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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一层食堂入口西侧房产

  • 2026-01-30

项目名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一层食堂入口西侧房产

项目编号: N0122FCZZ252456

招标公司: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采购标的物: 小型轿车手机移动电源多功能一体机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免费查看原文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一层食堂入口西侧房产出租 公告

项目名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一层食堂入口西侧房产出租

标的 编号

N0122FCZZ252456

挂牌起始日期

2025 年 11 月 27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 年 12 月 10 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 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

基本属性

标的类型

/

所在层数

1层 。

租赁面积

约 34 平方米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算起 ,至 2028年7月31日止 。

租金支付

方式

按合同年度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

装修 宽限期

/

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 5,000元 。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

闲置。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其他情况

出租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用途为 教育。

评估情况

评估价

3年期租金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44,064.00 元

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8 月 1 日

评估机构

安徽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

3年期 租金底价为人民币 44,070.00 元

出租方情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 名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查看完整信息1352A

住所: 芜湖市银湖北路 62号

法定代表人 : 高武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芜湖市财政局

特别

告知

1、经营业态 : 理发服务 。

2、 特别提示

( 1 )本次出租标的承租方须自行 改造 ,装修改造 方案需报 出租方 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改造水电线路和上水、下水系统,不得建设使用电力以外能源系统,不得占用房屋周边场地。

( 2)出租方有权于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对承租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 3)最后一个租赁周期承租方实际租赁天数不足一整年,租金按“年度租金标准÷365天×实际租赁天数”的公式计算租金。

( 4)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3 、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4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 《 成交确认书 》 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据 《 成交确认书 》 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 、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 第一个合同年度 租金、履约保证金 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 账户 ,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 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最后一个租赁周期承租 方 实际租赁天数不足一整年,租金按 “年度租金标准÷365天×实际租赁天数”的公式计算租金。

2、 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 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 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元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标的交割

1、 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房屋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房屋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 承租方在 签订《 房屋租赁 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出租方提交 装修改造 方案, 经 出租方 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并按照 出租方 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办理完毕进场 施工 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 承租 方须在 与出租方办理 完毕 移交 手续之日起 30日 内 按照装修改造方案 完成 出租 标的 的装修改造 ,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费用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勘察出租标的,并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竞租方一旦递交竞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已 全面了解出租标的水、电、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权证等情况,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3、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 “出租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用途为教育”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特别提示中的 “(1)-( 3 ) ”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5、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装修 改造 方案,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按照出租方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办理完毕进场施工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须在与出租方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装修 改造 方案完成出租标的的装修,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费用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7、 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租赁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8、 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移交后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 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标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0、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出租方的监管,包括不限于 服务 的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态度等; 服务 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其他 高校 同类 服务 的平均价格。

11、 意向竞租方承诺:自房屋移交之日起,与房屋相关的一切维修(除涉及房屋结构性安全外)、消防、安全等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2、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对承租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对外立面改造、增扩设施、改造墙体等必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装修改造后,自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3、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对承租方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享有监督权,并有权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如不能及时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4、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自觉接受 出租方 及相关部门对卫生、价格、服务等方面监督抽查。

15、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经营业态、不得利用房屋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6、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7、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如生产经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对出租方或第三方的任何人员、财产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 /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 意向竞租方承诺:《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在 10个工作日内腾空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20、 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21、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租 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 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 、 《 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 竞租 。

现场展示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 8:00至12:00,14:30至16:30。

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如有疑问请致电(方经理 查看完整信息)咨询。

2、承租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 1)竞租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承租方公章。

②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承租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租事宜的)。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00.00 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 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 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竞租方账号的 ‘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查看完整信息)。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竞租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租金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加价

增价幅度 (元)

5 00

自由竞价时间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00:00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00:00

延时竞价周期

180秒

服务费

附件下载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房屋租赁合同(样本).pdf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方经理( 查看完整信息

技术支持

姚经理( 0553-3117 532 )

咨询时间

每工作日 8:00-12:00,14:30-16:30

单位地址

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利民路 612号碰头荟SOHO公寓楼24、25楼

其他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陵校区一层食堂入口西侧房产出租 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 11 月 27 日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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