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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大关所1.5-1.11)

  • 2026-01-14

项目名称: 【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大关所1.5-1.11)

招标公司: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

项目地区:安徽 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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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大关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

〔2025〕0721号 销售不合格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案 桐城米米新能源有限公司 91340881MAEGC3QA8W 任*娟 2025年5月22日,本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1#玮琳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20日,本局收到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SH2025-SY-0213号),抽样检验批次的1#玮琳复合型生物清洁燃经抽样检验,十六烷值检验结果为48.0,不符合不小于51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租赁桐城市大关镇台庄村元庄组13号作为其经营场所,经设备安装调试后,于2025年5月18日开始营业,为车辆加注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

当事人2025年5月22日从广德市晟晁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经协查确认购进数量为560kg,换算成体积为663.8L。购进金额为3500元。

当事人以5.45元/L的价格将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零售给车辆司机,涉案批次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货值为3617.71元,违法所得为117.71元。

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报告编号:A250612-06-033)的结论,涉案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无法确认为危化品。 处罚种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1月9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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