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 2025-11-21
项目名称: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招标公司: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
转让 公告
项目名称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转让方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 方 承诺
转让方 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同时 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公告 、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 25 年 11 月 21 日 1 9:00始至 20 25 年 12 月 10 日 17:00止。 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 20 25 年 12 月 8 日 9:00始至20 25 年 12 月 10 日 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 20 25 年 11 月 21 日 1 9:00时始至 20 25 年 12 月 1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 229盏路灯残值转让,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
转让底价
(万元)
3.435
履约保证金(万元)
0.2
竞价 保证金
(万元)
0.5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 转让 方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 转让方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参与竞价。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 、 成新度和功能情况 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均 由 受让方 /转让方 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转让 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 明:
转让标的为拆除剩余价值的: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 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 法律法规 执行,服从 转让 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 转让方 备案存档。 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 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 项目采取 “ 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 ” 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 转让 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项目登记
登记时间: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 20 25 年 12 月 8 日 9:00始至 20 25 年 12 月 10 日 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登记地点: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 受让方 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 , 不得通过现金 汇款 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 易保证金 账 号 如下:
户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凤阳县支行
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095566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 受让方 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 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4. 如出租 标的有优先权人的, 优先权人 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 受让方 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 受让方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农村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 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 受让方 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受让方 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 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 在履行合同备案及交易保证金退付手续后 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 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 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 受让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将 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 受让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 受让方 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 受让方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 受让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 资产转让 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 公告有异议 , 可自 结果 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形式 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受让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 至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 的 3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受让方 具有约束力。意向 受让方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意向 受让方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邹主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曹主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技术咨询电话
本项目意向 受让方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公司住所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 ” 的意向 受让方 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 受让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 2 :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 ”的意向 受让方 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 3 :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 “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 受让方 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 /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 受让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 受让方 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 受让方 本单位账户。
附件 4 :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凤阳县小溪河镇北夏村原小溪河至石门山沿线路灯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04 ) ”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 受让方 ,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 受让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出具的 《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 违反 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 (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 , 均 由 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 个月)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 个月) 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 .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 其中 甲方执 份, 乙 方执 份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留存 1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