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二次)
- 2025-12-22
项目名称: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二次)
项目编号: HBGC25120-2
招标公司: 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
项目地区:安徽 淮北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二次)
发布时间:2025-12-22 17:22 信息来源: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原文链接地址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 (二次) 招标公告
(电子招投标、评定分离)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 (二次) ;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淮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淮河 (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淮发改许可〔2025】62号 ;
1.4 招标人: 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 项目业主: 淮北市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淮北市体育中心 ;
1.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1.7 项目出资比例: 100% ;
1.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
1.9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 (二次)
2.2 招标项目编号: HBGC25120-2 ;
2.3 标段划分: 共分 1 个标段 ;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HBGC25120-2 ;
2.5 建设地点: 淮北市境内 ;
2.6 建设规模: 拟对 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淮北示范段项目设计 (二次), 50公里段(30公里公路 段 、 20公里市政道路 段 )进行提升,从道路 主体 设计 提升 、 廊道塑造等景观与服务功能提升 、服务设施、标识系统四大方面进行打造。项目总投资 9168.36万元 ,设计服务 内容 包含工程测绘、方案提升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等 工作内容。
2.7 合同估算价: 设计费约 180万元 ( 包含工程测绘、方案提升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等全部相关费用) ;
2.8 计划工 期: 90 日历天 ;
2.9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主要是改善路面,完善沿线附属设施等。本次招标主要内容包含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 包含但不限于专题研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等必要的专题内容)、测绘、施工图设计和审图、施工过程的设计跟踪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其他相关咨询服务。招标人认为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调整时,应积极配合,直至招标人满意;及时协助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10 项目类别: 工程服务 ;
2.11 其他: 无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须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 。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 。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4)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注: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具备 3.1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8 其他要求: / 。
注 :(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提交:①使用传统影印件上传;②使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交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等接口获取政务数据。
(2)同一证明材料使用两种方式重复提供时,以传统影印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7时 3 0分至202 6 年 01 月 13 日 9时00分。
4.2 获取方式:
(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淮北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
(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须在获取时间内使用CA锁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交易中心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查看完整信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 6 年 01 月 13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 6 年 01 月 13日9 时 00 分 。
6.2 开标地点: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北市人民路 197号,市招商大厦二楼)开标 二 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 “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CA锁登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栏参与开标会议。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受理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 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 烈山镇梧桐路与望湖路交叉口淮北公交客运枢纽站办公楼
邮编: 235000
联系人: 李部长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淮北市濉溪县御溪美景小区 22栋
邮编: 235100
联系人: 乔工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3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淮北市人民路 199号招商大厦7楼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请投标人在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资料下载专区下载“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手册”“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安徽省互联互通版)”等相关资料,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须使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投标人需注意更新,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电话联系 :新点技术热线 查看完整信息 )。
9.2 、投标人须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咨询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400- 615 - 8899 。本项目采用未加密的电子标书文件作为加密电子标书解密不成功的补救,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交未加密的电子标书电子光盘一份(与加密的电子标书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加密电子标书和未加密电子标书均无法被系统导入,为投标人未提交合格投标文件。
9.3 、本项目招标的补遗、答疑等内容将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请投标人及时主动关注,因未及时关注而对投标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9.4 、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10. 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10.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 要求
10.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万元
10.3、投标保证金形式:
第一类: √银行转账 √银行汇款 √ 网银
第二类: √纸质银行保函
第三类: √电子保函(银行、保险、担保等)
10.4、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
徽商银行:
开户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
建行:
开户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淮北西城支行
工商银行:
开户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工行淮北淮海路支行
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足额转入招标公告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等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按格式承诺真实有效。同时将纸质银行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纸质银行保函无效。④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与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接的电子保函,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注:采用第二类或第三类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保险、担保等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