方具体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乙 方不得在未收到 甲 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 四 )自 甲 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 乙 方须在 5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时间不 得超过 6 0个自然日), 乙 方须对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 乙 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拆除、搬运机械至标的现场提取装运标的,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甲方按国家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 ) 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三)乙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 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乙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如甲方确认受让方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五)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地块平整,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渣土等(保障合同期限内完成拆除后乙方若没有达到交付要求,将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转让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 最后 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 个月)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 个月 )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四) 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 义务的 ,超过合同期限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 %的违约金 , 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 元。
(七) 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 .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 其中 甲方执 份, 乙 方执 份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留存 1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