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卫健委/医保局推大型医疗设备集采,难在哪?路在哪?-集中采购项目
- 2025-12-22
项目名称: 多地卫健委/医保局推大型医疗设备集采,难在哪?路在哪?-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安徽省医保局
采购标的物: 医用直线加速器、超声设备、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
项目地区:安徽
大型 医疗设备 作为临床诊疗与科研的核心支撑,其配置效率与采购成本直接关系医疗服务质量与群众就医负担。推动设备采购规范化、集约化已成为医疗改革的重要方向。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安徽等地区已开展针对大型医疗设备的集采,怎样在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临床差异化需求、实现产品降价,是各地探索的核心。
过去10年来,地方卫健委、医保局,及其下设的医院管理中心、医药价格招采中心,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探索开展医疗设备集采。深圳卫健委通过“竞争性谈判”实现设备降价、标段设计系统考虑设备的全要素,医院满意度高。安徽医保局则靠直接对接厂商挤出价格水分,累计节约近6亿元采购资金。两地实践为全国推广提供了参考样本。大型医疗设备集采也成为遏制腐败、规范行业生态的关键抓手。
随着集采范围扩大,行业痛点逐渐显现——从 “虚假投标” 引发的投诉争议,到《政府采购法》通用规则难以适配设备需求多样性、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特殊场景,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集采成效的关键,亟待在全国推广过程中进一步破解。
核心提要:
1、部分医院着重对设备采购进行合规管理,转为“采管分离”模式,或侧重建立采购全流程的质控网络
2、深圳卫健委在医疗设备集采中,首创“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机制,最高降幅为23.6%;一包多标,满足临床需求;建立产品清单和中标厂商的激励约束机制
3、安徽省医保局在集采中严格限定设备范围,通过医院自筹资金采购乙类设备,7年累计集采145台设备,原预算总额约17~18亿元,实际中标节约近6亿元,平均设备降幅达到30%
4、“虚假投标”是设备集采的最大痛点,业界投诉与质疑量大,相应处罚机制和规范难以执行到位
5、专家:《政府采购法》的通用规则不够细化,难以适应设备集采的特殊性,例如医院需求不一致、设备非标性高、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管缺位、设备与耗材绑定的采购难题等
6、专家:建议出台细化的指导意见,促进医院科学采购,防止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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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四地大型医疗设备集采模式对比表
反腐力度强化,
医疗设备招采合规
成为医院管理新重点
2023年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反腐风暴在设备采购领域持续发力,“定制参数围标”“代理商回扣”等问题被集中曝光,上百、千万元级别的腐败案件已屡见不鲜。
例如,2023年5月,中纪委曾曝光一起腐败窝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及其他院领导与供应商勾结。医院在讨论购买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时,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都明确反对,但杨文俊执意购买并最终达成。最终,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杨文俊收受1600万元的回扣。
据国家数据公布,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7.7万件,留置3.8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8.9万人,其中医药领域达6万人。
医疗设备是公立医院腐败重灾区,“关键少数”、“能人腐败”最突出,并伴随着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医疗系统纪检干部任格撰写的专著《公立医院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研究》统计了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517份公立医院腐败案件判决书,研究显示, 总计415名被告人涉案领域涉及医疗设备,占比41.9%, 仅次于药品(涉案人数433,占比43.7%)。院级职务中,医疗设备在被告人涉案领域占比排名第一,为22.7%;中层职务在被告人涉案领域占比排名第二,为24.9%。
研究指出,医疗设备腐败等案件的涉案环节包括:招标采购、维保、参数制定、验收;作案手段包括:规避集体决策、围标串标、直接指定或推荐,泄露参数等。
医疗设备领域的腐败情况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些年监管部门频繁发文,力图整治该领域的不正之风。
2024年,国家1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将高值耗材、过度检查、医用设备招标腐败等行为纳入重点整治清单。
2024年8月~9月,中纪委连发五文,剑指招投标领域腐败,涉及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利益主体,公开招投标多环节的作案手法,明确治理举措。
有业内医疗管理专家认为,中纪委的发文力度显示出治理招标领域腐败的决心,没有落下任何一个关键点,后期招标领域的腐败是监管查处的重点,监管部门对问题发生的关键岗位、方式、手法等都很清楚。此外,中纪委直指要害,认为治理招投标乱象的关键在于强化招标⼈责任。
2025年6月,十二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合规治理的意见》,要求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合规体系,如“不得在医疗器械招采时,在品类确定、招标⽂件编制等环节设置倾向性、单⼀性和排他性参数,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医疗器械产品公开招标”。
与此同时,文件要求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为 的 发现体系和惩处体系:“在各项检查中注重发现相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异常采购渠道异常、采购⽅式异常等风险信号”、“依职责加⼤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过程的审计⼒度”。
在监管政策不断收紧的背景下,不少医院刀尖向内,开始对设备采购进行合规管理。
“健康国策2050”了解到,长期以来,许多医院采取“采管一体”的模式,即采购执行与采购管理由一个部门或团队负责,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这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如今,部分医院转为“采管分离”的模式——
使用科室提出“买什么”;业务归口部门审核“该不该买”,制定技术和选型标准,并验收“好不好”;决策层审批“能不能买”、“多少钱买”;招采中心解决“怎么买”,确保采购程序合规;再由决策层审批“采购结果”;最终纪监审监督“是否合规”,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
通过“采管分离”的模式,医院打破既往采购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权力结构,形成新的制约机制。
除了管理结构和职能的调整,“健康国策2050”了解到,也有医院侧重建立采购全流程的质控网络,识别业务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廉政风险。
在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监管者开展采购管理风险评估和识别。其中,设计层面的风险包括: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流程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业务层面的风险点按照流程可能存在于:立项管理、预算管理、市场调研、需求论证、文件编制、评审管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等环节。
而相关医院管理者发现,上述风险识别内容中, 高风险的采购执行内容 包括以下三方面:
* 需求管理方面, 未进行需求论证、需求论证不符合流程、限高价虚高等;
* 文件编制方面, 采购文件不完整、不合规,采购策略不合理;
* 合同签订方面, 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合理,不符合医院利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等。
针对上述高风险的各项内容,医院管理层制定了细致的测量对象,并提出相应 改进措施,例如分类组织市场调研,制定论证制度,强化民主决策,充分了解需求,提升《采购需求书》质量;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员专业培训,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管理等。
然而,一位三甲医院纪委负责人杨江(化名)向“健康国策2050”评价,国家启动医疗反腐后,整体公立医院设备采购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但“关键少数”被厂商围猎的风险依然存在。
深圳卫健委设备集采
由事前到事中、事后监管
医院分品种牵头采购
在依靠医院完善合规、风控制度之外,卫健、医保部门等外部监管力量也在探索如何挤干设备采购中的价格水分,进而使回扣、返点等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失去经济基础。其中,大型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是治理路径之一。
“健康国策2050”了解到,早在2018年,深圳市就启动了医疗设备的集采项目。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向“健康国策2050”回忆,2018年,深圳市委巡察组发现市内医疗设备采购价格虚高,要求相关部门对价格问题进行整改。因此,有关部门启动了医疗设备批量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设备集采)。
截止2025年11月,深圳市已完成四轮设备集采,在财政部门牵头下启动了第一、二轮设备集采改革,第三轮、第四轮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第四轮设备集采将CT等8类医疗设备纳入采购范围,共计50个包组,谈判下浮率为17.4%,国产品牌占比为68%。
第四轮设备集采中大型设备采购金额约占了三分之一。截至目前共采购14台计算机断层扫描(CT)、21台磁共振成像(MRI),采购额总计约5.59亿元。其中,CT总计约1.6亿元,MRI总计约3.99亿元。大型医疗设备价格降幅逐轮递增(在第四轮集采中,CT降幅23.6%,MRI降幅14.2%)。同时,国产率总体超过50%,医院满意度超过95%。
注:深圳市卫健委四轮大型医疗设备集采情况统计
在四轮设备集采中,深圳做了多种采购上的创新,与其他地区的设备集采相比,深圳设备集采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一包多标,满足临床需求。 针对部分包组可能包含多种不同配件需求的情况,在综合各医疗机构需求和相关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不限定各包组的中标供应商数量(1-3家),同时科学制定出设备标配+选配的采购模式,实现一机多功能、多模块,自由组装;一包多品牌、多配置,全面覆盖。扩大医院采购自主选择权,满足医院差异化需求。
二是竞争谈判,压实价格谈判。 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集采,将采购后半段的“开标评审”优化为面对面的“竞争性谈判”,即由专家评审小组与投标供应商谈判代表面对面开展谈判磋商、价格博弈。
“我们设置了三轮报价机制,每轮报价结束后,现场仅公布报价的排序情况,不披露具体价格,第三轮报价将作为最终报价,以此计算价格分。 三轮报价和评审的过程,可以给谈判代表一定的心理压力,大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每轮谈判中都会降价,尤其第三轮的降幅最大。 这种议价机制在四轮集采谈判中的降价效果显著”。 有关负责人解释。
三是招一管二,建立产品清单。 对中标产品清单中的供应商及中标产品进行动态评估,评估认定产品质量和供应商 履约情况良好,可延长相关中标产品有效期一年, 即招一管二。 在 中标结果有效期内,市属医疗卫生机构需采购集采设备的,可按有关规则在清单中直接遴选中标产品并签订合同。这既能提高采购效率,也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中标供应商按期完成交货并提高售后服务效率。
鉴于设备集采的效果,很多地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赴深圳学习。但“健康国策2050”了解到,深圳“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较难模仿借鉴,因为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对监管能力要求高,还在采购流程上进行了一定的突破。此外,一机多功能(即标配+选配)、中标供应商家数、招一管二的中标结果年限等要求均较难做到。
能否压低价格,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目标,无疑是业界关注的重点。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更重要的是集采的设备能否满足临床需求, 其也是 衡量设备集采成效的核心指标。
在设备集采的整体工作流程中,确定临床需求、制定合理的招标设备参数范围是实现集采目标的关键环节。
在参数制定流程上,深圳的每轮都有优化。比如,第四轮集采结合了第二轮“医院牵头组织论证”、第三轮“第三方代理机构协助收集参数”的优势。
在2023年-2024年的第四轮集采中,深圳8家市属医院分别牵头负责不同类别设备需求分包、参数论证和采购需求初稿制定。例如,深圳市人民医院负责CT,深圳市第二医院负责磁共振,北大深圳医院负责超声等。后续还引入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市内外行业专家对采购需求初稿进行复核,最终报送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终审。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和第三方代理机构的交叉配合,将设备采购需求打磨得更完善,避免了倾向性、排他性,保证公平、公正。
不少业内人士好奇,牵头医院是如何遴选出来的?某品类设备由单家医院牵头,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
对此, 深圳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不同品类设备的牵头医院并非随意分配,而是根据不同因素加权后选最优解。
例如,深圳卫健委收集各家医院的年度采购计划,某品类设备采购量最大的医院,该项评分最高。医院采购团队的专业程度(采购人员是否专业、采购流程是否细致、能否有效管控采购风险等)、设备参数和性能制定的复杂程度,都会纳入考量。综合比较后,选出最适宜的牵头医院负责相应设备开展设备集采论证工作。
同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强调, 牵头医院仅有组织协调的权利,比如通知负责品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需求单位和专家参加论证会,并没有单独制定设备参数的权利。 在需求论证会议上,所有的参数都公开投影至屏幕上进行讨论修改,医院和厂商代表均可看到具体内容。
在投标设备的档次质量上,深圳市卫健委对设备档次进行划分,设备厂商要在相关档次最低标准以上才能获得投标资格,不可能中端设备投高端的包组,低端设备投中端的包组,国产设备投标进口包组除外。不满足红线标准的产品资格审查无法通过。在后期维保上,设备维保至少3年,增加维保年限可以加分,以作为鼓励。后续的维保单独限价,防范厂商在低价中标后将成本转移至后续维保。
在部分省市的大型设备集采探索中,还遇到设备与耗材捆绑销售的情况。对此,深圳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带量集采尽量不涉及配套耗材的设备, 对于配套耗材的设备,耗材比重较设备更大,需要抓主要矛盾,可能在采购耗材的同时把设备价格一起确定会更好。”
设备集采完成后,是充分使用还是存在闲置情况,也是深圳市卫健委监管的范畴。 深圳市卫健委将设备管理延伸至事中和事后,建立大型设备使用绩效监测平台,对500万元以上设备的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防止闲置浪费,并开展院际间设备调拨,有效盘活闲置资源。
医疗装备行业资深专家郑平安(化名)向“健康国策2050”评价,深圳的采购方案做得很系统,招采把经济技术标、商务标还有其他标的分为三个标段,将设备的全要素考虑进去,设计很周到。
知识链接: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
对大型设备管理政策沿革
1995年,原卫生部出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CT、MRI等高端设备纳入行政许可范畴,确立“甲类由卫生部审批、乙类由省级审批”的分级管控模式,从制度层面遏制了“比拼装备”的无序之风。
2004年,原卫生部修订管理办法,细化设备分类目录与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必须匹配医院等级与诊疗能力。
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医疗设备管理职能由国家卫健委承担。同年出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将“使用绩效”纳入核心指标,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政策明确以五年规划引领配置布局,对闲置设备动态调减,同时简化乙类设备审批,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落实“放管服”要求。
2023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与“十四五”配置规划落地,成为标志性政策。核心调整包括:管理品目从10个减至6个其中,甲类由4个调减为2个,乙类由6个调减为4个。将64排CT、1.5T MRI等通用设备调出;甲类设备单台限价提至5000万元,适配技术升级;新增磁共振引导放疗系统为甲类,合并重离子与质子设备管理。
国内首个省级医保局
介入设备集采
——安徽“医院
自筹资金采购”模式
医疗设备采购属于医院的成本端而非收费端,不直接占用医保资金,因此,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由卫健委承担大型医疗设备的监管责任。不过,国内也出现省级医保局进行大型设备集采工作的特殊案例。
“健康国策2050”了解到,安徽省医保局自2018年成立后,承接了卫健委的部分医改任务,大型医疗设备集采便是其一。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张烨(化名)向“健康国策2050”表示,按照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文件精神,原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承担了公立医院非财政资金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2018年机构改革时,中心整体转隶到省医疗保障局,将这项职能也带过来。安徽省进行大型医用设备集采的合法性源于两个关键文件:
* 一是 2014年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由原省卫生计生委牵头,从2014年起,安徽省率先在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 二是 2021年4月27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45号),进一步完善分类统一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规则、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行为,推动大型医用设备阳光交易。
安徽省将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范围严格限定为两类:
一是, 仅限使用医院自筹资金的项目(与政府财政投入资金的设备采购项目分开);
二是, 仅限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内的五大类设备,包括:
*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
* 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 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
据张烨统计, 过去7年,安徽省医保局累计完成约145台设备采购,原预算总额约17~18亿元,实际中标节约近6亿元,平均设备降幅达到30%。
安徽省设备集采的降价逻辑与深圳不同,前者不通过中间代理商,而是直接面向设备生产商招标, 剔除流通环节加价,能够显著降低采购成本。
在采购流程上,采购前端由安徽省医保局主导,其负责发布通知、收集采购需求、组织医院与企业对接、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编制技术标书等工作。后端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起草商务标,把技术标和商务标结合起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负责企业答疑等。
在开评标这一关键环节,安徽医保局不完全按照“最低价评标法” (作者注:即满足商务标和技术标,根据价格因素评定价格,按从低到高的顺序评定中标人), 而是允许若不满足非核心条款, 可以进行1%的加价补偿。
张烨打了个比方:假设医院需要采购一瓶矿泉水,要求包含钾离子、钠离子等,如果厂商提供的矿泉水缺少钾离子,且钾离子不属于核心要件,那么主管部门允许其在评标价的基础上,按照1%的价格进行加价,再进行最终比价,这样不完全满足条件的厂商可以继续竞价,但价格处于劣势。这一机制,有利于兼顾技术合规与价格竞争。
在7年的采购过程中,安徽省医保局逐渐形成“产品分层、医院分级、项目分包、价采合一”的机制。
其中,产品分层是为了解决大型医用设备缺少国家统一质量评判标准的问题,安徽省医保局对不同企业、不同品类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区分,划分至不同的技术层次。
在医院分级方面,安徽省医保局根据不同层级医院的实际治疗能力、临床需求和预算分级,例如科学研究型设备针对大学附属医院的科研需求;临床科研型设备,针对既想科研也兼顾临床诊疗的医院;临床实用型设备,针对有体检需求的医院。
“部分医院存在贪大求洋、盲目购置的情况,例如部分县医院为了装点门面,想要买进口最顶级的设备,但技术能力、团队建设达不到相关设备的使用要求。这种情况下,就算医院的预算充足,也不能批准采购。” 张烨补充道。
在产品分层、医院分级基础上,医保局根据采购单位购置预算、功能需求,组织专家对产品层级和医院需求等级进行匹配,合理区分不同采购包之间的技术层次。采购包取最大公约数,以最大程度满足医院需求。 采购包包含相关参数需求,但未透露品牌信息,医院不能直接指定品牌。发标后,若 中标产品 没能满足需求,医院可以拒绝签字确认。
尽管医疗设备的采购属于医院成本端,与医保资金支出不直接相关,但张烨认为,设备采购之后,医院为患者进行的检查基本上都是医保买单,两者之间存在间接关系。
安徽省医保局积极探索以临床实用设备为参照开展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成本核算,合理制定、调整相关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希望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与项目定价、支付标准“价采合一”的方式推动医改: 医用设备集采降价,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后续同步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和放射治疗相关价格,以减轻患者负担、节省医保资金。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放射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便由安徽省医保局牵头制定。
专家:“虚假投标”难解决
需根据《政府采购法》
细化指导意见
除深圳与安徽的模式外,国内多省市也在探索大型医疗设备集采的方式。
郑平安向“健康国策2050”介绍,作为“管办分开”医改模式下的相对独立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的设备集采探索也颇具代表性。
作为上海公立医院的核心统筹机构,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推行的是财政性资金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设备年度采购规模约数亿元,总体量不大。医疗机构自主上报所需设备及意向品牌,最终取最大公约数作为中选品牌。
与其他地区“以竞争促降价”的核心逻辑不同, 申康模式的核心特点在于“重质量效能、轻价格降幅”,更追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而非单纯压价。 例如,在同样的价格水平下,集采要求将设备的维保期从3年延长至5年,或者把超声探头配置数量从1个增加至3个,将财政资金花完,使采购效率最大化。
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则借鉴了深圳模式,由某家医院牵头形成采购小组和专家组,通过组长统筹制定招采方案并组织谈判。 2023年,北京试点的超声设备采购项目规模达3~4亿元,年度采购总额稳定在几十亿元,设备平均降幅约30%,虽然降幅较低,但运行相对平稳。
业界多位专家认为,大型设备集采在降低设备价格的同时,也减少了从业人员的廉政风险。通过政府组织集采,医院不需要照顾客情关系,医院管理层的积极性较高。
医院纪委负责人杨江同样认为, 设备集采整体上能够降低众多医院“关键少数”的腐败风险,但实际上风险转移至设备集采的组织方,“谁来组织,谁的话语权大,中间的利益就很大。如果地方能够管控好,对肃清整体医疗环境是好事情”。
在设备集采的过程中, 地方监管部门也遇到一些困难,其中“虚假投标”是最大痛点。
深圳市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向“健康国策2050”坦言, 设备集采工作中处理投诉、质疑的工作量非常大, 在标前质疑方面,第三轮集采有8起,第四轮高达56起;在标后投诉方面,第三轮有9起,第四轮有13起,但整体质疑与投诉成功的案例较少。(作者注:在政府采购中,质疑与投诉属于两个环节。招标过程中投标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主要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公布中标结果后,投标供应商可以提出投诉,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因“虚假投标”被质疑与投诉得最多。
深圳市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投标供应商的虚假响应,是采购业界很难认定并解决的问题。 虚假响应很难认定,一是并不清楚产品全部的真实的参数情况,二是相应处罚机制和规范难以执行到位, 就算处罚了参与投标的代理企业,背后的厂家却毫发无损,随时可以更换马甲,违法成本很低。
“利益集中在一起,大家都会盯着这个地方,如果参数制定不够完善,就会成为质疑、投诉的焦点。近两年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企业生存空间比较小,但凡有点机会都会争取,不排除有恶意举报、恶性竞争。”有关负责人无奈表示。
在虚假投标之外,大型设备集采工作推进的另一难题, 是《政府采购法》的通用规则显得力不从心,不够细化。
郑平安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三个具体场景:
* 第一,医疗设备需求多样性与资产属性的特殊要求。 医疗设备是医院的核心固定资产,采购需求完全跟着专科走,儿童医院的儿科专用影像设备、肿瘤医院的精准放疗设备等,功能定位与技术参数差异显著,难以套用标准化采购流程。而《政府采购法》的通用条款对这种个性化需求的考量不足。
* 第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管缺位。 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后,还有维护保养(维保)、配件更换等五六年周期。《政府采购法》监管重心主要放在采购环节的合规性上,后续维保环节缺乏明确规范。
* 第三,设备与耗材绑定的采购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设备和专用耗材存在技术锁定,比如某品牌的超声设备只能用其配套探头,如果分开招标,很可能出现中标设备与后续采购的耗材不兼容;要是把设备和耗材打包采购,《政府采购法》里又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支撑,整个采购流程都难以推进。
厂商将设备与耗材捆绑销售,在技术锁定的基础上,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风险。
据悉,2019年10月,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医院签订协议,免费提供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条件是该医院必须独家采购其配套试剂耗材,不得选择其他供应商。截至案发,该公司通过该设备销售试剂耗材获利50,541.89元。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设备投放协议中明确包含排他性条款,且医院未对设备进行合规登记,属于典型的以无偿投放设备换取垄断性耗材销售的行为。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50,541.89元,并处10万元罚款,合计15.05万元。
针对设备与耗材捆绑销售可能存在的风险,郑平安指出,当前各省市的设备集采无法完全规避,目前是模糊处理,该问题仍缺乏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指导。“由于医疗技术的个性化,设备与耗材捆绑在技术上统一较为困难,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在承认客观技术捆绑应用前提下,医院可以按系统采购,或者以耗材采购为主,获取设备使用权或者资产的逐年转移,最后成为医院资产。”
郑平安认为,国家应该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细化的指导意见,如财务管理规范等,以方便医疗设备集采政策落地。
一位外资医疗设备厂商的市场准入负责人同样向“健康国策2050”指出,《政府采购法》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尊重采购人的需求,采购方需要进行很多调研工作,需求越细致,对后续采购指导、包括防止低价竞争越有帮助。在医疗设备集采的细分领域,可以出台指导意见,优化规则。
(本文仅代表发言专家个人观点,与其所供职单位或“健康国策2050”官方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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