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0-2号门面房租赁(三次)
- 2025-12-11
项目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0-2号门面房租赁(三次)
项目编号: 2025HCWCA01264
招标公司: 安徽省司法厅
采购标的物: 门面房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 370-2号门面房租赁 公告( 三 次)
项目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 370-2号门面房租赁( 三次)
项目编号
2025HCWCA01264
委托方
安徽省司法厅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安徽省监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00始至 2025 年 12 月30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7 : 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 370-2号门面房
第 1 层
混合
约 48
3
5.76
0.5
1.标的坐落位置 :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 370-2号门面房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 有 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 (均为大证未分割) 。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标的房屋面积、结构较为复杂,意向承租人 现场踏勘 时应 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 确认标的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情况。
4. 标的 房屋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均不在出租范围内 ; 项目成交后,关于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 租赁 用途为 商业 。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严禁存放或经营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危化物品,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0日,不含在租期内。
2.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3个月租金总额,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日内 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逾 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 一经发现 , 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 承租人 的 确定方式
1.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 优先权 。原承租人 须按照 本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 下 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承租人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2 0%,不足 10 00元的,按 1 00 0 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出租方(以下简称 “甲方”): 安徽省司法厅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 100号 邮编: 230031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 “乙方”)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 . 租赁房屋坐落于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结构 , 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 , 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 , 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三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5日付清后6个月租金。租 金全部 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徽省司法厅,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7670 0188 0014 40917)。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 在 履约 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 本合同终止后 。 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 后 3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 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4.乙方应保证交 还 甲方房屋 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若存在欠费情况,甲方有权 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 继续 承担 。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 、 适用状态, 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日内组织维修 ,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 现后 10日内组织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此次 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因此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由 乙方 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 1、2项解除合同, 乙方享有其对 该房屋 进行 装修、装饰 部分 所获得的拆迁补偿 。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年租金的千分之五) /天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年租金的千分之五) /天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3个月租金 总额 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3个月租金 总额 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3个月租金 总额 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年租金的千分之五) /天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8.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 等导 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 内容与合同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送达发送至本合同首页确定的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直接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若以 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6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 三 份,乙方一份 , 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