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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单一来源公示

  • 2025-11-21

项目名称: 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单一来源公示

招标公司: 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公司: 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安徽)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基础支撑系统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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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

数量: 1

单位: 项

预算金额: 259776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本项目为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在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燃气专项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桥梁安全监测专项”、“供水安全监测专项”、“排水安全监测专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监测网设备及施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数据库、基础支撑系统、系统集成、风险评估及其他技术服务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对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桥梁、供水、排水领域风险识别、透彻感知、分析研判、辅助决策,构建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主框架,逐步实现生命线安全工程全域覆盖,大力提升太和县城乡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项目采购唯一性

1、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58号】),发挥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牵头主体作用,由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建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

2、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合肥模式”已在全国三十多个城市推广应用,形成了涵盖建设、监测、运营多环节的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监测设备故障检测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 2018 1 1058772.5)、《一种管道超声波衰减检测系统及方法》(专利号 ZL 2019 1 0218198.3)、《一种固液混合取样检测装置》(专利号 ZL 2020 2 3343844.6)、《一种用于气体浓度监测设备的环境适应性检测系统》(专利号ZL 2020 2 1442338.X)、《一种比色管密封、定位辅助装置》(专利号 ZL 2021 2 3057025.X)等多种专利。本项目需要提供涉及以上专利中的城市公共安全专有核心技术和关键保密数据的服务。从公共安全、技术专有及资料涉密等因素考虑,只能从清华合肥院成果转化企业进行采购。本项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条件。

(二)满足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阜阳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由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建设,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需复用阜阳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平台功能,是阜阳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升级延伸,尤其在基础支撑能力等方面建设通过市级平合基础支撑系统能力共享沿用阜阳市市级平合能力,节约资金;另一方面可保障与省级监管平合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在技术标准与接口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为保障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运营水平,需要沿用“合肥模式”的机制体制,需要在监测运营机制及监测数据分析服务标准与全省保持一致。

综上,太和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倒》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由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牵头主体)与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建设本项目。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5999号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2号楼201、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三清路688号阜阳软件产业园C栋7楼701室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1月21日 至 2025年11月28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 : 梅正

联系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15号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 太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地址: 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赵芳

联系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富民家园商业综合楼2楼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

*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pdf (23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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