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S8栋-204#铺出租
- 2025-06-26
项目名称: 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S8栋-204#铺出租
项目编号: 2025ANNCJ00163
招标公司: 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国有产权、商业用房S8栋-204铺出租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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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 S8栋-204#铺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 S8 栋 -204# 铺 出租
项目编号
2025ANNCJ00163
委托方
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公告、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25 年 6 月 26 日 9:00 始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 17:00 止。
2.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25 年 6 月 26 日 9:00 始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10:00 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 180 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 / 年)
装修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 S8 栋 -204# 铺
2
框架
132.84
5
2.630232
0
0.5
1. 标的坐落位置:庐江县台创园合庐首府(东苑)内。
2. 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房屋有土地证、房产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租赁标的租金底价是首年评估价与首年物业费( 1.5 元 / ㎡ / 月)之和。
4. 租赁说明:租赁采用“ 3 年 +1 年 +1 年”模式,即:前三年签定一次合同,后两年一年一签。
5. 第 4 年、第 5 年,房屋租赁费(不含物业费)都以上一年租赁费为基数递增 5% ,物业费按 1.5 元 / ㎡ / 月不变。
6. 装修免租期( 100 ㎡以下免租 1 个月; 100-300 ㎡免租 2 个月; 300 ㎡以上免租 3 个月),在合同期内减免。
7. 租赁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作为 生活服务商铺 使用。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 出租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幼儿园、养老院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 , 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 , 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第 1-3 年,租金按招租成交价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第 4 年,租金以招租成交价为基数递增 5% (物业费不参与递增),第 5 年,租金以第 4 年租金为基数递增 5% (物业费不参与递增);具体约定见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
2.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缴纳,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 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 2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 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 3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 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 4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 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 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 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和物业商业服务协议。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房屋业态(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 , 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该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承租人;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 特别说明 :
( 1 )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2 )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12.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方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 登录: 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 登记: 进入系统后,点击 “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本项目参与竞价须缴纳交易保证金 0.5万元 。
保证金账号如下: (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庐江县支行)
查看完整信息153710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62328查看完整信息1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营业部
9340030查看完整信息0150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3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 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庐首府(东苑)物业服务中心;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按首年成交价的 4%缴纳
八、其他说明
1. 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 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 ( 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 ) 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九、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不组织现场踏勘,请意向承租人自行踏勘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技术支持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 及 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 (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 (甲方):
房屋承租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 在 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1 房屋坐落于 ,房屋面积 ㎡,租赁用途为 。
1.2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房屋租赁期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前三年一次签,后两年一年一签。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 ¥ 元 ,大写: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乙方应在接 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 金在 租赁 期满后退还乙方 (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 扣 除。
3.2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 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含违 约金 ),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收费 标准
第 个合同年租金 为 人民币: (¥ 元 ) (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免除租金 元 ) ;
第 个合同年租金 为 人民币: (¥ 元 ) ;
第 个合同年 租金 为 人民币: (¥ 元 )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三 年后,租金按前一年度租金的 5%逐 年递增,
第 个合同年 租金 为 人民币: (¥ 元 ) ;
第 个合同年租金 租金 为 人民币: (¥ 元 ) 。
4.2 甲方同意在前述租 金标准基础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租期,具体免租期间为 。( 100㎡以下免租1个月;100-300㎡免租2个月;300㎡以上免租3个月)。 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租金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3 乙方须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 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开 户 行:
账 号:
4.4 乙 方 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 三年 租金,计: ¥ 元 (大 写:人民币 ) ,租金先支付后使用,此后两年 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 日内按年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与物业费
5.1 乙方接受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并按照 元 /月/㎡承担物业费用,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支付物业费,物业费三年一次性收取,后两年按年度支付,具体缴费时间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为准,本合同如有免租期,免租期内物业费正常缴纳。
5.2 乙方应配合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以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版本为准)手续,履行作为房屋使用人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合同相关义务,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房屋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拒不配合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手续的,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物业费缴纳义务以及上述应履行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房屋使用人的义务以及遵守房屋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规定。
5.3具体以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第六条 房屋交付
6.1 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需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4 甲方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
7.1 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房屋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存在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乙方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
7.2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 和 物业管理方 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3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审批是对乙方方案涉及房屋改造的同意意见,并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房屋收回
8.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8.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应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收回房屋。
8.5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8.6 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9.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9.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9.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
10.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经营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0.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10.7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8 租赁期内如甲方公开拍卖该租赁房屋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需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9 合同到期时,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1.2 租赁期内,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在通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乙方解除合同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搬出房屋内所有可以移动的设施和物品,并将房屋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投入均不作任何补偿。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此装修部分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且甲方收到补偿款项资金的,则该项装修对应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1.3.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1.3.2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1.3.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1.3.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1.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作任何补偿:
11.4.1 乙方在承租期间将房屋转租(包括部分转租)的。
11.4.2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累计超过15日的。
11.4.3 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大写:人民币 )的。
11.4.4 合同期内逾期缴纳费用累计次数达3次的。
11.4.5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1.4.6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11.4.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11.4.8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1.5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日租金 10% 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 顺延)。
12.2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因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2.3 租赁期内,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已预缴但未能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价款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实际现状,由甲方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装修残值,鉴定费用及评估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或从甲方给付乙方的补偿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12.4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相应补偿,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如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有本合同第 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为 合同全部租金金额的 10% ,同时, 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 100%退还甲方 。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私自搭建或添附设施设备的,改变产权界限 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 并恢复原状。
13.3 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之日确认时按本合同 第十五条 第二款 “通知送达”相关条款执行,下同)。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含当日);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13.4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并已按前述条款要求提前 30天书面申请的,且不存在欠付费用的,则须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即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至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
13.4.1 乙方实际租赁期未满 6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100%退还甲方;
13.4.2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 6个月(含6个月)未满12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50%退还甲方;
13.4.3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一年(含 12个月)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期限的,违约金为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5%;
13.4.4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不再收取违约金。
13.5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无论实际租期长短,均需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违约金并 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 100%退还甲方。
13.6 以上,乙方须结清全部费用并签订解除合同后,方可享受上述条款政策。 若乙方未结清相关费用,则需按照本合同 13.1 条承担违约责任。
13.7 除房屋返还期限之外,房屋和设施移交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
13.8 乙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后满 30日拒不返还除房屋的,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逾期超过7日的(指申请之日30日后的7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相应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9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租金的月租金标准的 5%标准承担违约金。
13.1 0 乙 方 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 行 缴纳。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14.1 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 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14.2 租期内,乙方违反以下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下发整改通知单予以警告或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14.2.1 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三合一”及“多合一”场所的;
14.2.2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4.3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存在“三合一”及“多合一”现象、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 全部 租金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5.1 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我单位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 ,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当年年租金的 10% 。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其他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15.2 通知送达: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 :
甲方联系人 : 电话 :
邮寄地址 :
乙方联系人 : 电话 :
邮寄地址 :
15.2.2 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15.2.3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15.2.4 甲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房屋后,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乙方租用的房屋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2.5 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即如甲乙双方本合同发生争议,上述联系方式作为案件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5.3 其他: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6.1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
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谁承租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 按照房屋使用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承租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租赁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承租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救,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承租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
四、 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六、 本责任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 4:
合庐首府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悦庐城市运营管理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络地址:
本物业名称: 合庐首府(东苑)
乙方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商业
坐落位置: 合肥市庐江县新渡路 合庐首府(东苑) 商铺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发商名称)委托甲方对 合庐首府(东苑) 开展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本商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服务。
2、本商业公用区域的保洁、安防、秩序维持、公共绿地养护等服务。
3、本商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本商业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商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甲方直接责任原因外,不承担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3、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处理投诉;
5、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并书面(或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
6、建立健全本商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8、接受 建设单位 委托,对其保留的建筑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等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9、对使用人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防、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暖、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10、对本商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统一招商和调整布局,统一商铺装修管理,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等;
11、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商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委托的代收代缴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
13、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承担在本商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不得更改商铺功能与业态,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后果自行承担;
3、遵守本商业相关管理规定;
4、按时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费用。
5、装饰装修所承租商铺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店铺招牌按建设单位标准模版,统一管理,并按程序报物业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需二次消防改造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并报物业公司备案;
6、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商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商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服从本商业统一营业时间安排;
8、遵守本商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时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其专有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保管、补充,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并接受甲方定期检查;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商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身使用原因造成的排污管堵塞自行疏通;
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 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利用本商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商业内;
11、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接受甲方的统一招商与经营管理,并执行统一开业、营业、促销等经营管理方面之规定;
12、 乙方转让租赁权须经甲方同意, 并确保受让人与甲方签订完成物业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否则乙方为受让人承担物业管理协议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13、负责赔偿其使用人等违反本商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监管使用人遵守服从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与本商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物业管理费
1、物业服务费用由租户按其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5 元 /㎡·月。
2、 室内装修费用
室内装修履约保证金: 100平方以下2000元/户;100-300平方3000元/户;300平方以上5000元/户 。物业公司对装修完工单元检查后返还,对公共部分和他人权益造成损失的,甲方可直接从履约金中扣除,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
室内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次按照装修建筑面积收取 3元/平方米(拆墙另行约定收取)。
3、空置商铺的管理服务费,按本商业区域同类商业标准全额交纳。
4、车位服务费:车位使用人应按地上机动车车位 30 元 /辆▪月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5、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以下费用: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公共能耗费;
(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保安费用;
( 6)办公费用;
(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9)相关税费及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利润;
( 10)双方商定的其它费用。
本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
6、 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自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叁 年 物业服务费。 第 四 年每 一年一交 ,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预先交纳下个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 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他费用
1、乙方应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自行承担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费用。
2、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
3、如物业服务费中未包含空调服务费用,则乙方应另行支付商铺的空调服务费用。空调服务费用按照该商铺建筑面积与本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对本物业部分发生的空调费用据实分摊,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按时向甲方交纳。
(三)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在征得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如需转 租 须缴清转租之前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代收代缴费用
受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执行方式及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
第五条 保险
(一)甲方负责协调为本商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 公共责任险 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负责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 财产险、 公共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不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
(三)本商铺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分析查明原因,按投保责任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非因甲方故意不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甲方还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有关约定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造成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各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有关约定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
(五)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或房屋价值的贬损;
2、因 房屋 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5、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
6、经本 商业 业主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
第七条 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它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共 8页,一式 叁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壹 份;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
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S8店铺位置图.pdf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庐首府(东苑)商业用房S8栋-204#铺出租
项目简号: 2025ANNCJ00163
项目法人: 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名称: 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5-06-2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