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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瑞园2号楼委托运营管理

  • 2025-12-18

项目名称: 瑞园2号楼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5HCBCA01544

招标公司: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委托运营管理主体库登记竞价文件的制作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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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园 2号楼委托运营管理 公告

项目名称

瑞园 2号楼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5HCBCA01544

委托方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 交易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期限

公告 期: 20 25 年 12 月 18 日 9:00始至20 26 年 1 月 7 日 10 : 00 止。

一、 运营标的概况

运营 标的

运营期限(年)

运营底价(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滨湖 瑞园 2号 商业 楼

6

301.3

90

1. 滨湖 瑞园 2号 商业 楼 位于 合肥市 包河区万泉河路 , 运营标的 建筑面积 约 8512.2 ㎡ ,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 本项目运营标的尚未办理 房产证 和 土地证 。 标的无权属纠纷, 委托方 可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 成交人 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 成交人 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 成交人 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 委托方 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项目运营标的 为商业楼,现场存在多家商户正在经营 ,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现场详细情况 , 凡递交竞价文件的意向方都视为已实地踏勘,就本项目实际情况已了解 确认, 成交后,须确保标的现有实际经营商户平稳经营。

运营 标的 用途要求

1. 本项目用途 为配套商业运营 ,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商业资产范围内不允许从事电动车销售维修、殡葬、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污染扰民、宗教场所、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有碍居民生活的业态,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运营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运营 费用每 3 个月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3 %;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 3 %。

2. 本项目 运营期内 给予免费用装修期 6 个月 ,该期限需分摊至各合同年度使用,每个合同年度可享有 1个月的免费用装修期。

3 .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 ,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 项目登记及 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方具有正在履约的商业 运营 业绩,单个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 5 年 1月1日(含)以后;

( 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 。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 、 个体工商户 及 联合体 参与 。

三、 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在 公告期内 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项目成交后,成交人须妥善做好现场已入驻商户的平稳过渡与有序交接工作,保障项目运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已入驻商户的合同衔接、业态调整等事宜,由成交人与入驻商户协商处理。

3.成交人须根据本项目体量及区位情况,结合项目定位,制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改造提升方案,内容不限于外立面的改造、水电改造、地面改造、停车场改造等,此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核完成后实施。

4.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5. 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7. 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8. 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 ,不得出现 住户投诉等问题 。

9 .成交人负责该项目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10 .成交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最终以成交人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 1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 2 .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1 3. 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

1 4 .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三个月租金,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委托方;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 5 .委托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 成交人 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 , 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 6 .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7 .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18 .如有政府普惠性租金减免政策,成交人须按照减免政策,同步对现场实际经营商户执行相同的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运营权益。

19 . 成交人应在 《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委托运营 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20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 件 《 委托 运营 合同》。

四、 成交人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 评审小组 。由 评审小组 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 评审小组 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 评审小组 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 优先权人 , 优先权人 应在 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 优先权人 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 优先权人 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 优先权人 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 优先权人 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 评审小组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成交人。

3.如仅有 优先权人 通过资格审查,且 优先权人 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 优先权人 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运营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交易。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评审小组 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 评审小组 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意向 方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 方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 评审小组 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方自行承担。

4 .同等价格下, 优先权人 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人 须按照 本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和竞价文件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 方 后, 方可行使优先权 , 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 下 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 需 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 CA),新办CA详情参见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 “办事指南” -主体库登记-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2.意向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方 应当 在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前 , 通过转账形式 足额 交纳交易保证金 到达 本项目 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 意向方 账号转出。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从 交易 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 交易 保证金信息,并提交 评审小组 评审。

3. 交易保证金 交纳人名称与 意向方 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 交交易保证金 ,视同名称不一致。 交易保证金 交纳人名称与 意向方 名称不一致的, 交易保证金 无效。 未按要求提交 交易保证金 的 , 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

1. 交易保证金 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 未成交的 , 交易保证金 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 意向方 参与后续 项目竞价 时,注意勿将 交易保证金 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 如本项目前次 成交 失败, 按公告约定退还 意向方 的 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 重新 参与 竞价的 ,须向本项目 重新 公告 对应 公布的 交易保证金 账号重新交纳 交易保证金 。

3. 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 交易保证金 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 业绩证明材料:

( 1)业绩合同扫描件;

(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 : ( 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 2)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 3)如意向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 4)如上述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 及履约情况 证明材料,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应为意向 方 ,标的建筑面积 等 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成交人 承担。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

备注 :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1) 。

竞价文件 的 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 1) 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 2) 意向方请注意: 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2)加密报价资料 ( 注: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 26 年 1 月 7 日 10 : 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方须知

( 1) 意向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 2) 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 3) 意向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 时间: 同 竞价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 评审 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 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 9 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 团 三楼 。

备注:意向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 评审小组 将按不利于意向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 评审小组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 15分钟,意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果和 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成交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成交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运营 期内的 运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 以上 的部分,为 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 踏勘

联系人: 李经理;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包 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13 、 662232 92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 项目 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 运营资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运营资产 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委托运营 合同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 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甲方将 位于 资产, 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乙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 2 运营管理费用 及支付方式

1 . 2 .1 运营管理费用 标准:

第 一至第二个 合同年 交纳费用: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 三至第四个 合同年 交纳费用: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 五至第六 个合同年 交纳费用: 元 (大写:人民币 );

1.2.2 甲方同意在前述 运营管理费用 交纳标准 上将以下期间作为 免费用装修期 ,具体免 费用 期间为 : 自 起 至 止 。(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 运营管理费用 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2 . 3 支付方式: 运营管理费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 运营管理 中标金额的 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 本合同 1.2.4条约定的甲方账户 。

1. 2 . 4 乙方须将 运营管理费用 交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 合同期内 如 甲方需要变更 收益 结算账户 , 应及时将 变更后的账户书面 告知 乙方。 甲方 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 合肥 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开 户 行 : 合肥 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 : 200102510 46查看完整信息

1. 3 履约保证金

1. 3 .1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运营管理 费用的 50%,即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付至 甲方 指定账户。

1. 3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 3 .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 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房屋所在辖区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第 三 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 .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 .1.1甲方 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 运营管理费用 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1.2如因甲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 .1.3甲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乙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 .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 .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甲方。 每延迟一天,乙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运营管理费用 标准支付 运营管理费用 之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1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2.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和处理乙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 从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 .2.3乙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 .2.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 四 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运营期 内 ,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 30日书面通知乙方。

4.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运营期 内 ,乙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乙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的监督检查。

5.4乙方应对运营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 设施 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 5 乙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 、 相关罚款 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 6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负责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 7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 屋 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5.8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 房屋 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 向 甲方 备案 , 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 , 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9 运营期 内 , 乙方更换 该资产 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 7天 书面 通知甲方 , 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6.1.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运营期 内 ,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 运营管理费用 的 10 % 。 甲方提前 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乙方 有本合同 8.2.4条 列 示 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 运营管理费用 的 10 %。

6.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 运营期 内 ,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 运营管理费用 的 10 % 。

6.2.4 运营期 内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 运营管理费用 ,除须补交 运营管理费用 外,每迟付一天 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 按 10000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 运营管理费用 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 段内的 运营管理费用 外,每延迟一天 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 按 10000 元 /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乙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须在 5 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 运营管理费用 、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乙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 ,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因此导致甲方被行政处罚的 , 按 2万元/一次 曝光 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甲方仍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4若乙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 , 按 2万元/一次 曝光 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 5 乙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对甲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6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 7 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 甲 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 本项目的室外场地(含地面停车场)不在本次 委托运营管理 范围内,室外场地仅为公共区域的居民休息使用, 乙方 须负责室外场地的相关保安、保洁及维修维护,不得将室外广场作为经营性使用,不得设置儿童游玩娱乐设施、外摆摊位、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 、 非机动车充电桩 等。运营期内, 乙方 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 甲方 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7.2 乙方 不得在地下停车位内部设置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等经营项目, 甲方 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地下停车场使用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保安保洁、设施设备安装、消防设施设备、电力设备、给排水设施设备及地 /墙面的维修维护等均由 乙方 负责, 甲方 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运营期内, 乙方 须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地下停车场收费程序。

7.3运营期内,乙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 .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 履约 保证金不得超过 当年三个月租金 , 乙方应在 装修改造完成前将 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甲方, 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 3个月 。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处以 10000元违约金,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5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乙方与第三方新签 租赁 合同 模板 须递交甲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6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中标人后签订,此次公开竞价活动的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交易条件 ”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

8.2.1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 . 2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 委托运营管理 合同、以及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到期 终止 的, 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 ,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 有)和软装升级装饰,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 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委托运营管理 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 运营管理费用 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 1) 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 运营管理费用 达 15 日的。

(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10000元( 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的 。

(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擅自拆改变动甲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 5)利用 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 从事违法活动的。

(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 7)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8)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甲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 9 ) 乙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 他

9.1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 ( 如需要 ) 顺序

( 1)本合同文本

( 2)成交确认书

( 3)交易文件(含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 依 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9.3送达方式: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甲乙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 邮寄送达的,则以发出之日起 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文书退回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运营管理 单位安全责任书

委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

运营管理 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谁 运营管理 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 按照房屋使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 运营管理 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 运营管理 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 运营管理 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 自查自纠 ,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 运营管理 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

四、 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六、 本责任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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