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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房产租赁(四次)

  • 2025-10-16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房产租赁(四次)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558

招标公司: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医药房产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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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2025BFFCJ00558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房产租赁(四次)

立即投标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房产租赁 公告( 四 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房产租赁( 四 次)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558

委托方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00始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00始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 房产

第 1层

钢筋混凝土结构

408.05

3

31.8279

3.1

1.标的坐落位置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1号兴龙大厦106医药 房产 。

2.标的权属情况 :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标的 房屋 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人负责处理,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 证载 用途为 商务金融用地 /办公 。 标的房屋位于学校附近,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学校周边禁止或有碍教学秩序的业态; 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噪音及刺激性气味业态和宗教项目 ; 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 ; 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 租期内租金 无 递增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含在租期内。

2.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 3个 月租金总额。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委托方代收费用将附加税金,具体税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 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 经营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 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 .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 后 10 日内 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逾 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 .成交人如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对成交人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并 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并附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 一经发现 , 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 .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 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承租人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 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2000 元 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的 ;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 ( http s :// ) 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项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全称) ( 以下简称 “ 甲方 ”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联系人:

承租 人 (全称) ( 以下简称 “乙 方 ” ):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 坐 落于

建筑面积 : m²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为其他用途使用房屋,致使本 合同 终止 的,责任由乙方 自行 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计 个月(含装修免租期) 。 甲、乙双方认可 年 月 日 为房屋交接的日期。 (与租赁起始日保持一致)

2.2 装修免租 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装修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乙方装修免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 单方 要求解除 本合同 或 提前退租 的,乙方应当按照 本合同 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

2.3 除前述情况外,不论乙方是否使用租赁房屋,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2.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返还承租房屋。

2.5租赁期限届满前, 乙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日 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续租要求。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乙方 已在签订本合同之 前向 甲方 支付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 租赁期限内, 履约保证金由甲方 持有 ,该保证金 不视为乙方 支付给甲方的租金。

3.2租赁期届满后,合同不再续订的情形下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形,在乙方按期腾空、返还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存在前述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 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3乙方应确保足额、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甲方,若乙方延期或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7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 千分之三的 滞纳金;如逾期 3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直接及间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 、 滞纳金等 ),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5租赁期内,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在经甲方书面催告纠正行为、赔偿损失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纠正行为、不予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其他救济途径使用),以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履约保证金所不能清偿该项债务之部分,甲方保留剩余部分债权追索权。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 递增情况 : 无 。

年租金计算表如下:

第一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元;

第二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元;

第三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元 。

4.2 乙方将租金 以银行转账方式 交 至甲方指定的账号 ( 户名: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南七支行 ,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402755 )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指定信息开具发票。

4.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交纳 首期租金,计 人民币 元 。 租金 每 3 个 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 应 提前 1 个 月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下一期租金 。

第五条 其他费用

5. 1 鉴于总水表与分水表、总电表与分电表的级差损耗和公摊,乙方认可水费 : 元 /吨 ( 含排污费 ) 、电费为 : 元 /度,此单价为双方结算单价,今后如遇政府指令性上调基数单价,则此结算单价须按比例上调。

5. 2 截至本合同签订 日, 甲方确保标的房屋水、电等费用均已结清, 乙方 自行 承担 后续在租赁期限内标的 房屋 所 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水、电费按 1 个月为一个支付 周 期,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 详见 甲方付款通知单 之 要求。

5. 3 乙方认可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 元 , 物业服务费支付按合同约定面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物业费的支付周期按租赁房屋租金支付周期执行,与租金一并支付,甲方分别开具发票。首期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 。

第 六 条 房屋交付

6.1 甲方 确认足额 收到 前述 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6.2因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 经与乙方协商,可 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目标房屋为现状交付 , 以 双方交验签字《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并 移交房门钥匙为交付完成 之标准;目标房屋一经交付即 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 使用状况之认可。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

第 七 条 房屋收回

7.1 租赁 期限届满 , 乙方 应 在租赁期满后 10 日内 清场并将 房屋归还甲方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 应 在租赁合同解除当日完成清场并将 房屋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承租场所内的装修和各种设备,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等清场费用; 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关于乙方的装修损失拆迁补偿归乙方所得。

7.3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清偿所有在租赁期间内欠缴的款项,并在清场后30日内将注册地在目标房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超越期限且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变更注册地址,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以用于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

7.4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必须足额补充赔偿甲方。

7.5 甲乙双方 应在 现场验收交接 目标房屋 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 由此 收回房屋 ,并按有关规定无息退还乙方在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后的履约保证金 。 甲方收回房屋后,对现场 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 且不予任何补偿 。

第 八 条 装修改造

8.1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 将方案递交 甲方 征得同意 后 方可进行,乙方确保 装修 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 不会 破坏或改变甲方与 相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 因装修改造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8.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放置、报批、登记、处理、领取许可证或验收报告等手续 ,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 自行 承担 ; 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9.1自接收到租赁房屋后,乙方负责该承租区域内水、电等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及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因乙方不当使用或人为损坏,致使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维修,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及时维修导致自己经营中发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催告后乙方3日内仍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因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及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9.3因相邻关系侵权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向侵权人主张,与甲方无关。

9.4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完好,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该房屋的检查和维修。甲方维修房屋,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9.5该租赁房屋因质量原因而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甲方对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租赁房屋的结构部分,乙方装修或增添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10.1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10.2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空间、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身份不明者。

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该义务由乙方承担。

10.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4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第 十一 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 发票 。

11.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11.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11.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1.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 十二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 ,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2.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 知 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7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 房屋所有权继受 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 三 条 合同的解除

13.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3.2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 ,以及 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 )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3.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 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3)欠缴各项费用 (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 达 ( 首年 3个 月租金总额 ) 元的;

4 )在 租赁房屋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

5)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乙方违反 本合同 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改正的。

第 十四 条 甲方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4.2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 违约金 为 ( 首年 3个 月租金总额 ) 。

14.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 赔偿 。

第 十五 条 乙方违约责任

15.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 三 条第 四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 为 ( 首年 3个 月租金总额 ) 。

15.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5.3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支付甲方 违约 , 违约金 为 ( 首年 3个 月租金总额 ) 。

15.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装修免租期所在租赁年度的月租金向甲方全额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 。

15.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违约金。

15.6因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 六条 特别约定

16.1 乙方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遵纪守法,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人员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安全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并解决,乙方员工如发生 任何 人身伤害、财产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最终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6.2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 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电动车楼内充电、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联系人 为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人,甲方按照该地址通过邮递方式送达任何通知或者催告函、诉讼材料等文件的,邮递 首次到达 日 即 视为送达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签收邮件,均视为甲方送达完毕。若乙方更换地址,需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该地址视为乙方唯一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邮寄至原地址即使被退回,亦视为送达完毕。

第十 七 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 合肥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向 房屋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八 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 盖章 ) 并加盖公司公章 后生效。本合 同一式 伍 份,其中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 签字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民 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位于 的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乙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房屋出租期间安全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员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与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二、乙方应有序、安全地安装、排列各种电力、电器设备和照明设施,严禁设备和电路超负荷运转,保证用电安全。

三、乙方要做好租赁场所的综合管理,全权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防火、防盗安全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如出现偷盗和火灾,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长期完好有效,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要经常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供电系统、装修材料、通风换气、通道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应确保甲方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未经甲方同意,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 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负责。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及要求申报,工伤事故善后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七、 乙方应严格落实经营活动涉及的第三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包 括但 不限于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八、 甲方有权对承租单位进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清除安全隐患,承租人要组织配合及时加以整改,对久拖不改的,要追究承租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九、此协议随主协议期限到期而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

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 : 身份证号: 本人自愿就 于 年 月 日与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租金及各项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

附: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证人: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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