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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城镇功能提升改造项目-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6-04-03

项目名称: 和县城镇功能提升改造项目-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司: 安徽和州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

项目地区:安徽 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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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城镇功能提升改造项目-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30 16:21 信息来源: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名称

和县城镇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

皖 E2-18-2026-0053

标段名称

和县城镇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道路沿线提升工程(一期)勘察设计

标段编号

皖 E2-18-2026-0053 001-1

招标人

安徽和州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统一代码

2504-340523-04-01-516576

最高限价

226.75万 元

代理机构

安徽和州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楚汉街 6号楼, 杨婧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202 6 / 3 / 27

9:00:00

计划工期

总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成果文件提交期限为 30日历天: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且接招标人通知后1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含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图纸审查及文件审批均不在上述成果文件提交期限内)。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附件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

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设计资质: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投标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

联合体牵头人:苏州市胥江路 202号

联合体成员: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69号民林金融中心2幢502室;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溪路99-1号1901室

投标价(元)

/费率(%)

1927275.00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沈贤成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风景园林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223205002231120011

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质量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企业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企业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 业绩 要求: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 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杨婧 ; 查看完整信息 )。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 8:00-12:00 , 下午 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 , 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人:汪泳,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3)被异议人名称;

(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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