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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路119号又一居仓储楼门面(190平方米)租赁

  • 2026-04-24

项目名称: 马鞍山路119号又一居仓储楼门面(190平方米)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79

招标公司: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仓储楼门面190平方米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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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路 119号又一居仓储楼门面( 190 平方米)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马鞍山路 119号又一居仓储楼门面( 190 平方米)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 79

委托方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及延牌

1.公告 期: 20 26 年 4 月 24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5 月 13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 26 年 5 月 14 日 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 20 26 年 5 月 14 日 17 : 00止 。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马鞍山路 119号又一居仓储楼门面(190平方米)

第 1 层

钢筋混凝土结构

约 190

3

7.98

0.7

1. 标的坐落位置 : 安徽省合肥市 马鞍山路 119号又一居 。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 有 不动产权证 ,为大证未分割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携带标的权属证明配合承租人一同前往窗口办理相关证照 ,办理证照主体须为承租人。

3.房屋现状:该房屋门面出口在又一居仓储楼院内,部分区域 可能存在漏水 , 室 内留存的物品、杂物等由承租人负责处理, 上述修复清理等 有关费 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标的房屋 产权面积以外的其 他面积不 在租赁范围内 ; 标的房屋未说明有关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 移交时 现状出租。 承租人不得以 未踏勘或 房屋现状 不满足经营需要 为由拒签合同或要求减免租金等。

5 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 房屋的 证载 用途为 仓储用地 / 办公 。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得 从事 餐饮、娱乐、易燃易爆、粉尘和噪音超标及危化品仓储等行业,且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 。 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 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30日 ,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免租金装修期除租金免除外,其他事项与 本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条款 约定一致, 免租装修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及安全事项均由承租 人 承担。

2. 履 约保证金为首年 3 个月 成交 租金总额。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 0 个工作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 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 一经发现 , 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 承租人 的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 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 优先权 。原承租人 须按照 本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 下 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

2.意向承租人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下方的 “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进入后选择点击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后,点击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 标的 点击 “我要参与” , 阅读相关信息后 再点击 “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李 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王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 3178 、 6622 3083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 内景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 以下简称 “ 甲方 ” ):

承租 人 ( 以下简称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 坐 落于

建筑面积 : m² 证载 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免租金装修期除租金免除外,其他事项与本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条款约定一致,免租装修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及安全事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 、 滞纳金等 ),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 : 。

(二)乙方将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淮河路支行 , 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100556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交纳 首期租金,计 人民币 。 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二)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 时长 保持不变。

(三)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 一 )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个自然日内 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 二 )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 四 )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 方在 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 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三)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 二)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 三)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 四)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五)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 六)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 二)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三)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 四)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 五)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 六)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 乙方须书面告知 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 七)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 .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 随时 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 .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 第三 人 的 。

2 .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60 日的 。

3 . 欠 交 各项费用达 当期 60日租金标准 的 。

4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5.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 违规 活动的。

6. 因乙方自身原因, 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 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 一)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 租期相应顺延 。

( 二)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 三)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 的 5% 。

( 四)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 一)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5%。

( 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 三)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5%。

( 四 )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 每迟付一天应按应付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 五 )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 房屋占用费 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最后一期日租金 1倍 标准承担违约金。

( 六)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 交纳 。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 一)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 以及 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 , 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 签字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 “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主体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 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 。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2.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

6. 乙方 承租的租赁物作为仓库使用的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要求。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 。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需要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及规定。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不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主体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另有约定除外),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有义务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3.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4.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三)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

(四)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有四份,乙方持有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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