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新渡所2025.6.23-6.29)
- 2025-07-01
项目名称: 【处罚结果】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新渡所2025.6.23-6.29)
项目地区:安徽 安庆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5〕1052号 桐城市祺祥塑业有限公司使用他人已注销商品条码案 桐城市祺祥塑业有限公司 91340881MA2RMPKM06 方** 2025年4月17日,本局收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江西柯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销售给九江市九九隆超市商品(塑料袋)涉嫌销售标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不可降解塑料袋,因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方为桐城市祺祥塑业有限公司,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至桐城市祺祥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产品标识“九九隆超市”塑料购物袋产品,桐城市祺祥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李刚现场承认有生产销售该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塑料袋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生产涉案塑料袋40公斤,于2024年2月29日向江西柯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销售该涉案塑料袋40公斤,规格“九九隆30#”,每公斤售价10元,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未经核准,使用安徽省桐城市隆华塑料有限公司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物品编码:6946061600046)属实,对此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是汪姓客户提供给样板让其生产,未核验产品上的条码信息,直接就进行刻版印刷,当事人未查验客户提供的条码合法性,未核实厂商识别代码状态,存在主观过失。 处罚种类:罚款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5年6月23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桐市监处罚〔2025〕1034号 安徽省桐城市恒汇塑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安徽省桐城市恒汇塑业有限公司 9查看完整信息8354 汪** 2025年2月27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31520340578),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度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塑料袋标称生产主体安徽省桐城市恒汇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并予以现场检查,告知其复检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样式塑料袋产品。经查,当事人认可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案涉批次产品的产品出库单,并陈述其公司没有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即为其公司的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塑料购物袋7000只,销售单价0.15元/条,当事人共计产品售价货值金额1050元。当事人积极召回案涉不合格产品,部分产品予以召回。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陈述该订单利润为52.5元,违法所得52.5元。 处罚种类: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5年6月25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