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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钢围堰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 2026-04-25

项目名称: 中交一公局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钢围堰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GK2026042100151210(试)

招标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部

采购标的物: 挖掘机电焊机平板运输车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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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G4231 和无高速公路项目

钢围堰工程专业 分包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K2026042100151210( 试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和县至无为段项目 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 钢围堰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马鞍山市 。

建设规模: 项目全长 68. 774km, 高速公路,设计时速 120km/h ;桥隧比约 43.5%,包含特大桥13345m/8+0.5座,大桥14948m/25座,中桥1636m/25座;设置4处枢纽互通、4处落地互通 等。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钢围堰工程专业施工分包 。

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分为 1个包件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其中:

包件 1 : HW-2 标段 钢板桩围堰工程。

施工包件划分如下:

包件 1 : HW- 2 标段 钢围堰工程

清单编号

清单名称

单位

数量

税率

备注

103-7

钢板桩围堰

103-7-c

围檩安装、拆除

68.51

9%

103-7-d

围檩租赁

吨 ·天

12331.8 0

9%

103-7-e

浅基坑钢板桩安装、拆除

1731.14

9%

103-7-f

浅基坑钢板桩租赁

吨 ·天

166364.92

9%

103-7-g

深基坑钢板桩安装

446.00

9%

103-7-h

深基坑永久性拉森钢板桩

446.00

9%

102-3-i

深基坑钢板桩截断

37.00

9%

102-3-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总额

51319 .00

9%

不可竞争单价,报价时不能修改

计划工期: 施工工期为 30 日历天,租赁工期为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 2026 年 5 月 25 日。具体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2.3 其他:

( 1) 工期 为暂定,若逾期投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经济赔偿。

(2)上述招标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具体结算工程数量以中标人实际完成并符合合同约定计价条件的数量为准。

(3)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须严格依据上述工期要求(若招标人发出另有规定的书面通知,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及时组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进行工程施工,如因中标人组织不力造成总体工程延误的,招标人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因招标人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4)关于租赁时间的特别约定: 钢板桩围堰 租赁起始时间以 中标人 搭设完成并经 招标人 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文件日期为准,租赁结束时间以 招标人 书面通知拆除日期为准。若 中标人 未在该期限内完成 钢板桩围堰 的拆除、清运作业,超出期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风险及第三方纠纷责任,均由 中标人 独立承担, 招标人 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 包件 中的 1 个 包件 投标。

3. 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 本包件 的投标:

( 1 ) 列入中交集团及一公局集团范围内的D 级分包商;

( 2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范围内 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 3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范围内 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 4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范围内 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6 其他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于 202 6 年 4 月 25 日 15时 前 在 “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 6年 4月 25日 15时至 202 6年 4月 30日 15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登录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选 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 6 年 5 月 5 日 15 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 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 不召开;

□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 ☑ 不召开;

□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7. 评标办法

本包件 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G4231 和无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部

地 址: 芜湖市无为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 6 号

联 系 人: 邵军平

电 话: ( 0553 ) 6669117

电子邮件: 294310861@qq.com

网 址: /

2026 年 04 月 25 日

附 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分包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三证合一 ) 、具备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叁 级 及以上) 、安全生产许可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或银行基 本账 户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所有资质证书必须有按相关要求通过年审的记录;

( 2 )投标人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

( 3 )投标方代理人必须提供投标材料证明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代理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同时确认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在本项目从事的相关事宜,由投标人单位承担因该授权代理人在本项目从事相关活动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分包 企业财务要求

(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 2)提供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 3 )近三个年度至少有一年为盈利状态。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分包 企业业绩要求

近 五 年内( 202 1 年 1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成功的独立完成过 1 项 及 以上 不低于 100万元 的 钢围堰工程施工业绩 。至少有 3 年以上施工经验,并在近 5 年内有良好施工信誉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分包 企业信誉要求

( 1 ) 未被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 范围内的 D 级分包商;

( 2 ) 未被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 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 3 ) 未被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 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 4 ) 未被 列入中交集团 及一公局集团 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 5 )除上述要求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已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②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③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包件 1: HW- 2 标段 钢围堰工程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 3年以上(一个同类型项目)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 本包件 中标后能够从 其他项目 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具有 3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

安全负责人

1

具备安全员资格证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 3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 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最低要求)

包件 1 : HW- 2 标 钢围堰工程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其中要求自有设备数量

履带吊

75t

1

/

振动锤

DZ-90

1

/

打拔机

360及以上

1

1

汽车吊

25t

1

1

挖掘机

220型

1

/

长臂挖机

220型

2

/

发电机

400kW

1

/

水泵

/

6

/

空气吸泥机

50m³/h

6

/

平板运输车

25t

1

/

渣土车

/

3

/

电焊机

/

6

/

注:1.乙方自有设备状况及性能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龙门吊等)及搅拌机组设备进场时的设备出厂年限不超4年;其他通用陆上施工设备进场时的设备出厂年限不超7年。

2.其中要求必须为自有设备的,乙方需提供行驶证、保险单、采购发票等可证明设备自有的佐证材料。(采购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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