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新渡所1.26-2.1)
- 2026-02-02
项目名称: 【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新渡所1.26-2.1)
项目编号: 2025AJJU00083
招标公司: 桐城市恒鸿塑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安徽 安庆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新渡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5〕1082号 桐城市恒鸿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桐城市恒鸿塑业有限公司 91340881MA2TWCLT5R 方**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移送函(编号:锡滨市监质移〔2025〕002号)以及检验检测报告一份(编号:2025AJJU00083),内容为标称生产单位桐城市恒鸿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塑料购物袋在抽样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识要求项目和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抽检塑料购物袋生产单位桐城市恒鸿塑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并予以现场检查,告知其复检情况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样式塑料袋产品,当事人认可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承认涉检产品是其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受检单位滨湖区宸诗怡食品经营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其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认可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当事人陈述案涉抽检产品是其公司2025年5月25日生产,并于2025年6月2日销售给产品受检单位滨湖区宸诗怡食品经营部,案抽检产品共计生产销售19800条,单价0.1元/条,货值共计198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该订单的送(销)货单,作为其公司的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其公司无经营台账,案涉抽检产品订单扣除人工、运输等成本利润为198元。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与受检单位进行沟通,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挤塑销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1月27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