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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 2026-04-15

项目名称: 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52

招标公司: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市场主体库登记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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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贵池路 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蜀山区贵池路 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52

委托 方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 方承诺

委托 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 20 26 年 4 月 15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5 月 6 日 17:00止。

2. 网络 连续 竞价自由报价期: 20 26 年 4 月 15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5 月 7 日 10:00止,自由报 价期满进入 延时竞价 期, 延时竞价 周期为 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 年)

转让底价 ( 万元 /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蜀山区贵池路 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

5

26.808

8

1.标的坐落位置: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共二层,建筑面积约546.3平方米,结构为钢结构,一层约208.62平方米,二层约337.68平方米。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为由,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经营房产 用途要求

1.标的用途为商业;受让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照下述业态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附近上班族及周边居民生活,受让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 1)优先布局车辆服务或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汽车养护、餐饮、便利店等,如经营餐饮,受让方仅限从事以电加热方式为主的标准化简餐服务(如盒饭、便当、蒸煮类餐食等),不得开展明火烹饪;受让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燃料及储气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2)引入一家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或品牌连锁西式快餐;优先引入具备全国性服务网络、标准化作业体系的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机构;或优先引入具备成熟运营体系和食品安全信誉的品牌 连锁西式快 餐,其经营模式须严格限定为以电加热为主的标准化西式简餐。

(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 4)受让方布局业态前需经 委托 方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转让 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 支付

转让费用每 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支付,后期转让费用先支付后使用,转让费用无递增,本项目给予免费装修期为转让期限开始前2个月,不含在转让期限内。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 4个月转让费用总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且在接到 委托 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 委托 方指定账户缴纳。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均可 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2.本项目不接 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 联合体 参与 。

三、转让 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 于本 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 经营房产 , 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3. 受让方须自觉履行 “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 , 不得出店经营。

4. 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须书面报 委托方 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前,受让方须依法向消防机构申请并通过消防验收,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检测、验收及检查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 委托方 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 、 装修无偿归 委托方 所有,未经 委托方 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5. 转让期限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委托方 协助。

6. 转让期限内, 委托方 为受让方提供物业管理,包括室外环境保洁、车辆引导、秩序维护,物业服务单价 3元/㎡/月。

7. 一层用电最大允许负荷为 165kW,二层用电最大允许负荷为40kW;一层及二层分别设有独立的水表、电表,水、电费按表计读数由 委托方 代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委托方 及停车车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 委托方 及停车车主的权益。

9. 受让方应在 《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转让 合同。

10.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本公告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 中止(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下方的 “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 受让方 ,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进入后选择点击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后,点击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 标的 点击 “我要参与” , 阅读相关信息后 再点击 “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 受让方 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 受让方 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 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连续 竞价须知》(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 抗力 因素,意向 受让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经营 期内的 5年经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 以上 的部分,为 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转让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 刘主任 ;联系电话: 0551- 65191522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王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178 、 6622 3083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 经营房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经营房产 外观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 签订 本 经营权转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如下 :

第一条: 商业用房的 地址、面积 及经营范围

(一)商业用房 坐落于 合肥市蜀山区 贵池路 2号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共二层,建筑 面积 约 546.3平方米,结构为钢结构,该经营房产 用途 为商业。

(二) 乙方使用 房产 须符合 房产 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 导致 乙方不能 按照下述业态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为提升经营房产商业氛围,便于附近上班族及周边居民生活,乙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优先布局车辆服务或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汽车养护、餐饮、便利店等,如经营餐饮,乙方仅限从事以电加热方式为主的标准化简餐服务(如盒饭、便当、蒸煮类餐食等),不得开展明火烹饪;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燃料及储气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引入一家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或品牌连锁西式快餐;优先引入具备全国性服务网络、标准化作业体系及正规资质认证的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机构;或优先引入具备成熟运营体系和食品安全信誉的品牌连锁西式快餐,其经营模式须严格限定为以电加热为主的标准化西式简餐。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4、乙方在开展经营前,须就整体业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品类、品牌组合、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运营模式等)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让期内,如乙方拟调整商家、变更经营品牌、更换商户或对业态结构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均须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经甲方书面审核认可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已获批的业态布局或经营主体。

第二条 : 转让 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5年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装修期,为转让期开始前 2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 履约保证金 为人民币( 首年 4个月转让费用总额 ) 元 ,乙方应在 合同 签订 前 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 如乙方 在转让期间无违法、 违约情况发生,且合同终止后乙方将 房产 腾空交付给甲方并结清各项欠费后,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 一次性 退还乙方。

(三)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 转让 期间应承担的 转让费用 及 其他 各项费用(含违约金 、 滞纳金等 ),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转让费用 及相关费用 支付 时间 、 方式

(一) 首年 转让费用 为 人民币 ( ¥ ) ; 递增情况 : 无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向甲方 交纳 首期 转让费用 ,计 ( ¥ ) 。 转让费用 每 6个月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 转让费用 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 前向甲方支付。

(二) 年 物业服务费为 ( ¥ ) 。按每月 3 元 /平方米收取,每年物业 费用 结算依据为( 经营权转让面积 * 3 *12= 元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 物业服务费,计: ( ¥ ) , 物业服务费 每 6个月支付 一次,支付方式与 转让费用 相同,发票单独开具。

( 三 ) 乙方使用的水、电费,按水、电部门规定标准据实缴纳。 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水、电 费结算单 后,由乙方据实缴纳,甲方代收。 因乙方缴费不及时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负责。 甲方为乙方 开具水、电费增值税专票。

( 四 ) 乙方将 履约保证金、 转让费用 、物业服务费 、 水、电费 交 至甲方指定的账 户 ( 户名: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 , 账号: 3400查看完整信息444 )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 转让费用 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 五 ) 除 转让费用、 物业服务费 、 水、电费 外,乙方如有其它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房 产 交付

(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于 10日 内将 经营房产 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 产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 合同期 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二)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 合同 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 使用期限 保持不变。

(三) 甲方交付 房产 时应保证 房产 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房产 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 房产 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 房产 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房 产 收回

( 一) 合同 期满或 转让 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 合同 期满或 转让 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 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 归还甲方。

( 二) 乙方交还 房产 时应保证 房产 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转让 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 设备 ,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三) 对于该 房产 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 /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 五 )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 房产 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 产 。

第七条:装修改造

( 一) 合同 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 房产 进行装修 、 装潢、改造 的,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境、噪声、卫生等方面),所需 的 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 产 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 方 在 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 产 主体结构 , 不得 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 二)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 信 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 经营 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三) 在房 产 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 房产 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 设备 设 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五)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 转让费用 等 并出具收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政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发生改变,则甲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随之调整, 本合同项下的年 转让费用 (含税)、年物业费总价(含税)不变 。

( 二)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 房产 证明等相关材料。

( 三) 甲方对房 产 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 产 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 四) 甲方按现状提供 房产 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合同期内,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管理、维护不当或未及时维修导致上述设施、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 五) 在 转让期 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 房产 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 六) 甲方应保证 房产 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 二)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转让费用 及承担各项费用, 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 水、电、通讯、有线 /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 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 三)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 房产 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 四) 乙方负责 房产 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 五)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 , 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甲方及上级部门对 房产 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 六) 如 房产 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 知 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周边 业主以及 停车车主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 七 ) 转让期 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合作经营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产、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经营等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如存在超过本合同 转让期 限或第三人超期占用经营房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期占用费。

同时,第三人与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第三人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 经营费用 、使用费等)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便甲方同意乙方局部招商由第三人实际使用部分经营房产,乙方仍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经营房产面积和金额向甲方支付 转让费 用,且乙方对第三人的使用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期 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 本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 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 本 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 本 合同以及 合同 到期自然 终止 的, 转让 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 经营 时间结算 转让费用 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 在转让 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 房产 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 . 该 房产 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 房产 拆迁范围的 ;

2 . 因 房产 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 房产 的 ;

3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 房产 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 合同收回 房产 ,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 在转让 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

1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约定期限 30日后仍未足额支付 转让费 用的;

2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 .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 . 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 . 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 . 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8.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9.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被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的;

10.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经甲方通知整改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 一)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 房产 ,每延迟一天 转让期限做 相应顺延 。

( 二) 甲方未及时对 房产 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 三) 转让期 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转让费 用据实结算, 否则须 向 乙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 转让费用 的 10%。

( 四) 如因该 房产 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 一) 乙方有本 合同 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 年 转让费用 的 10% 作为 违约金 。

( 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 房产 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 房产 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 三) 免费装修期及转让期 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转让费 用据实结算, 并 向 甲 方支付违约金, 转让期 不满 1 年(含)的,违约金为 4 个月 转让费 用; 转让期 满一年以上但不满 3年(含)的,违约金为3个月 转让费 用; 转让期 满 3年以上的,违约金为1个月 转让费 用。

( 四) 转让期 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 转让费用 ,除须补 足 外,每迟付一 天 应 按 应付款的万分之二 /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 五) 转让 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 房产 的,须按最后一期 转让费用 标准 的 1.5倍 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 转让费用 。

( 六) 乙方 转让期 内发生的违约金 将 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 交纳 。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各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费 用标准、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经营用途及管理要求等)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续签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总 转让期 限不得超过 10年。如 转让期限满 10年后, 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 转让期 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房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等。乙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五)乙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行政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乙方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向甲 方 商业用房 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 市蜀山区 。

( 二)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民 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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