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 2026-05-19
项目名称: 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2026ANNCJ00148
招标公司: 庐江县水务局
采购标的物: 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首页 > 交易信息 > 国有产权 > 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项目登记 交易公告 澄清公告 候选人公示 成交结果公示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项目异常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2026ANNCJ00148
委托方
庐江县 水务 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26年5月19日9:00始至2026年6月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5月19日9:00始至2026年6月8日10:00,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经营面积(公顷)
运营期限(年)
20年运营总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
718
20
20603.07867
50
1、标的坐落位置:11座水库分别位于庐江县多个乡镇。其中,果园山水库位于万山镇与柯坦镇交界处;虎洞水库位于柯坦镇境内;张院水库位于罗河镇境内;余月水库位于冶父山镇境内,在庐江县城北、冶父山南麓;移湖水库位于庐城镇(移湖街道)境内;老乔院水库位于庐江县冶父山镇;七桥水库位于罗河镇境内;王岗水库位于乐桥镇境内;板桥河水库位于柯坦镇境内;石板塘水库位于柯坦镇小墩村附近;粥米塘水库位于郭河镇境内。
2、标的权属情况: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上述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本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4、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运营用途要求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水库资源统筹经营,具体包括原水供应、生态渔业、休闲旅游及与之配套的合法服务与设施。受让方须严格按照上述用途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向。
2.经营合规性及责任承担:
( 1)受让方运营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水利、环保、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 2)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等公益功能,不得破坏水库水生态环境及岸线自然形态。
( 3)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其无法按预想方案开展经营活动,或致使本项目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20年的经营权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经营权转让费市场培育期)。
2. 履约保证金为 100万元(现金、纸质保函均可),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注: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运营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权转让费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手续,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4.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公开手续。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协议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 登录: 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 登记: 进入系统后,点击 “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 ·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62328查看完整信息1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庐江县支行)
查看完整信息226335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保证金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10000 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 《中标(成交)通知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息原途径退还,其他 意向受让方 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本息原途径退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 意向受让方 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 意向受让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额划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协议 》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307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单方收取。
具体标准: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主任,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技术支持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1:
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交易项目协议
(仅供参考)
委托方 : (以下简称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 (以下简称 “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权转让基本情况
1.为深入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激活资源要素价值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库资源综合效益,由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作为本次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的实施主体。
2.标的坐落:本次经营权转让涉及11座中小型水库,位于庐江县万山镇、柯坦镇、罗河镇、冶父山镇、庐城镇、乐桥镇、郭河镇等多个乡镇境内,具体包括:果园山水库、虎洞水库、张院水库、余月水库、移湖水库、老乔院水库、七桥水库、王岗水库、板桥河水库、石板塘水库、粥米塘水库。
3.转让面积及库容:11座水库正常蓄水位水面总面积约10770亩(即718公顷),总库容2808万m³。具体范围以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实际查看为准。
第二条 经营权转让费和经营期限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为自2026年 月 日至2046年 月 日。到期后经营权自动归还甲方。20年经营权转让费共 万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
第三条 经营权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二十年经营权转让费总和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庐江县水务局
开户行:
账号:
若乙方因经营所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金融政策调整、贷款审批延迟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经营权转让费,乙方在贷款审批结果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可延期支付该笔款项,延期期限不超过 个月。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项目实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 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本合同到期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经营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在乙方缴纳经营权转让费和履约保证金后 日内将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交付乙方。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水库经营权,保持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水利设施的完好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并清理经营期间产生的垃圾、临时设施等。
3.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水库内的鱼类(包括乙方投放的鱼苗)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捕捞或转移。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一并签订承诺函,承诺合同到期后无条件退出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并清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再转让、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经营权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如抗旱、应急供水等)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甲方需提前收回经营权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除退还乙方剩余期限的经营权转让费(按实际未经营时间计算)及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照乙方实际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净值给予补偿,资产净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期间费用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相关的税费(包括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乙方应结清合同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 经营管理
经营期间,乙方在水库范围内的活动必须要无条件服从供应生活用水、防洪、灌溉及水利工程建设等工作的需要。
1. 经营用途及范围
乙方利用标的物开展经营活动,限于以下范围:
( 1)原水供应:可开展原水供应及农业灌溉用水调配,须服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2)生态渔业:可依法开展不投饵、不施肥、不用药的生态增殖渔业,实现以渔控藻、以渔净水,不得进行高密度、投饵式养殖。
( 3)休闲旅游:在不占用水库管理范围、不破坏岸线生态的前提下,可适度发展休闲垂钓、滨水观光、科普研学等低强度旅游项目,相关建设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乙方因经营需要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甲方书面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乙方应确保建设行为不危害水库安全、不影响防洪调度、不破坏水生态环境。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污染水体、破坏生态、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具体经营方案须报甲方备案,重大事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经营管理基本原则:(1)甲方拥有项目建设的投资和合同约定的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和义务,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对甲方负责,在甲方的授权许可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3)乙方需完成项目生产经营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经营体系的经营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经营体系的正常运作;负责组织项目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进行合理安排。(4)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导致乙方经营严重亏损,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当期经营权转让费,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组织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减免及减免幅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5)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切实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应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生产必须安全。乙方要全面做好水上安全工作,对突发事件(龙卷风、洪水等不可预见的事件)要有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
3.水面养殖:乙方开展水面养殖,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外,在经营期内还应遵守:(1)养殖应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优先发展“人放天养”模式。在不影响水质达标和水库功能的前提下,经甲方及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量投喂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型配合饲料,但禁止直接使用畜禽粪便、化肥、动物尸体等进行肥水养殖;用药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2)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库兴利、防洪调度。(3)乙方应保护水库水质,禁止向水体投放药品,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若因周边企业或第三方污染导致水域水质下降,影响乙方养殖生产,乙方有权向污染方索赔,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4)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如果园山水库、虎洞水库等),乙方须严格遵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并配合水质监测。
4.水域综合开发利用:(1)在保障水质的前提下,在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湖泊生态、渔业文化、农事体验等科普活动,实现生态价值与文旅收益的双向转化,统筹考虑水库水面和沿线观光文旅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把水库产业发展与推动乡村振兴、带动群众增收、展示水利文化等更好地结合起来。(2)项目建设需在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展开,禁止实施影响水质或周边生态的项目建设,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禁止违法修建光伏等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上任何一项行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损失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负责水库水面及岸线的环境卫生,清理影响水质的水草、漂浮物等垃圾。乙方在库区内因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必须自行及时清运出水库,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垃圾清理难度大幅增加,乙方可申请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经营期监督管理:乙方须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的指导、监督,指出的问题应主动、及时地进行整改。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不得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水库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2.因国家政策调整,水库必须收回统一管理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关方面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仅限于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部分),经营权转让费按照实际时间计算,不计息退还剩余经营权转让费。
(二)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经乙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庐江县 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经营权转让费达 30 日的;
2.擅自在水库内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开发经营活动且由甲方出具《告知单》15日后,乙方仍未终止活动;
3.严重破坏水库水质或生态环境,经环保或水利部门认定整改无效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经营权再转让、分包或转包的。
因上述(二)(三)项情形解除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按年经营权转让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甲方因此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费用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非因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则应返还剩余期限的经营权转让费并承担 作为违约金;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本年度内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转让期内经营权转让费不予退还。
4.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日转让费的2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6.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事项
1.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调度等公益职能由甲方或属地镇统一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乙方须遵守《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经营期间,乙方如需对水库进行清淤、加固等涉及水利设施的工程,须事先报甲方批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水库的日常管护、防汛责任仍由原属地镇承担,乙方仅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事宜。但在属地镇开展管护、防汛及应急抢险工作时,乙方应在人力、物资、信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因乙方原因导致管护或防汛工作受到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且自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庐江县水务局。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庐江县11座中小型水库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项目简号: 2026ANNCJ00148
项目法人: 庐江县水务局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名称: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机构: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6-05-1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