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二次)

  • 2026-02-13

项目名称: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二次)

项目编号: 2025HCMCA01610

招标公司: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标的物: 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免费查看原文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二次)

项目编号

2025HCMCA01610

委托方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准确性 和有效性 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 期: 20 26 年 2 月 13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3 月 4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 26 年 3 月 5 日 9:00至10:00止 。

一、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名 称: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 ;标的位置: 位于安徽省巢湖市钱家山 ; 暂定 标的量: 16201.79 立方米 。委托方对标的材质和标的量不作保证,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的物暂未产生,由于标的物全部产生的时限暂不确定,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存在的风险。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 出具了 巢价认定 [2025]300 号 《 关于 土方 及石灰岩 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 9.2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5.68元/ 立方米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0.9

价款支付

1.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 , 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巢湖市财政局;账号: 3400查看完整信息253;开户行: 建行巢湖开发区支行) 一次性 按照暂定成交总价( =16201.79 立方米 * 成交单价 )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交接。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实际转让价款 ( 实际标的量 * 成交单价 ) 与暂定转让价款量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

2. 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 指定账户(户名 : 巢湖市财政局;账号: 2000006024查看完整信息094001;开户行 :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 清运 保证金 1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万元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 交接 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3. 本项目 委托方 不开具发票, 可 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

4 .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 、 运输、残料处置、清场 等手续。标的物暂未产生, 待标的物开始产生时, 受让方须将当日产生的标的物于 5个 工作日内全部清运完成 。

5.标的物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6.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促受让方要求做好清运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20%清运保证金。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7.项目成交后,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监管,受让方进场后对弃土场内及周边环境保护负全责,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

8. 项目成交后, 受让方 进行标的物运输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应无不良运输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运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做好施工区域围挡、裸露土石方覆盖、密闭拉运、出入车辆冲洗清洁、抑制扬尘污染。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做好环境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 20% 环保 保证金。

9 .其他特别说 明: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 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 保证金 查询 ”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 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交易保证金 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 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 元 以上的 部分,为 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 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王主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王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178 、 6622 3703 (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 一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 二 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甲 方 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 、 资料 或承诺函 均真实、完整 、 准确、有效 。

(三 )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

第 三 条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 出具 的 巢价认定 [2025]300 号 《 关于 土方 及石灰岩 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 指定账户(户名:巢湖市财政局;账号: 3400查看完整信息253;开户行: 建行巢湖开发区支行) 一次性 按照暂定成交总价( =16201.79 立方米 * 成交单价 )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交接。 实际转让价款 ( 实际标的量 * 成交单价 ) 与暂定转让价款量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 乙方 应提前向 甲方 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 乙方 完成清运后, 甲方 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 乙方 账户 。

本项目 甲方 不开具发票, 可 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 。

( 三 )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 清运 保证金 1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万元 ,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资产移交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 无息 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 二 ) 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甲方 协助 乙方 办理资产交接 、 运输、残料处置、清场 等手续。标的物暂未产生, 待标的物开始产生时,乙方 须将当日产生的标的物于 5个 工作日内全部清运完成 。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 二)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 甲方 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 乙方 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 乙方 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 甲方 备案存档。 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 乙方 自行承担 。

(三)乙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 24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

(四)标的物外运事宜由乙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乙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五) 乙方 进行标的物运输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应无不良运输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运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做好施工区域围挡、裸露土石方覆盖、密闭拉运、出入车辆冲洗清洁、抑制扬尘污染。甲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做好环境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违约扣除 环保 保证金的 20%。

(六)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甲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促乙方要求做好清运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 20%清运保证金。累计违约超过5次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

( 七 )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条款执行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价款(不计息),所发生价款按实结算。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 款 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3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为成交价 的 20%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 向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 一 式 5 份, 其中 甲方执 2 份, 乙 方执 2 份 , 合肥市产权 交易中心留存 1 份 。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