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二次)
- 2026-04-03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二次)
招标公司: 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二次) 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6HDWNA00519
委托方
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 流转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性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 4 月 3 日 19:00始至2026年 4 月 21 日 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 4 月 3 日 19:00始至2026年 4 月 22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流转标的情况
流转标的
位置
面积 (亩)
用途
流转 期限( 年 )
流转底价 ( 万元 /年 )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
东至南谯区 , 南至华林村响井组 , 西至华林村史岗组 , 北至南谯区
约 280
水产养殖
10
9
0.9
说明:流转期内,流出方不保证水位。以迎水坡护坡底部支墙平台为最低水位线,流入方在流转期内,不论养殖任何水产品,委托方有权按正常水位需求进行放水,流入方不得干涉。在抗旱年景,如委托方因抗旱需要放水,导致实际水位低于上述最低水位线,则委托方免除流入方当年应支付的流转价款,其他损失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标的使用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坏。
2.不得影响当地正常用水需求。
3.禁止养殖污染水质的产品,不得擅自在该处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
4.在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租赁水面,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5.该标的未清空,委托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清空,若未按约定清空,委托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流转期内流转价款无递增,10年总流转价款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先支付后使用。
2.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 ,并 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 流出方 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 的 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流入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 须 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流转期 内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流入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 流入方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流入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 六 )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 ) 造成的一切后果, 流出方 不承担责任。
(七)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八)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需将流转标的在合同 终止 后 10 日内交还 流出方 ,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 流入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 5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 。 逾期不与 流出方 签订合同的, 流出方 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 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本 项目采取 “ 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 ” 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注册 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 方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 意向方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 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 意向方 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 意向方 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方 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 汇款 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 易保证金 账 号 如下:
户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 银 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 意向方 可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 按钮 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方 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 意向方 方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 。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 幅度: 500 元 /年或其整数倍 。
4.如 流转 标的有优先权人的, 优先权人 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 意向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意向方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农村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 结果公告发布后,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 人 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 流入方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 意向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 不计利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 意向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 意向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 流出方 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方 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方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 意向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流入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流入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 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 公告有异议 , 可自 结果 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 前的 工作时间内 至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 意向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 的 3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 意向方 具有约束力。 意向方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 意向方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雍主任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 负责人
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 3103、66223102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滁州市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技术 咨询电话
本项目意向 方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参考使用)
农村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4〕71号)、《 合肥市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水面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租赁)水面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的 亩水面(详见下表)经营权流转(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水面经营权用途:
禁止事项:
第二条 流转(租赁)期限
水面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水面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水面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 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 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向甲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本年全年水面经营权流转租金,以后每年 ____月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获得水面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水面经营权。
2.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租赁)水面,制止乙方损坏流转(租赁)水面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流转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该水面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 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
3. 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水面,不得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原有水库,确保农户生产生活用水。
4.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 流转期间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水面。
7. 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租赁)水面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结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结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水面,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水面的经营权,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水面经营权流转政策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结:
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 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水面的,本合同自动终结。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水面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水面的;
2. 搞非农建设的;
4. 破坏、污染水面的;
5. 逾期未交纳水面经营权流转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水面或以流转水面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7. 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 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 甲方逾期交付水面,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水面,改变水面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2. 乙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 元 ,用于支付乙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乙方擅自改变水面用途的处罚金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乙方风险保障金本息。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流转(租赁)水面所在地的农村水面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水面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