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 2026-03-21
项目名称: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项目编号: 2026HCLCA00384
招标公司: 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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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2026HCLCA00384
项目名称: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立即投标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公告
项目名称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残值拆除处置
项目编号
2026HCLCA00384
委托方
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准确性 和有效性 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 26 年 3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3 月 30 日 17:00止。
2. 网络 连续 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 26 年 3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3 月 3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 延时竞价 期, 延时竞价 周期为 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 本次转让标的为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 。标的位 于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与金池路交口东南侧 。其中, 四栋厂房 ( 5 号 、 6 号 、 7 号 、 8 号 ) 建筑面积合计约 10299.73㎡ 。 8 号厂房厂区内 东北角 值班室、停车棚 , 以及厂房厂区的 机器设备、苗木、办公桌椅等资产 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受让方进场前将由委托方协调原承租人处理 。 其他 转让标的由意向方在 现场 踏勘时 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
2.根据委托方要求,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拆解并完成厂区硬化路面破拆,同时须将所有结构、构件、苗木、建筑垃圾、破拆物等及时清运出场,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工作要求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 标的资产以拆除后现场现状为准,不因误差、盈亏调整成交价格,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拖延标的拆除、资产清运等工作 。
3.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处置, 康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 皖康嘉价评字〔 2025〕564号 《 价格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 479502 元 ( 含税 ) ,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 万元 )
47.9502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14
价款支付
1.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委托方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 , 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4万元 。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位于 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与金池路交口东南侧 ,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 9:00-12:0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认真踏勘现场,就标的有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 施工 情况、厂房拆除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面积、成新度、功能情况及工程 施工 条件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意向受让方未实地踏勘的,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公告描述不一致等为由调整成交价或索赔的要求。
2. 本项目交易价款为含税价,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拆除资产回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完成,如受让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拆除、解体等施工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与受让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及相关材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4 .拆除工作要求:
( 1) 受让方须在项目成交后 、合同签订前向 委托方 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 委托方 审核同意且 受让方 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 委托方 向 受让方 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 受让方 方可进场施工。 受让方 不得在未经 委托方 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
( 2)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期间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环保降尘、空气污染、垃圾清运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因受让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若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一次通报整改,二次通报约谈,三次及以上处违约金 3000元/次。
( 3) 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 转让标的 交接等手续。
( 4) 本项目工期为 20个日历天。其中, 5号 、 6号 、 7号 厂房工期为 15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 8号 厂房工期为 20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受让方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所转让标的拆除 、资产 清运及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含单个节点工期),扣除 2000元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日,受让方未能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 、资产 清运及垃圾清运的,受让方无条件撤场, 且 不得向委托方索赔。同时,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后期因厂房拆除、垃圾清运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
( 5 )拆除前,受让方应按照相应法规和委托方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受让方应保护拆除区及其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严禁擅自处理。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管材等,受让方不得损坏和拆除,否则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
( 6 )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 拆除 现场落实扬尘防治 “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100%。
5 .人员要求:
( 1)受让方应在开工 前 3 日 内向委托方上报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 听从委托方的安排。
( 2)受让方不得擅自更换所报项目负责人,若委托方组织会议 时 项目负责人未到场 ,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 3)受让方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委托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 委托方 有权责令其整改 ,如 受让方 不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整改的,委托方 有权终止合同 , 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 4) 意向受让方应考虑合同期内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履约期限内因省、市政府出台文件调整最低人员工资及物价指数上涨等,受让方须无条件予以调整工人工资标准,意向受让方报价时须综合考虑并承担有关政策性费用等上调的风险。
6 .安全责任要求:
( 1)拆除前,受让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 2)受让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3)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
( 4)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受让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 .资产处置要求:
( 1)受让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
( 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3)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8 .其他要求:
( 1)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受让方负责。
( 2)委托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受让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受让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受让方另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委托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
( 3 )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委托方和受让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
( 4 )受让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 5 ) 如因 受让方 拖欠转让价款或其他违约行为 导 致 委托方 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 受让方 承担 。
9 . 受让方在拆除工作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符合合肥市庐阳区的有关环保、扬尘治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受让方完成拆除作业后,需将土地平整,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场地(包括地坪以下部分)无任何残留物,并经委托方验收通过。
10 .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如处置过程中, 委托方发现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或 终止合同。
11 .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境等事故致使委托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 2 .由于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13. 意向受让方须综合考虑所有应得废旧材料价值、拆除耗费人工费、运费、材料费、设备费及所有与清运垃圾相关的城管、环卫、垃圾填埋、弃土场等相关费用,同时包括因本工程安全事故对委托方及第三方的责任赔偿金。
14 .其他特别说 明:
( 1)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 ) 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2) 本次转让标的 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 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 , 以下简称《条例》 )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 核查 。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 ,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 者 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 具 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 处理 企业处理。
15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 止(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 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 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 度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 受让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交易 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 3.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 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 2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 1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 96 %;50000万 元 以上的 部分,为 0. 2 %。交易服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陶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 王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205 、 6622 3191 (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红线框内为 标的 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 一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 二 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甲 方 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 、 资料 或承诺函 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 )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
第 三 条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原杏花分园四栋厂房( 5号 、 6号 、 7号 、 8号 )拆除后的废旧资产,拆除范围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苗木等。项目地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与金池路交口东南侧,四栋厂房( 5号 、 6号 、 7号 、 8号 )建筑面积合计约 10299.73㎡。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康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 的 皖康嘉价评字 〔 2025〕564 号《价格评估报告》 。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 光大银行 合肥 阜南路支行;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 甲方 缴纳履约保证金 14万元。在合同期履约完成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 定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三) 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 只允许过户至 乙方 名下 , 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 将 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拆卸 费 、 装运费和 清场费 等 ) , 均 由 乙方 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 均 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 本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 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 二) 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完成,如乙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如乙方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拆除、解体等施工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与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及相关材料,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乙方须在本合同所涉项目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乙方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期间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环保降尘、空气污染、垃圾清运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一次通报整改,二次通报约谈,三次及以上处违约金 3000元/次。
(六)本项目工期为 20个日历天。其中,5号、6号、7号厂房工期为15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8号厂房工期为20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乙方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所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含单个节点工期),扣除2000元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日,乙方未能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的,乙方无条件撤场,且不得向甲方索赔。同时,由乙方承担甲方后期因厂房拆除、垃圾清运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
(七)拆除前,乙方应按照相应法规和甲方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乙方应保护拆除区及其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严禁擅自处理。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管材等,乙方不得损坏和拆除,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拆除现场落实扬尘防治 “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100%。
(九)人员要求
( 1)乙方应在开工前3日内向甲方上报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听从甲方的安排。
( 2)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所报项目负责人,若甲方组织会议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 3)乙方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甲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安全责任要求
( 1)拆除前,乙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 2)乙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3)乙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
( 4)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乙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资产处置要求
( 1)乙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
( 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甲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3)乙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十二)其他要求
( 1)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
( 2)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同时,乙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
( 3)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甲方和乙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
( 4)乙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 5)如因乙方拖欠转让价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处置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终止合同。
(十四)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境等事故致使甲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由于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乙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六)乙方在拆除工作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符合合肥市庐阳区的有关环保、扬尘治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需将土地平整,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场地(包括地坪以下部分)无任何残留物,并须经甲方验收通过。
(十七)其他特别说明: ( 1)乙方 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 乙方 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 甲方 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 ) 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 乙方 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 乙方 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 甲方 备案存档。 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 乙方 自行承担。
( 2) 本次转让标的 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 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 , 以下简称《条例》 )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 乙方 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 核查 。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 ,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 者 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乙方 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 处理 企业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 ( ¥ / 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0.1%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1 个月 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拾万元 ( ¥ 100000 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 . 向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庐阳区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其中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二 份,相关部门备 查 一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