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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

  • 2026-01-23

项目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

项目编号: N0122QT260005

招标公司: 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

采购标的物: 商业房产出租沃柑基地招租项目抛泥清除恢复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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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转让 标的编号 N0122QT260005

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1月14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6年1月20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标的

概况 存放地 堆放于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长丰社区观山村大炮山地块堆料场。

标的现状 1、本次转让标的系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5号、6号抛泥区抛泥清除恢复项目产生的清淤砂石料,总量40万立方米(约60万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粉质土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含水量、坚固性指标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对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报字[2025]第043号)。

评估情况 评估价 人民币9,000,000.00元(不含税价)

评估基准日 2025年11月30日

评估机构 池州天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底价 人民币6,390,000.00元(不含税价)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完整信息4985G

住所:池州市池阳路1号

负责人:吴岳胜

机构性质:机关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5号、6号抛泥区抛泥清除恢复项目目前已开工,预计2026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抛泥清除恢复项目产生的清淤砂石料由施工方堆放至转让方指定堆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长丰社区观山村大炮山地块堆料场),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书面确认;转让标的过磅称重最终累计数量经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

(2)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按转让标的成交金额的10%计算交纳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经且转受双方确认转让标的最终数量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标的交割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交接确认书经转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进行装载、清运;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出现转让标的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2、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在转让方指定的地点过磅后清运出所在堆场,转让标的所在堆场以外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装载、清运过程中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5号、6号抛泥区抛泥清除恢复项目目前已开工,预计2026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抛泥清除恢复项目产生的清淤砂石料由施工方堆放至转让方指定堆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长丰社区观山村大炮山地块堆料场),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书面确认;转让标的过磅称重最终累计数量经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交接确认书经转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进行装载、清运;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出现转让标的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转让标的及其所在堆场的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清运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运输转让标的须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对标的物做好围栏封闭、砂石料的覆盖等防沙尘污染措施,符合周边环境治理,达环保要求。

9、意向受让方承诺:过磅时,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砂石料,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堆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砂石料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等相关工作,且转受双方确认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之日起5日内,须自行撤走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岩性、粉质土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含水量、坚固性指标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对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报字[2025]第043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交易

指南 交易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0日,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如有疑问请致电(周经理 查看完整信息,方经理查看完整信息)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受让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查看完整信息)。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加价 增价幅度 10,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 2026年1月15日09:00至2026年1月21日09:00 延时竞价周期 180秒

服务费

附件下载 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2、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周经理(查看完整信息

技术支持 姚经理(查看完整信息

咨询时间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单位地址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其他

特别

声明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4日

1、本次转让标的系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5号、6号抛泥区抛泥清除恢复项目产生的清淤砂石料,总量40万立方米(约60万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粉质土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含水量、坚固性指标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对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报字[2025]第043号)。

(以公告内容为准)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5号、6号抛泥区抛泥清除恢复项目目前已开工,预计2026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抛泥清除恢复项目产生的清淤砂石料由施工方堆放至转让方指定堆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长丰社区观山村大炮山地块堆料场),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书面确认;转让标的过磅称重最终累计数量经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交接确认书经转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进行装载、清运;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出现转让标的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转让标的及其所在堆场的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清运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运输转让标的须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对标的物做好围栏封闭、砂石料的覆盖等防沙尘污染措施,符合周边环境治理,达环保要求。 9、意向受让方承诺:过磅时,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砂石料,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堆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砂石料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等相关工作,且转受双方确认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之日起5日内,须自行撤走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岩性、粉质土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含水量、坚固性指标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对秋浦河道清淤砂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报字[2025]第043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以公告内容为准)

无。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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