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租赁
- 2026-04-10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BFCJ00311
招标公司: 合肥聚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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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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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BFCJ00311
委托方
合肥聚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 4 月 10 日 9:00始至2026年 4 月 29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 4 月 30 日 9:00始至10:3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建筑面积(亩 )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
约 45.71
3
55.0768
5.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院塘社区哈尔滨路北(泉大)地块。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 委托方 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该标的未清空情况:已清空。
4 . 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成交人不得以未实地踏勘为由放弃成交资格。
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 仅限作为停车场经营使用,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用于仓储、堆场、加工、居住、办公、商业、养殖、建筑垃圾堆放及其他非停车类用途。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 3个 月 支付一次, 租期内租金有递 增, 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为 成交 价,第三年 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5% ,先支 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成交价三个月的租金之和 ,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 给予 免租金装修期 6个月(租期内) , 分摊至首年二、三、四季度,每季度 2个月 免租金装修 期 。
承租人向 委托方 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 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 5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 承租方不得私自对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硬化处理,因停车场运营需要进行局部硬化的,承租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0. 承租方应妥善保护场地内现有绿植,不得随意破坏、砍伐或移除。因停车场建设确需调整绿植位置的,承租方可在场地范围内进行移栽,提前将移栽方案报甲方备案,绿植砍伐或移出场外的须支付补偿费用。
11.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12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 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 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 (本公告上传附件)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 《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 5楼506室,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方按 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 0 %一 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不足 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委托方交易服务费 4589元由 成交方 缴纳。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沈经理 ,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鲍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66220392(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技术咨询电话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场地出租人(以下简称 “甲方”):
场地承租人(以下简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位置:长白山路与哈尔滨路交口东北至天津路东北处。
(二)场地概况:地块总面积 45.71亩,土地性质为绿地,租赁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三)租赁用途限制:仅限作为停车场经营使用,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用于仓储、堆场、加工、居住、办公、商业、养殖、建筑垃圾堆放及其他非停车类用途。
(四)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因用途违规、审批未通过等导致无法履约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 租赁期限: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3 年整。
(二) 首年免租期安排:甲方给予乙方首年合计 6个月的免租期(即免租金建设期),专项用于乙方进行场地建设与改造。免租期分摊至首年第二、三、四季度执行,具体租金支付方式详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____ 元(小写:____ 元)(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支付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与免租期:
1.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场地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 元(小写: 元,含税)。该金额为计算租金的基准基数,不作为首年实际支付金额。
2.租金递增规则: 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为 成交 价,第三年 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5% ,递增后的租金亦为含税价格。具体执行如下:
( 1 ) 第 1-2年(租赁期第1至第24个月):按本合同第(一)款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其中首年按第(二)款实际支付。
( 2)第3年(租赁期第25至第36个月):在第1年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5%,即年租金为 ____ 元(小写:____ 元,含税)。乙方按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期支付3个月租金。
3.免租期:为支持乙方进行场地建设与改造,甲方给予乙方首年合计 6个月的免租期(即免租金建设期),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
4. 免租期不集中安排,分摊至首年第二、三、四季度执行。因此,租赁首年(即第 1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乙方实际仅需支付6个月的金额,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详见本条第(二)款。
(二)首年免租期及租金支付方式:
为支持乙方进行场地建设与改造,甲方给予乙方首年合计 6个月的免租期(即免租金建设期)。免租期不集中安排,分摊至首年第二、三、四季度执行,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年第一季度(第1-3个月)租金,计 ____ 元(小写:____ 元);
2. 首年第二季度(第4-6个月)为免租期,乙方仅需支付 1个月 租金,计 ____ 元,于该季度开始前 10 日内支付;
3. 首年第三季度(第7-9个月)为免租期,乙方仅需支付 1个月 租金,计 ____ 元,于该季度开始前 10 日内支付;
4. 首年第四季度(第10-12个月)为免租期,乙方仅需支付 1个月 租金,计 ____ 元,于该季度开始前 10 日内支付。
首年乙方实际支付租金合计为 6个月租金(即首年累计享受免租6个月)。
(三)租金按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应在每个使用期开始前 10 日内支付下一周期租金。
(四) 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场地交付 与收回
(一)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____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场地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场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____ 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场地内建设的不可移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碎石铺装、排水设施、设备基础等),须按当时状况完好且无偿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六条: 场地建设与改造
(一)场地建设
1.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或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前,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将建设方案(含硬化方案、绿植移栽方案等)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应确保不破坏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地下管网及排水系统,不得改变或破坏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配合。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二)基础设施改造
1.乙方如需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应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施工安全责任
在场地建设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场地硬化与绿植保护
(一)场地硬化限制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对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硬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浇筑混凝土、沥青铺设、水泥稳定层施工等)。
2.确因停车场运营需要进行局部硬化的,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硬化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硬化位置、范围、面积、施工工艺、拟用材料及复原措施等。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硬化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4.允许采用的生态铺装方式包括:
( 1)嵌草砖(植草砖)铺设:须满足停车位承载力要求,砖孔内种植耐碾压草本植物,确保绿地率不降低;
( 2)碎石/砾石铺设:可采用级配碎石、砾石或再生骨料,须设置有效边缘挡板防止碎石外溢,铺设厚度须满足雨季排水及车辆通行要求;
( 3)架空式植草格:允许使用高强度植草格栅,内部覆土植草。
(二)场地绿植保护
1.乙方应妥善保护场地内现有绿植,不得随意破坏、砍伐或移除。
2.因停车场建设确需调整绿植位置的,乙方可在场地范围内进行移栽,但应确保移栽后绿植成活,并提前将移栽方案报甲方备案。
3.确需将绿植砍伐或移出场外的,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用:
乔木(树木): 500元/棵;
灌木: 100元/棵;
草坪及地被: 30元/平方米。
对于胸径超过 30厘米的大型乔木或名贵树种按2000元/棵计算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砍伐或移出场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上述补偿标准的2至3倍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行政审批与安全责任
( 一)行政审批手续
乙方负责办理停车场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占用绿地、停车场备案、市容、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或未通过审批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安全责任特别约定
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经营证照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出具场地权属证明等),但不承担乙方因审批未通过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三)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办理停车场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审批未通过或违规经营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场地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等)。
(三)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的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四)乙方负责场地内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相邻权利人及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避免因经营活动影响他人或损害甲方权益。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等)。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一)合同解除情形
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建设改造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建设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建设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建设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的,则该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建设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 3)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的;
( 4)擅自改变场地绿地属性、原始地形地貌,或对土壤结构、地下管网、排水系统造成不可恢复性破坏的;
(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1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3.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三)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有本条第(一)款第 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建设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4.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缴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元/天标准支付违约金。
5.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100元/天标准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___ 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外观图2.jpg 位置图2.jpg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pdf 位置图1.jpg 外观图1.jpg 位置图.jpg 附件2: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