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皖A3AR85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等27项资产处置
- 2026-02-13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皖A3AR85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等27项资产处置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190
招标公司: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皖 A3AR85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等27项资产处置 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皖 A3AR85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等27项资产处置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190
委托方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准确性 和 有效性 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2 6年2月13日9:00始至2026年3月9日17:00止。
2.网络 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26年2月13日9:00始至2026年3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 本次 转让标的为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一批车辆计 27项资产 处置 , 均 处于闲置停用状态。 本次转让标的 部分车辆检验过期、车辆脱审、保险过期、机动车行驶证遗失、机动车登记证遗失等情形, 具体详见 《转让标的清单》(本公告上传附件 3) 。 《转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标的规格型号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物资与其完全一致, 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不因误差调整成交价格 。
2 .标的资产均按现状处置,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4. 本次转让标 的 资产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皖安建评报字( 2026)010号、皖安建评报字(2025)307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资产评估总价值为33 .9736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33.9736万元(不含税)
交易保证金
3.3 万元
价款支付
1.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 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与委托方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 , 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位置详见附件 3 ,展示时间为 本公告期内工作日 8:30-11:30,14:30-16:30或委托方要求的其他时间段 ,联系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3”。意向受让方为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 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 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 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 范围、数量、重量、体积、 成新度和功能情况 等 ,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均 由 受让方 承担。 委托方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4 . 本次转让成交后,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且 车牌号不随车辆一并转让。车辆的违章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责任 : 车辆 过户或移交 前 发生的 由委托方 承担 ,车辆 过户或移交 后 发生的 由受让方 承担 。
5. 受让方 须 采用报废方式处置 已竞得 资产 。 车辆回收后 15个工作日 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 若不具有相应资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进行处置,且 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并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 规 和 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特别说明:
( 1)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 (如有) 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 ) 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2)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 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 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 , 以下简称《条例》 )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 核查 。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 ,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 者 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 处理 企业处理。
7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 合同》。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 止(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 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 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 受让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交易 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 3.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 3.0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 2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 1.0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 96 %;50000万 元 以上的 部分,为 0. 2 %。交易服务费不足 10 00元的,按 10 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详见本项目公告附件 3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 一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 二 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
(二)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甲 方 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 、 资料 或承诺函 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 )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
第 三 条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安建评报字( 2026)010号、皖安建评报字(2025)307号《资产评估报告》 。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 的以人民币 元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 光大银行 合肥 阜南路支行;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 过户、 交接手续。
(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 只允许过户至 乙方 名下, 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 四 )本次转让成交后, 甲方 协助 乙方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车牌号不随车辆一并转让。车辆的违章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过户或移交前发生的由 甲方 承担,车辆过户或移交后发生的由 乙方 承担。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甲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如有)、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 均 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 本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 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 )如因车辆检验过期、车辆脱审、保险过期、机动车行驶证遗失、机动车登记证遗失等原因造成标的资产无法过户的,乙方须采用报废方式处置已竞得资产。车辆回收后 15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 若不具有相应资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进行处置,且 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并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 规和 政策,如成交后因 乙方 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 乙方 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 特别说明
1. 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如有)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 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 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 , 以下简称《条例》 )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 乙方 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 核查 。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 ,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 者 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乙方 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 处理 企业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 个月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 个月 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 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 . 向 /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 一 式 份, 其中甲方 执 份, 乙方执 份 。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