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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

  • 2026-04-04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

招标公司: 合肥高新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市场主体库登记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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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 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6HCGCA00446

委托方

合肥高新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 方承诺

委托 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合肥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2 6 年 4 月 4 日 9:00始至 202 6 年 4 月 23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2 6 年 4 月 24 日 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

6 年

12.75 万元 /年

1.2 万元

1.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 坐落于合肥高新区 侯店路与云飞路交口 S1商业 ,本标段转让经营权房屋为 S1栋 第 1 层至第 2层 部分房屋 ,建筑面积约 708.41 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上述面积仅供参考, 该 面积 为设计图纸面积, 最终 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运营标的产权单位为 合肥高新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有限公司 ,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标 的房屋暂无房产证 、暂未 进行测绘, 云飞居 S1栋 尚未竣工验收, 消防未验收; 待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 委托方将与受让方签订 《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并将办理 移交 手续 。

3.受让方 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 受让方 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经营房产 用途要求

1.经营标的证载用途:商业服务。受让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 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照 下述业态 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2.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受让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 1)受让方优先布局便民餐饮及生活配套相关业态。生活配套需引进不低于3种生活服务配套业态,如:便利店、水果店、早餐店等。受让方如经营餐饮业态,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或乙醇燃料,须开通并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燃气主管道铺设,管道详细位置须受让方自行勘探现场) 或使用电力(涉及增容或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2)要求引入一家品牌连锁超市 或便利店。

(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 维修及 美容(含洗车)、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经营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后续 经营费用应 于对应 转让 期开始前支付 完毕 。 转让期限内,经营费用有递增:第 1年和第2年经营费用同成交价,第3年和第4年均在第1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第5年和第6年经营费用均在第3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本项目给予 免费用 装修期 2 个月,包含在转让期限内。若受让方提前解除合同,须按照首年 2个月的经营费用标准,全额补缴免费用装修期对应的经营费用(该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对应使用期开始前30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期内委托方如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将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变更后的账户信息。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经营费用总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生效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 、 个体工商户 及 联合体 参与 。

三、转让 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 于 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 经营房产 ,并 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 、水表、电表及燃气管道位置 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并 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 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3.受让方须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不得出店经营。

4.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委托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5 .转让期限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 委托方协助。

6 .转让期限内,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受让方另需与该项目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委托方备案。 项目服务物业公司为保利物业, 物业服务单价按照中标物业企业单价执行 , (目前综合商业物业服务单价 4元/㎡/月,若以后物业服务单位重新招标,则物业服务费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范围包括 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一层及二层 部分,商业室外不得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

7. 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商户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委托方的权益。

8 . 受让方应在 《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 与委托方签订 转让 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9.受让方须自行勘探现场,了解水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位置、是否入户、水电气表情况等。 如 受让方 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改造升级的施工由 受让方 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 受让方 承担。

10.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本公告附件 《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合同 》。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 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进入后选择点击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 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 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合同签订生效后, 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不计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 受让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合同 》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异议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 . 被异议人名称 /姓名;

4 .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 .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 .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 .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经营 期内的 经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 以上 的部分,为 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受让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转让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 转让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 间之 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 戴工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 经营房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经营房产 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经营房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合肥高新区云飞居项目 S1栋坐落于合肥高新区侯店路与云飞路交口S1商业,本 合同 转让经营权房屋为 S1栋第1层至第2层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约708.41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该经营房产用途为综合商业。

(二)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乙方需要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 1)乙方优先布局便民餐饮及生活配套相关业态。生活配套需引进不低于3种生活服务配套业态,如:便利店、水果店、早餐店等。 乙方如经营餐饮业态,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 、 乙醇燃料及其他新型液体 /气体燃料,须开通并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燃气主管道铺设,管道详细位置须 乙 方自行勘探现场 ,接入费用自行承担 ) 或使用电力(涉及增容或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2)要求 必须 引入一家品牌连锁超市 或便利店。

(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 维修及 美容(含洗车)、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 4)乙方 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 按照上述 业态要求经营房产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 乙方 承担。

第二条 经营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6年,甲方暂定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具体时间以甲方盖章的《交付通知函》为准; 经营期具体起算时间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甲乙双方交验签字为准)。甲方向乙方提供 免费用 装修期 2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期间经营费用( 人民币 元 )在第一期缴纳经营费用时免除。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 ,须按照首年 2个月的经营费用标准,全额补缴免费用装修期对应的经营费用(该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三条 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第 1年和第2年经营费用同成交价,第3年和第4年均在第1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第5年和第6年经营费用均在第3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经营费用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房屋正式交付前, 向 甲方 指定账户 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对应使用期开始前 30日内向甲方 指定账户 支付。 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将 及时 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账户 信息 。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一) 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 首年 6 个月经营费用总额 )人民币 元 ,该保证金 全部 缴纳至 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 违法、 违约情况发生, 且合同终止后 乙方 将房屋 腾空 交付给甲方 并结清各项欠费 后,甲方将 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 在 3日内 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补足的,以未补足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五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房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 30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房产,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合同实际生效时间及房产交付、终止,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甲方盖章的《交付通知函》为准。

(三)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 /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交付后的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投标前已实地查勘房产现场并明确知悉该 房屋 性质、用途、 所 有现状、不利因素及风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交付不符、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因素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经营费用。

(五)房屋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房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不需要甲方另行通知)。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 日 费用标准 的 2倍,按日支付 超期使用费 用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若乙方已经超期未搬离,且未及时联系甲方(或甲方联系不上乙方)并未支付超期使用费,则乙 方在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无价值物品且乙方放弃所有权, 甲方有权自行 收回房屋并 处理 遗留物品 ,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未自行收回房屋的,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超期使用费用。

(二)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三)乙方对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 缺 地移交给甲方。 如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改造且合同终止后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如乙方拒绝恢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 /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 生费 、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第七条 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合同期间,乙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 、 政策以及 政府 部门的监管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境、噪声、卫生等方面 ) ,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需要使用的毛坯部分公共区域(电梯门厅、卫生间、楼梯等区域甲方已装修完成),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不得损坏甲方已装修完成的公共区域,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修复。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不可移动的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如需对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进行入户及改造,甲方将全力配合,入户及改造升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经营费用。

(四)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 使用 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15 个工作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 价格 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如房屋主体结构系乙方 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 导致的, 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 用。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房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合同期间,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行 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或者拒绝、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方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及费用。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 房屋 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负责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 如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毁、灭失或 安全责任事故 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租赁期内,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甲方因此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五) 在合同履行期内 ,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因乙方的业态及装修需要额外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配备及及时更换,并需要符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消防验收。 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经营期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经营期内,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乙方另需与该项目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项目服务物业公司为保利物业, 物业服务单价按照中标物业企业单价执行 , (目前综合商业物业服务单价 4元/㎡/月,若以后物业服务单位重新招标,则物业服务费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范围包括 云飞居项目 S1栋配套商业一层及二层 部分,商业室外不得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 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商户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 、合作经营 等名义)整体出租、 整体或分拆 出借 本合同经营 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 解除合同并 无条件收回房产 、 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租赁、经营等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如存在 超过 本合同经营期限或第三人超期占用经营房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期占用费。

同时,第三人与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第三人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等)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便甲方同意乙方局部招商由第三人实际使用部分经营房产,乙方仍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经营房产面积和金额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且乙方对第三人的使用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该房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 (非乙方违约) 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 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包括 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 ) ,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产拆迁范围的;

2.因房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产,乙方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 限期清场搬离:

1.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30日的 ;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 整体出租、 整体或分拆 出借 、 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8 .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

9.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被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的;

10. 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经甲方通知整改仍不改正的 。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产,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期限相等顺延。 经乙方催告后 30日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叁万元( 30000元)作为 违约金 ,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款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约定情形 且 乙方解除合同 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当月壹个月的经营费用作为 违约金。

(五)如因该房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且甲方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 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叁万元( 30000元) 。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叁万元( 30000元) 。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 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 /日的 标准 支付 违约金。

(五)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产的, 按照 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六)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应在甲方规定日期内补齐, 每迟付一天 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 /日的 标准 支付滞纳 金。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 方应 在经营期满 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产。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费用标准 的 2倍缴纳超期使用费用 。

(二)经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 等 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房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等。乙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同意后 ,并报相关管理部门方可 实施;空调室外机放 置在 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五)乙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乙方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处理: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 五 条 送达

双方确认 以下列明的地址作为 双方往来函件及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诉讼时法院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若拒收,则送达人书面记录的拒收日期即视为 送达 日期。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地址:

一方的联系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对方 或者相关机构按照该地址邮寄相关材料,以送到该地址时间为文件签收日期。

第十 六 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高新区。

(二)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盖 章): 乙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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