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渡河路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商铺经营权转让(2026-2032年度)
- 2026-01-21
项目名称: 尧渡河路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商铺经营权转让(2026-2032年度)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025
招标公司: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商铺经营权转让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尧渡河路 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商铺经营权转让(2026-2032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尧渡河路 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商铺经营权转让(2026-2032年度)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025
委托 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 方承诺
委托 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检机构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 26 年 1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2 月 9 日 17:00止。
2. 网络 连 续 竞价自由报价期: 20 26 年 1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2 月 10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 延时竞价 期, 延时竞价 周期为 180 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转让期限 ( 年)
转让底价
( 万元 /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尧渡河路 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商铺经营权
负一层
框架
约 910.35
6
36.04986
3.6
1.标的商铺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历口路与青通河路交口东南角。
2.标的商铺权属情况:该标的商铺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标的商铺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商铺的相关证明材料,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商铺内遗留物品由受让方自行自费清理。部分房屋顶部严重霉变,成交人自行自费处理 。
经营商铺 用途要求
1.商铺用途为生活配套 业态 。受让方禁止从事废品回收、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项目。
2.受让方使用上述商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商铺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 支付
1.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转让费用 均 为成交价;第三年在第二年转让费用的基础上递增 5%,第四年与第三年 费用 一致;第五年在第四年转让费用的基础上递增 5%,第六年与第五年 费用 一致。转让费采取 “先支付后使用”原则,受让方须在 项目正式移交后 5日内 缴付首期转让费用。此后,受让方须在每期届满前至少提前 30日付清下一期转让费用。
2.委托方向受让方提供首年60日的免费用装修期,免费用装修期自移交商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转让期限内 。 转让期限自免费用装修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
3. 委托方向受让方提供首年 30日免费用市场培育期,免费用市场培育期自免费用装修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免费用市场培育期 包含在 转让期限内。
4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的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 不接受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 联合体 参与 。
三、转让 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 于本 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 经营房产 , 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应在委托方发出移交商铺通知后3日内与委托方办理商铺移交手续,在商铺验收移交单上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逾期未办理完商铺移交手续的,视为委托方发出通知后的第3日为移交完成日。因委托方原因延迟交付的,免费用装修期顺延,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转让期间,若 受让方 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 且 无违法违约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前 3个月,由 受让方 提出申请,经 委托方 审议同意后可以续约,续约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并另行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总转让期限不得超过 8 年。续约第一年 转让费用 在 第六合同年 转让费用的基础上递增 5%, 转让费用递增方式参照原合同执行 。
4.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商铺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商铺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商铺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5.受让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将商铺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人。
6 .免费用装修期及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商 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商铺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商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7.受让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动、破坏标的商铺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和委托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委托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铺内或通过该商铺的设施设备,受让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8.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商铺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实际转让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
9.转让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而 提前 终止后 20日内受让方无故未向委托方交还商铺,受让方在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受让方放弃一切权利,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10.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 中止(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 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连续 竞价须知》(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 受让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合同签订生效后, 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不计息) 。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 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 受让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异议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 . 被异议人名称 /姓名;
4 .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 .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 .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经营 期内的 经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 以上 的部分,为 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受让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转让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 转让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殷工 ,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林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295 、 6622 3192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 经营房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经营房产 部分 内景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三 : 经营房产部分 外观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合同编号:
尧渡河路 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 商铺经营权转让( 2026-20 32 年度)
合
同
文
本
转让 方(甲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 方(乙方):
二 Ο二**年**月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
第 一 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尧渡河路 P+R停车场负一层B1-B14号 商铺经营权 相关事宜, 经协商 达成 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 二 条 商铺 的 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商铺 位于 合肥市包河区历口路与青通河路交口东南角 ,建筑面积合计 约 910.35 平方米( 最终以标的 商铺 实际 交付 面积为准 )。
2.2 乙方在该 商铺的 经营范围为 生活配套 业态 ,禁止从事废品回收、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项目。
2.3 乙方需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实行品牌化、品质化经营管理,不得占用或遮挡 公共 设施及用房,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 三 条 转让期限
3.1 转让期限 共 6 年 , 自移交商铺的次日起满 60日(免费用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2 甲方向乙方提供首年 30 日 免费用 市场培育期 ,免费用市场培育期 自免费用装修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 免费用市场培育期计入转让 期限 内 。
3.3 转让期间,若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 且 无违法违约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前 3 个月,由乙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审议同意后可以续约,续约期限不得超过 2年,总转让期限不得超过8年,并另行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续约第一年 转让费用 在 第六合同年 转让费用的基础上递增 5%, 转让费用递增方式参照原合同执行 。
第 四 条 费用及支付 方式
4.1 转让费用: 本项目 成交价 ( 第一合同年转让费 ) 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 ¥ 元 ( 为含税价 )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合同总金 额 , 其中不含税金额 : ,增值税金额: ,税率: 。 各合同年 转让费 见下表:
合同期限
年递增率
实际 转让费 金额(元)
第一 合同 年
第二 合同 年
第三 合同 年
第 四合同 年
第 五合同 年
第六合同 年
合计
注:若因甲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经营权转让面积变更的,自实际变更面积起触发以下转让费调整机制:
( 1)当月转让费执行标准:面积变更生效当月,转让费仍按变更前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 2)次月起转让费计算:调整后月转让费=原年度月转让费×变更后面积/原合同约定面积
4.2 转让费用支付: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按每 3 个月 为一个支付周期 。乙方须在 项目正式移交后 5日 内向甲方缴付 首期 转让费用。此后,乙方须在每 期 届满 前至少提前 30 日付清下一 期 转让费用。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4. 3 物业费及水电费 由 乙方自行承担。
第 五 条 履约保证金
5.1 履约保证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小写 ) ¥ 元 ,计算方式为:成交价 ÷12×3 。
5.2 提交时间:乙方须在 本合同签订前 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5.3 提交形式: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提交。
5.4 退还时间:乙方 转让 期满,无任何欠费情况、将场地移交给甲方且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退还。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 60 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5.5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因合同期满 且乙方结清 转让费 、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与 标的 物使用相关的应缴费用后 , 履约保证金由 甲方退还给乙方。
5 . 6 乙方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履约保函签收原件,若原件丢失,应按甲方
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 六 条 其他费用
乙方经营期间(包含免费用装修期和免费用市场培育期)发生的水、电、空调、采暖、通讯(网络)、停车、物业、燃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包含在本项目转让费用中 。 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第 七 条 账户
7.1 履约保证金、 转让费 由乙方按时支付至甲方 指定 的银行 收款 账户。
7.2 甲方收款账户
户名: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55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甲方另行通知的指定账户为准。
第 八 条 商铺 交付及进场装修
8 .1 商铺 按实际现状标准办理移交,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踏勘了现场,了解了 商铺 现状,即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交付条件,签订合同后不得再对交付条件提出任何主张。 乙 方应在 甲 方发出 移交商铺 通知后 3日内与 甲 方办理 商铺 移交手续,在 商铺 验收移交单上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逾期未办理完 商铺 移交手续的,视为 甲 方发出通知后的第 3日为移交完成日。因 甲 方原因延迟交付的, 免费用装修期 顺延, 甲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乙方对标的 商铺 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提交施工单位信息、详细的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 ( 如需要 ) 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 甲方的审批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 监督 检查,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 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8 . 3 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 须 符合现行规范 的 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
8.4 装修过程中,乙方不得改动、破坏标的 商铺 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 商铺 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 商铺 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 商铺 内或通过该 商铺 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8.5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对于乙方因进行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等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
8.7 乙方 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 、 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采暖、通讯(网络)、停车、物业、燃气等。如乙方对该 商铺 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8.8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 商铺 装修,不得影响他人。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日及时自行清运。
8.9 经乙方装修后该 商铺 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 商铺 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房状态 或甲方认可的交还条件 ,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破损(水电设施、墙面、地面等),甲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0 商铺 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 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期间内转让费用仍正常缴纳。
8.11 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场地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 ,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乙方自行办理报建、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消防部门因非乙方原因要求取消商业的 , 乙方在结清 转让费、物业费(若有)、水电费等 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场手续, 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装修或经营活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直至满足消防要求,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九 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9 .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复印件不能满足要求时,乙方须提供以上证照原件供甲方核对) 。
9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经营范围内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资质证书、政府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 须 保证 经营商户 经营品牌及项目享有合法经营权,乙方若未能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9 .3 经营 场所 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乙方必须 配合 ,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9 .4 经营 场所 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 经营权 转让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9 .5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 .6 乙方保证在该 商铺 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 不得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危险品、易燃物,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9 .7 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 。 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
9 .8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 商铺 及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人群利益的行为。
9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 商铺 玻璃门、窗、 商铺 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9 .10 乙方对所经营 商铺 实行 “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按照甲方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9 .11 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管理要求,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12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 甲方 各项管理规定要求 , 经营业态范围 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9.13 乙方负责所有客诉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的,乙方负责消除影响。
第 十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1 甲方按时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开具相应票据。
10 .2 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现有相关材料,并保证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10 .3 甲方享有 转让商铺 公共区域的 进出 权。
10 .4 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标的 商铺 进行保安、巡察、养护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标的 商铺 内,但甲方或其授权人应提前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可以未经乙方同意立刻进入标的 商铺 内处理事件,但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10 .5 甲方有权更改 经营商铺建筑物 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10 .6 甲方保留对 经营商铺规划改造的权利,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合同或解除合同,转让费用等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据实结算(不足整月按整月计算),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
10 .7 甲方按现状提供 经营商铺 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转让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 .8 在本转让期满前6个月内,甲方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标的 商铺 内查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的正常经营。
10.9 甲方有权对乙方超 业态经营或超面积 范围经营责令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 甲方 有权 解除合同 。
10 . 10 甲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十一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11 .2 乙方自行承担其经营项目的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营上的风险或要求甲方减免转让费用等费用。转让期内乙方应充分考虑客流变化、新增商业竞争、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得以此要求甲方降低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
11 .3 商铺内所有 经营 的商品或服务 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强买强卖,严禁出售变质、劣质商品 , 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 .4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 , 不得 违法经营 , 乙方须与现场经营商户直接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乙方违反 上述情形 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1 .5 乙方是该 商铺 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 , 使甲方及时准确 地 了解乙方 商铺 的实际经营状况。
11 .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经营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11 .7 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涉及 商铺 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设备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设备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却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烟囱、空调、化油池、噪音等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环保等部门要求。
11 .8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物价、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11 .9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 经营商户及 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
11 .10 若乙方或其经营范围内的任何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为乙方的工作人员)违法经营、过失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乙方 需全额承担甲方损失。
11 .11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 受到 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1 .12 乙方应自费办理 商铺 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 /及人身伤亡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11 .13 乙方应安全合理地使用和爱护标的 商铺 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标的 商铺 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14 乙方不得以 本合同项下商铺及商铺经营权 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11 .15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1 .16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 甲方 管理,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 甲方 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 十二 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 使用 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结算 转让费用 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
12.2.1 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2.2.2 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或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经营商铺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2.2.3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不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用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自发出后立即生效,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返还 商铺 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2 . 3 . 1 乙方 未按合同约定 缴纳转让费、 水 电费等 应缴费用 超过 30日(其中 水 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且在收到甲方书面 催收 通知后超过 15 日 仍未 支付 , 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 3次以上 的 (含 3次) , 同时 甲方有权就该拖欠事项提起诉讼;
12 . 3 . 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 、 经营业态、 超 业态 范围经营 或超面积经营( 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12 . 3 . 3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12 . 3 . 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 商铺 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12 . 3 . 5 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 商铺 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12 . 3 . 6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12 . 3 . 7 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 ( 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达 3次及以上的;
12.3.8 保函有效期内,合同未履约完成的,乙方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商铺,已经收取的转让费用不予退还。
12 . 3 . 9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12.4 当乙方与甲方有两个及以上合作项目时,如乙方在其它项目出现违约,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名誉受损等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情况解除本合同。
第 十三 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铺、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 3 . 3 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 90天(按照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至乙方申请解除合同日期计算)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3.3.1 本合同实际转让期满 3 个合同年,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乙方预交的转让费扣除实际转让期的转让费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乙方若未能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乙方实际提前的天数计算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实际提前的天数/90*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乙方预交的转让费扣除实际转让期的转让费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3.3.2 本 合同实际转让期不满 3 个合同年,履约保证金按比例退还乙方(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金额/3×实际转让期的合同年数(注:实际转让期不满1年的按0年计算,实际转让期满1年但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实际转让期满2年但不满3年的按2年计算)−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乙方预交的转让费扣除实际转让期的转让费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乙方若未能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预交的转让费扣除实际转让期的转让费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3.4 如 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单独缴纳,若未单 独缴纳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 5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若乙方因未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对超出部分的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13.5 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 十四 条 场地交还
1 4 .1 本合同项下之转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 20 日内 ( 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 商铺 之交还期 ) ,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 商铺 及附属设施、设备按 甲方要求 交还。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 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转让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 商铺 ,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索赔。
14.2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对该 商铺 采取停电等能源供应、控制 乙方 人员从 商铺 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 商铺占用费 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14.3 本合同项下之 转让期限届满或 本合同 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 20 日内 乙 方 无故 未向 甲 方交还 商铺 , 乙方在该 商铺 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 商铺 。
1 4 . 4 乙方交还 商铺 时应保证 商铺 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搬离,保持场地建筑的完好状态,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 4 . 5 乙方对标的 商铺 的装修、装潢、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部分,甲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拆除或无偿拥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 4 . 6 乙方应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同时一并结清 商铺 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及 /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未结清部分甲方 有权从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 应 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1 4 . 7 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以 所经营商铺为登记地址 办理 的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燃气、有线 /无线电视、保险、维修维保服务等,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 办理 注销、终止或移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 4 . 8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1 4 . 9 如乙方 无故 逾期交还 商铺 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度日转让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 无故 逾期 10 日仍未将 商铺 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并支付商铺占用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如 因乙方无故逾期交还商铺造成 甲方延迟向新经营方交付该 商铺 产生的损失 , 乙方 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第 十五 条 免责条款
1 5 .1 因如下 原因而终止合同的,转让费用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 5 . 1 .1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 5 . 1 . 2 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项目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5 . 1 . 3 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5 . 2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 5 . 2 .1 商铺 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 暴 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 5 . 2 .2 商铺 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 5 . 2 .3 其它超越甲方 管理 范围的 ( 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 ) 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 5 . 3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审批、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1 5 . 4 图示 标的 商铺 范围内 实际面积与合同第 2.1条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转让费用。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管理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 5 . 5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 商铺的 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 因甲方原因致使 每日停止营业时间达到 8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转让费用,免除的转让费用从下一期应缴转让费用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 十六 条 通知及送达
1 6 .1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
甲方地址: ;
邮政编码: ;
乙方地址: ;
收 件 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或电子邮箱 : ;
1 6 .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6 .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 6 .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 6 .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 6 .2.4 在乙方经营的 商铺 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 6 .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公告 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
1 6 .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 十七 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商铺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十八 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 8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加 盖 公 章后生效。
1 8 .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 8 .3 本合同一式 份 ,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其中正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平面图
合同附件 2 : 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全管理协议书
转让 方(甲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 方(乙方):
甲乙双方 于 年 月 日 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 主 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 理 。
5. 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商铺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需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装饰装修改造施工前 应当主动 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 登记,将信息登记回执、风险告知书等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 乙方对 经营 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 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 主 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在 经营期间 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 监督管理人 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 装饰装修、 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 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 做好 记录供甲方抽查。
5. 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 经营 区域内。
6.2严禁在商铺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保管好本商铺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乙方所管的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经营 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 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 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 理 。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 理 :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无故拒不整改的,有权收取 违约金 200元至2000元;限 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立即解除,乙方按主合同第 十三条 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2.3乙方 经营 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立即解除,乙方按主合同第 十三条 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 附件 3 : 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作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 自项目询价招标、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全过程,均应严格执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及廉政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三)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合同履行人员熟悉廉政协议内容。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向对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举报。双方应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 的义务
甲方 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 甲方 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或资助。
(四)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八)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九)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劳务分包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十) 甲方 工作人员不得 有 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甲方 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甲方 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 甲方 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甲方 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 甲方 工作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 乙方不得为 甲方 工作人员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便利或资助等。
(四) 乙方不得安排 甲方 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 甲方 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与 甲方 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 甲方 工作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 甲方 工作人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向 甲方 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财物。
(七)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 甲方 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八)乙方不得向 甲方 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九)乙方工作人员不得 有 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 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 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1. 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2. 根据 甲方 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信用扣分及评级,并有权在后期项目定标过程中予以应用。
3. 甲方 人员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被处理的, 甲方 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且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优先扣除。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甲方 实际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 1)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10万元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 2)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免职等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30万元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 3)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50万元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 4)因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以主合同金额10%的标准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4. 除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须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 甲方 获取的 不当 所得。
5. 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停止支付所有应支付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 甲方 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通报的 甲方 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乙方在核查过程中需要 甲方 配合的, 甲方 按规定予以配合。
乙方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 甲方 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 甲方 ; 甲方 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甲方 廉政监督联系方式: 0551-6 9009075
乙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有效期结束后发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独立签署,独立于主合同而成立,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 甲方 。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 签章) : 授权代表 (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