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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安改扩建路基路面第二合同段项目桩基钢筋加工与运输工程(项目名称)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 2026-04-12

项目名称: 桐安改扩建路基路面第二合同段项目桩基钢筋加工与运输工程(项目名称)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GK2026033000148325

采购标的物: 钢筋切断机板车钢筋弯曲机

项目地区:安徽 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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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安改扩建路基路面第二合同段项目

桩基 钢筋 加工与运输工程 (项目 名称 ) 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K2026033000148325( 试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桐安改扩建路基路面第二合同段项目 桩基 钢筋加工 与运输工程 (项目名称) 劳务 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 桩基 钢筋加工与运输工程 劳务 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

建 设规模 : G4212合安高速公路桐城南枢纽至凉亭枢纽段改扩建工程TA-02标, 起点鸽子墩枢纽,终点凉亭枢纽, 涉及合安 高速 K122+738-K126+006 段 ,沪渝高速 NK123+200-NK139+800 段 ,全长 17.062 km,项目 途经 安庆市怀宁县 、宜秀区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路基 、 路面、桥涵、临时保通设施、绿化、隔离栅 、 缺陷期修复等工程。全线大桥 2464m/7座,中小桥307m/6座,天桥17座(拆除新建14座,新建3座),涵洞148道(其中拆除重建及新建通道30道) 。

其他 : 无 。

2 . 2 招标 范围

招标范围 : 桩基 钢筋加工 与运输工程 。

包件 划分 : 本次招标共分 1 标段 。 工程范围 为: N K线:NK123+200-NK1 3 9+800;K线:K122+738-K126+006.824 ;鸽子墩枢纽等本标段施工范围 , 工程内容为 : 桩基 钢筋笼加工运输工程施工 。

计划工期: 7 2 7 日 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20 26 . 5 . 7 。

2.3 其他: 无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 包件 中的 1 个 包件 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

3.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 本包件 的投标:

( 1 ) 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 D 级分包商;

( 2 )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 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 3 )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 4 )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

3.6 其他要求: 无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 “ 中交集团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以下简称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下同)(网址 : / )进 行注 册登记 。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 26 年 4 月 1 2 日 15 时至 202 6 年 4 月 17 日 15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在所投 包件 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 26 年 4 月 22 日 15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上传投标文件。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 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 R 不召开;

□ 召开,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地点: / 。

投标预备会时间: R 不召开;

□ 召开,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地点: / 。

7. 评标办法

本包件 评标办法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异议受理人 ) :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桐安改扩建路基路面第二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国道 206 旁 桐安改扩建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 梁淑萍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

传 真: /

电子邮件: 765163993 @qq.com

网 址: /

2 026 年 4 月 1 2 日

附 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具备 有效 的 施工劳务 不分等级 资质 。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 投标 人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 部分地区已取消劳务资质审批,需提供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劳务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应提供最近三年( 20 2 3 年、 20 2 4 年、 20 2 5 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注 : 投标人需提供财务报表相关扫描件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劳务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近 5年 ( 20 21 年 4 月 2 2 日 至今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承担过 1项桥梁工程施工业绩。

注: 投标人业绩证明需提供施工合同 清晰扫描件; 有获工程奖项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劳务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1. 投标人未曾被列入 中 交 集团 范围内的黑名单 ,年度信用评价 C级以上(含C级) 且在中交分包管理系统分包商库内的合格分包商。

2. 新入库的分包商按照 C 级处理;

3.无 重大 不良信用记录;

注: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至少担任过 1 个 桥梁 工程的 项目 负责人。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 本包件 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至少担任过 1 个 桥梁 工程的 技术 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1

至少担任过 1 个 桥梁 工程的 安全管理人员 。 具有 安全 C 证 。

注: 附 相关人员的 身份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 清晰扫描件。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 机具 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数控 钢筋 滚焊机

SZ2000-12

1

数控 钢筋 弯曲中心

SZG-12

1

卧式带 锯床

GB4250

1

钢筋 切断机

SZ-50

1

钢筋 弯曲机

SZ-50

1

数控钢筋调直切断

GT5-14

1

气动全自动套丝

SZ-50

2

数控弯弧机

SZ-32

1

数控 钢筋 弯箍机

SZB2-32

1

二保焊

/

1

板车

≧13m

1

注: 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提供以上但不局限于以上 机具 ,应根据各阶段施工需要,及时对施工 机具 进行补充和调整 ; 2. 所有机 具 出厂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3. 自有 机具 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扫描件 。

备注: “ 在所投 包件 下载招标文件 ” 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 包件 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 包件 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 “ 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 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 包件 招标文件的依据。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 [2022]117号) 《 中交二公局 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 ( 二公局 党纪发 [202 3 ] 19 号 ) 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 局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 局 、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 局或局属单位 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 全局 范围内 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 局或局属单位 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 全局 范围内 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对 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 局或局属单位 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4.因 有关市场主体 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 全局 范围内 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5. 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 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 , 给予 全局 范围内 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 , 给予 全局 范围内 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 , 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6. 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环保问题, 导致 局或局属单位 受到罚款超过 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 全局 范围内 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导致 局 或 局 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 全局 范围内 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 局 或 局 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 或 局 属单位经济损失 100-500万的,或对 局 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 局 范围内 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造成局 或 局 属单位经济损失 500-1000万的,或对 局 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 局 范围内 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 造成局 或 局 属单位经济损失 1000万以上的,或对 局 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 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 /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 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 公司法务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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