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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及设备

  • 2025-10-18

项目名称: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及设备

项目编号: N0122CL250168

招标公司: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

采购标的物: 小型轿车报废机器设备滚装船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免费查看原文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及设备转让 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 转让标的 名称: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及设备转让 (标的编号: N0122CL250168)

(二) 转让标的基本信息 :

1、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 基本信息等情况如 下:

牌照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号

车辆类型

注册日期

发动机号码

交强险

皖 BGA566

大众汽车牌 SVW71810CJ

LSVCC2A41CN112666

小型轿车

2012.10

953982

2025.10

皖 BGA022

别克牌 SGM6520ATA

LSGUA84X3CE024664

小型普通客 车

2012.10

121990958

2025.10

皖 B1031警

奇瑞牌 SQR7163T110

LVVDB11B3DD192665

小型轿车

2013.08

AADF00020

已脱保

皖 B0993警

朗逸牌 SVW7167MSD

LSVAM4185C2194406

小型轿车

2012.11

407543

2025.11

皖 MCK115

长安牌 SC6363B4S

LS4BDB3D2CF043314

小型面包车

2013.01

C5HE022088

已脱保

注: 上表皖 MCK115为涉案没收车辆; 上述车辆相关数据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2、 其中设备共 6个, 包括:加油机、加油设置机器、过油桶、装油桶、蓄电池。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具体质量、规格型号等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认可资产质量现状,不以资产质量为由对成交价款提出异议 。

(二) 特别提示:

1、 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 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

3、 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

4、 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报警器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 存放地点: 车辆 位于 芜湖市 公安局繁昌分局;设备存放于荻港派出所 。

6、 根据全国各地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达相应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可以办理异地提档手续或异地入户手续,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标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了解当地车管部门有关政策。

7、 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 转让方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 相应 的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

评估机构: 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7 月 31 日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拟公开拍卖部分车辆及设备市场价值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 皖天恒 评报字 [ 2025 ] 第 0 044 号)

评估对象: 部分车辆及设备的市场价值 。

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 被评估对象的总评估价格 为人民币 29,605.00 元 。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 30,000 .00元 。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 1 )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 2 )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 3 ) 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 1 ) 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2 ) 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品牌型号、质量、外观、内饰、配置、年检、保险、证照资料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3 )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 “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

( 4 )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 “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转让标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 “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报警器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设备 图片仅供参考,具体质量、规格型号等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认可资产质量现状,不以资产质量为由对成交价款提出异议 ” 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 5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本公告、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6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已自行查询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如因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不达标导致入籍地车辆管理部门不接收或不能办理过户上牌手续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7 )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 10日内,受让方负责提走车辆 及设备 ;逾期提车 及设备 的,受让方 须 支付费用(每逾期 1日 支付 人民币 100元)。

( 8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提车时,若有电池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车辆、更换电池或维修的,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9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事宜,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办理转让标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时需转让方提供相关资料时,转让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 10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

( 11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的设备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 12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受让方自行判断转让标的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竞得标的后,因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 13 ) 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标的在转让及过户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14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 15 )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

七、公告信息

(一)公告期

自 2 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 025 年10 月 17 日。

(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 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 2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10 月 17 日 (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 8:00至 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3,0 00.00元 。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 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

(六)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 八 )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 成交确认书 》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据《 成交确认书 》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九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 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 、 《 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 5 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 202 5 年 9 月 30 日 9:00至202 5 年 10 月 20 日 9:00

延时竞价周期(秒): 180秒。

(十 一 )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 张 经理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 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部分车辆及设备转让 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0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详见公告内容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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