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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春路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租赁

  • 2025-08-21

项目名称: 寿春路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451

招标公司: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国有产权低压电源房屋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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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寿春路 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寿春路 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451

委托方

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 2025 年 8 月 21 日 9:00始至 2025 年 9 月 9 日 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5 年 8 月 21 日 9:00始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实际测绘面积 ) (㎡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寿春路 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

第 1-7层

钢混

约 4422.11

6

157.710511

15

1 .标的坐落位置 : 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 11号。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有房地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 ( 均为大证未分割 ) , 房产 证载面积为 3304.48㎡。委托方测绘房产实际使用面积约4422.11㎡,仅供参考,不因面积误差调整成交价格。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 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各楼层平面图详见公告,各楼层实际使用面积如下,仅供参考:

楼层

商一

(一层)

大厅

(一层)

二 层 A201、A203-A205、B201-B217

三 层

四 层

五 层

六 层

七 层

使用面积(㎡)

50.05

155.92

848.53

898.11

898.12

982.16

427.68

161.54

4.标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

( 1)配电房:位于房屋南侧,从市政小区内进入,供电范围是写字楼和商业门面房(不包括商4、商5)。

① 供电形式:供电公司提供低压 0.22/0.38KV供电, 并 于寿春路 11号办公楼低压配电室内设1块低压0.22/0.38KV总的计量电表,用于大楼用电总的计量用 。

② 项目低压电源:项目低压电源引自寿春路与环城路交口东南 ,环城路东侧1台供电公司杆上400kVA的变压器,目前此变压器不仅为寿春路11号办公楼供电,还负责为其它低压用户供电,因此此变压器可供的最大负荷 有限 。

③ 允许使用的最大低压负荷:供电公司提供寿春路 11号办公楼最大低压0.22/0.38KV,根据供电局电费单倍率100(500/5)电力负荷约300千瓦左右。

( 2)电梯: 制造于 20 06年11月30日, 停梯楼层有 1-6层,电梯机房位于7层,7层可通过楼梯到达, 电梯 品牌为奥的斯,产品型号: OTIS-SKY, 设备代码: 30查看完整信息13635,产品编号: 79NQ7160, 使用登记证编号:梯 11皖AL13610(24)。 租赁期内,电梯维保仍由委托 方负责。

( 3)水表:1块总表, 位于 房屋 南侧 市政 小区内配电房外停车场处 , 标的房屋生活用水与消防用于共用此水表,水表直径 DN40mm。

( 4)消防设施:标的房屋共有 灭火器 44具,消火栓21处。

( 5 ) 停车位:标的房屋不提供停车位。

5 . 标的其他情况:( 1)标的房屋 有建筑工程二次消防验收意见书 ;( 2)标的房屋存在渗水现象;(3)房屋内遗留物品由承租人自行自费处置。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 的 证载 用 途为 商服、办公 。

2. 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及产生重油烟、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产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 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2.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90天, 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

3.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 考,最 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根据住建部门要求依规办理报建审批程序,并提供图纸审核意见书及图纸审查资料报委托方备案,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逾 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 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2.意向承租人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 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10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的 ;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http s :// ) ,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蔡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 外观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三 :标的 第一层平面图 ( 红色框线内为本次租赁范围 ,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四 :标的 第 二 层平面图 ( 除黄色框线外均为本次租赁范围,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五:标的第三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六:标的第四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七:标的第五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八:标的第六、七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 以下简称 “ 甲方 ” ):

承租 人 ( 以下简称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 签订 本 房屋租赁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如下 :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 坐 落于 间 数 :

建筑面积 ( 实际使用面积 ): 4422.11 m²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90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 ),乙方应在 合同签订前 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

(三)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 、 滞纳金等 ),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元 (¥ 元 ),其中价款 元(¥ 元 ),税款 元(¥ 元 ),增值税税率为 。 尾数有误差,税额以实际发票为准。递增情况: /。

(二) 乙方将租金 交 至甲方指定的账号 (账户名称: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账户: 340查看完整信息256 )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交纳 首期租金,计 人民币 (¥ 元 ) 。 租金每 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日前向 甲 方支付,税率为 。如本合同履行期间法定税率发生变动,双方应在含税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新的税率执行。

第五条:房屋交付

(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二)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 一)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 二)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三)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 四)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 一)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 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 相 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 二)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三)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 二)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 三)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 四)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五)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 六)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欠租后,甲方向乙方发送催缴通知后 7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断水断电,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 二)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三)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 四)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 五)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 六)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 知 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 七)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 .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 .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

2 .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

3 . 欠交各项费用的 ;

4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5 .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

6 .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 一)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20 元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 二)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 三)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 (¥ / 元 )。

( 四)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 一)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 (¥ / 元 )。

( 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 三)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一个月租金金额 。

( 四)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 足 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 五)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 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 /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 六)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 交纳 并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 以及 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 , 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 合肥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向 房屋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进入仲裁程序,相关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此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如仲裁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一旦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进行仲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 七 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 。

本合同一式 份 ,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 查 份 。

甲方 (盖章): 乙方 ( 签字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民 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 “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产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产的使用、管理、租赁房产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产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产管理单位,对房产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产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产租赁合同》。

(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监管。

( 5)甲方在消防安全等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火险隐患,如拒不改正,甲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停业整顿,或其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产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产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教培、医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燃气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不得生产存放易爆、易燃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仅在个别少量的情况适用,其他签订的合同模板该条款去除)

( 10)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11)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 12)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 13)乙方严禁在承租的房屋内或房屋附近进行任何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窗户、阳台、楼顶等处抛掷物品,因乙方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14)乙方严禁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使用劣质或不符合规范的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此类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13)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14)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 15)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熟悉、了解用房周围消防器材放置位,以备紧急使用。

( 16)针对租赁房产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产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 17)定期检测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 18)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 19)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规定和本责任书内容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或按照室外设备、广告牌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追偿。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 2)乙方发现房产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 1)乙方在接收房产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产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产时,房产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 6)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安全、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等)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 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定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产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产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产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及其附件引起的任何争议,按《房产租赁合同》争议解决约定 。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寿春路11号商一、一层、2层A201、A203-A205、B201-B217、3-7层房屋租赁

项目简号: 2025BFFCJ00451

项目法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名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5-08-2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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