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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 2025-09-17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502

招标公司: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国有产权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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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交易信息 > 国有产权 > 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项目登记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项目异常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502

转让底价(万元)

10172.05

交易保证金(万元)

3000

公告起始时间

20 25 年 9 月 17 日 9:00

公告截止时间

20 25 年 10 月 20 日 17:00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网络 连续 竞 价自由报价期: 20 25 年 9 月 17 日 9:00始至 20 25 年 10 月 2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 延时竞价 期, 延时竞价 周期为 180秒。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合肥市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交易监督 管理部 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6223680

一、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 容 均 真实、完整、 准确 、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 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5. 本 项目 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 的 期间损益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 反 上述 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介

转让方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阜阳路 17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持有产 ( 股 ) 权

比例

100%

拟转让产 ( 股 ) 权比例

100%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

(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 58号

法定代表人

鲁永久

成立时间

2025年01月09日

注册资本

壹亿圆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EABKG083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投资金额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1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标的企业成立时间至 2025年6月20日)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

-342,049.34

-342,049.34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100,030,031.41

372,080.75

99,657,950.66

财务审计机构

安徽欣思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字号

欣思陆会审字 [2025]第026号

财务审计 截止日

2025年 6月20日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 2025年 8 月 )

本期 营业收入(元)

本期 营业利润(元)

本期净利润(元)

/

24,209.24

24,209.24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99,659,587.32

4,047.85

99,655,539.47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字号

皖开诚评报字( 2025)第03950号

评估基准日

2025年6月20日

备案机构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8月13日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10,003.00

10,016.40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其 他 资 产

/

/

资产总计

10,003.00

10,016.40

流动负债

37.21

37.21

负债总计

37.21

37.21

净资产

9,965.80

9,979.19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9 , 979.19 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决策文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 2025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批准机构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关于轨道集团公开转让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批复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注 :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 的 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 的 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 , 若因意向受让方 的 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 ,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按以下任一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具体要求如下: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分期付款: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付清 首付 款 不低于总价款的 50 %,余款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 内付 清。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除首付款以外的未付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 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如银行保函、第三人保证等,最终以转让方认可的方式为准),并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向转让方支付自应付首付款截止之日起至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须 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合地瑶海经营【 2024】191号 )《 瑶海区 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一) 》《瑶海区 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 二 )》 持续做好后续开发 工作。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须承诺 对 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地瑶海经营【 2024】191号)《瑶海区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一)》《瑶海区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二)》 及标的企业 所有 已签订 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 受让方应自 《成交确认书》 发出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6.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 产权转让公告 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7 . 本次转让行为 如 导致转让方 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 ,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 .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七、 交易 方式

1. 本项目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 确定成交价格 , 协议成交 。

注 :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 转让方 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八、意向 受让 方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款 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 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 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进 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本公告上传附件 1) 。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10万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不计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 转让 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受让方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产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 超过 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 5000 0 万元的部分,为 1‰。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1.8‰标准收取,不少于 50 00元。

十、特别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 阅 转让方 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 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受让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http s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一、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王 工,联系电话: 0551- 6622 3192 、 6622 3191 (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转让方和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P8UQ056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阜阳路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词语定义

除非本 合同 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标的公司”,指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

( 2)“股权”,指甲方依法持有的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3)“土地出让合同”,指甲方、标的公司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瑶海区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一)》《瑶海区YH202411地块补充合同(二)》及其附件。

( 4)“交割日”,指本 合同 约定的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

( 5)“过渡期”指自本 合同 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 6)“相关方”,指与本 合同 项下各方存在控制、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 或 非 法人 组织。

1.2 解释原则

( 1 )本 合同 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不影响 合同 条款的解释。若本 合同 存在歧义,双方应以有利于实现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目的为解释原则。

( 2 )本 合同 所称 “包括”等表述,不应被理解为仅限于所列举事项。

第二条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及股权结构

2.1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1 )甲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100%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相关情况详见该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开诚评报字(2025)第03950号 《 资产评估报告 》 。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股权均为甲方合法持有,且权属清晰。

( 2)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2 股权结构

( 1)在本次转让前,甲方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 2)本次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不再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或权益。

2.3 权利完整性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权属争议或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亦未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第 三 条 产权转让方式

转让标的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最终确定由乙方受让该转让标的。

第 四 条 标的企业职工续聘事宜及相关安排

第 五 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5 .1 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5 .2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乙方自本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或:

分期支付 : 乙方 须自 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付清 首 期 付 款 不低于总价款的 50 %,余款自《产权转让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个月内付清 。 乙方 须对除首付款以外的未付款项提供 甲方 认可的合法有效 足额 担保,并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向甲方支付自应付首付款截止之日起至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5 .3采取分期付款的,对乙方除第一期以外的其他款项,乙方 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提供经 甲 方认可的合法有效 足额 担保,如银行保函、第三人保证等,最终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为准。

5 .4 资金来源

乙方应保证其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形。如因乙方资金来源不合规导致本 合同 无法履行或被认定无效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 .5 税费承担

( 1) 因本 合同 项下股权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2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承担本应由对方承担的税费,该方应 赔偿 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 六 条 交割条件及交割安排

6 .1 交割先决条件

本 合同 的交割以以下事项全部完成为前提:

( 1)本 合同 经甲乙双方签 名 盖章;

( 2 )乙方已交清所有款项。

6 .2 交割日

交割日为乙方 付清 全部 股权 转让价款 本息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该日双方提交 工商变更 资料、文件 。

6 .3 交割事项

( 1 )甲方应于交割日将标的公司相关证照、印章、账册、合同、档案等资料完整、真实、无遗漏地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

( 2) 双方应共同协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 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标的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权及相关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

第 七 条 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承担

7 .1 债权债务归属

( 1) 标的公司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开发所签订并履行的合同,以及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由标的公司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

( 2) 乙方应督促标的公司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各项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不得以股权转让为由拒绝配合债权债务的处理。

7 .2 甲方保证

( 1 )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 2 )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有效。

(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7 . 3 乙方承诺

( 1) 乙方按本 合同 约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自交割日起,独立承担标的公司股东的一切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土地出让、开发建设、税务、劳动用工等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

( 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标的公司应尽的法律责任。

( 3 )合同生效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 . 4 乙方的特别 承诺:

( 1) 督促 标的 公司,持续围绕公司现有业务,按已签订的瑶海区 YH202411号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后续项目开发,确保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 标的 公司不能履行土地合同约定的, 乙方 须承担连带责任;若因此给 甲 方造成任何损失的, 乙 方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2) 本 合同 生效后, 标的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已产生未支付的合同费用,详见附件 1 ),仍由 标的 公司履行; 乙方 虽无直接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对 标的 公司已签订合同,负有督促其履行的义务,并依法享有对 标的 公司的股东权益。如因 标的 公司未履约而给 甲 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标的 公司、 乙 方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 八 条 土地出让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排除

8 .1 土地出让合同责任承担原则

( 1 ) 标的公司 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唯一权利义务主体,应独立承担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 2) 甲方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对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或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8 .2 连带责任排除

( 1 ) 甲方 不对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补偿、补缴、追缴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2)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若标的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 如因 标的公司 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 向乙方、标的公司追偿。

8 .3 标的公司独立性声明

( 1) 甲方和乙方均声明,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经营活动及债权债务由其独立承担,甲方与乙方均不因持股、转让行为对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乙方应督促 标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全部义务 ;如因标的公司未履行出让合同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 全部的连带赔偿 责任。

第 九 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9 .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其为标的公司合法股东,有权处分本次转让股权,并已依法履行了全部内部决策程序及取得 相关 批准。甲方进一步保证,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事项,亦未为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质押、抵押,或有负债已如实披露。甲方承诺本 合同 签署及履行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或其他约束性文件。

9 .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 为 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权签署和履行本 合同 。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挪用、违法融资等情形。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并配合办理全部交割手续。

9 .3 共同陈述

双方保证本 合同 项下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如因一方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第 十 条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及后续配合

10 .1 权利义务转移

自交割日零时起,甲方在标的公司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及相关义务,自动转移至乙方,甲方不再享有或承担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

10 .2 后续配合

甲方应在交割后合理期限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全部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土地、规划等事项。如因历史遗留事项需甲方出具说明、配合调查、提供材料等,甲方应配合。 乙方 在 该地块后续开发过程中涉及与地铁地下衔接相关事宜,甲方 在权限范围内可 按相关流程配合 沟通 。

10 .3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管理标的公司资产,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10 .4 信息保留

甲方应在交割时向乙方完整移交标的公司全部档案、资料、合同、账册等文件。

第 十一 条 过渡期管理及期间损益

11 .1 过渡期管理

( 1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保持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恶意处分 标的 公司资产或设定权利负担。

( 2 ) 过渡期内,甲方如发现标的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如重大诉讼、资产变动、对外担保等),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1 . 2 期间损益

( 1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亏损、资产增减等由乙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 2 ) 乙方可在过渡期内派员 了解 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情况 ,以便了解公司经营 状况。

第十 二 条 标的公司历史及潜在事项的处理

1 2 .1 历史事项归属

交割日前因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税务、劳动、环境等方面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税费补缴、赔偿、纠纷等,由甲方督促标的公司负责处理并由标的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2 .2诉讼及争议处理

交割日前已发生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等,由甲方督促标的公司负责继续处理。

第十 三 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1 3 .1 生效条件

本 合同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盖章 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取得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本 合同 不发生法律效力。

1 3 .2 解除情形

( 1) 合同 生效后,因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导致本 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

( 2)一方严重违约且在合理期限内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合同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 3)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 合同 。

( 4) 合同 解除后,已履行部分不受影响,未履行部分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 四 条 保密义务

1 4 .1 保密范围

双方应对在 合同 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财务资料等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 4 .2 保密期限

保密义务自 合同 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或对方书面同意披露之日止。

1 4 .3 例外情形

如因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披露方应提前通知对方,采取合理措施减小对对方的不利影响。

1 4 .4 违约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及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

第十 五 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1 5 .1 违约责任

( 1) 任何一方违反本 合同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

( 2)乙方 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 甲方可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 逾期支付超过 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另按转让 总价 款的 10%计算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另行赔偿。

( 3) 因一方原因导致交割无法完成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1 5 .2违约处理程序

违约方应自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日内予以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未能在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 合同 、追偿损失等措施。

第十 六 条 争议解决

1 6 .1 协商解决

因本 合同 履行、解释、变更、解除等引发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 其他条款。

1 6 .2诉讼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

1 6 .3 争议期间履约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 其他条款。因争议导致的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 七 条 通知与送达

1 7 .1 通知方式

本 合同 项下所有通知、文件、函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快递、电子邮件 ,向本合同首部的联系人 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送达信息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视为送达, 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1 7 .2 送达时间

以专人递送、快递方式寄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发出之日为送达日。

1 7 .3 法律效力

通知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予以履行。因一方拖延签收或未及时通知变更送达信息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十 八 条 其他约定

1 8 .1 附件效力

本 合同 的附件、补充 合同 、相关批复、评估报告、决议等均为本 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8 .2 法律适用

本 合同 的订立、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 合同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 十 九 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1 9 .1 变更程序

本 合同 的任何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 名 盖章后方为有效。

1 9 .2 补充 合同 效力

补充 合同 与本 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 合同 与本 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 合同 为准。补充 合同 的生效条件与本 合同 一致。

第 二十 条 附件及其法律效力

20 .1附件

( 1) 标的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清单

20 .2 法律效力

本 合同 附件为 合同 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 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 合同 正文不一致时,以本 合同 正文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标的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清单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金额

(万元)

已发生产值

(万元)

已支付金额(万元)

1

合肥轨道瑶海区 YH202411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

勘察设计类

710.00

71.00

-

2

合肥市轨道交通站前路 TOD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类

62.68

0.09

-

3

合肥市轨道交通 TOD项目零星工程YH202411地块合同补充协议(一)

土建工程类

47.18

47.18

33.84

4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 2024-2025年度工程测量及第三方监测标(2标)—合肥轨道站前路TOD项目(YH202411号地块)工程测量

咨询服务类

1.11

1.11

-

5

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服务

咨询服务类

0.66

0.66

0.66

6

站前路 TOD项目产品定位咨询服务

服务类

4.60

4.60

-

备注:已发生产值指按合同相关付款节点完成确认金额,所有合同清单为截止 8月31日前。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东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简号: 2025BFFCJ00502

项目法人: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名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5-09-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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