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合同
- 2025-08-29
项目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合同
招标公司: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中标公司: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采购标的物: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发包人: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以下简称乙方)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于 202 5 年 2 月 17 日通过竞争性磋商招标的方式委托中标单位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承担了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工作 ,乙方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编制 《 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 。
根据《中标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了本合同书,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 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2. 项目 地址 : 项目位于繁昌区 峨山镇 。
3. 设计任务及内容: 编制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徐岭采石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省 “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任务的通知》(皖自然资修〔2023〕1号),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开展废弃矿山治理工程,查明治理区域地质环境,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4. 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要求: 按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编制设计 , 并 负责 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审意见。
第二条 工程设计时限
1. 技术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完成止 。
2. 甲方提供承做技术咨询项目的条件具备后,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质按时 30 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以及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合同签订后,为保证乙方高效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资料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
2.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必需的资料,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 甲方对乙方到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提供对口的技术工程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工作配合;甲方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现场调研、资料收集及必要的内联外联 协调 等工作;
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编制;
2. 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设计编制和评审,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延期,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若因人力不可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延期,则不属于乙方责任;
3.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 若有违反,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
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技术咨询服务金额及支付方式
1.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肆万玖仟捌佰圆 整( ¥ 49800 .00元) 。
2. 支付方式:
完成报告编制并提交通过评审,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后 30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人民币(大写) 肆万玖仟捌佰圆 整( ¥ 498 00.00元) 。
第 六 条 争议与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 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25年 3 月 4 日 2025 年 3 月 4 日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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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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