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租赁
- 2024-12-02
项目名称: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TWNJ00820
招标公司: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凤龙社区村民委员会
采购标的物: 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租赁、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出租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租赁 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租赁
二
项目编号
2022BTWNJ00820
三
委托方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凤龙社区村民委员会
四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年12月06日9:00始至2022年12月19日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9:00始至2022年12月19日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2年12月06日9:00始至2022年12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五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服务项目出租
钢构
1、标准化厂房4339平方米(1号厂房1098、2号厂房965、3号厂房2276平方米);
2、配套设施:配电房66平方、沥青道路约1500平方、水泥地坪约3000平方,厂房水电齐全;
3、设备:3吨铲车2台、3吨运粮自卸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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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 无 免租金装修期 。
履约保证金为 50000元 ,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滁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滁州市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 违法 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八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九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 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二)本次房屋出租列示的标的面积仅做参考,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 承租人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 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十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十一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 指 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 ;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4201 )。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二
登记
登记时间: 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 3)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0 元每年 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 -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 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 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 后 ;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不收取
十七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凤阳 分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王传远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章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查看完整信息 ;( 详细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 (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 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 -竞买人》 ,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 (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 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 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
5、免责条款
( 1)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单位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单位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公司住所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项目编号:) ”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 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 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 “ 项目编号: ”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 /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 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 (项目编号:) ”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 6:
官塘镇农业生产综合服务配套项目
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租方):
□ 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 自然人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公司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以 兹 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的厂房出租给乙方,该厂房的面积为 ,该厂房所占土地的性质为 。
□ 厂房内的设备租赁 期间归 乙方使用(后附详细清单)。
□ 厂房内设备 。
二、 租赁 期限
该厂房的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 厂房及设备 ,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押金
( 一 ) 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 ( 大写: ) 。
2. 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 当 □ 后一)年租金 元 ( 大写: ) 。
3. 其他: 。
( 二 ) 租金调整方式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租金 年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 。
(三) 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 元 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
( 四 )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 现金
2. 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 其他: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厂房 用途: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双方权利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2.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 使用厂房及设备,制止乙方损害厂房及设备的行为 。
3. 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 厂房及设备 。
4. 提供 适租的 厂房及设备,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
5. 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备案 。
6 . 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 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
7 . 其他 :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 厂房及设备 。
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依法 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3 . 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
4 .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 厂房及设备 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押金 。
5.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 厂房及设备 转租、转借 他人 ,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 活动,否则由乙方自 行 承担后果, 并 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所有 损失 。
6. 乙方 应当 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 范围内合理 使用厂房及设备 ;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 厂房或者设备 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
7. 乙方不得破坏 厂房 结构及设备,否则 应 赔偿因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 。
8 . 乙方使用 厂房 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污水处理 等费用 以及因使用 厂房 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不得 拖欠 ;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
9. 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
10. 乙方 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 甲 方村集体的 农民 就业 。
11. 其他 : 。
六 、其他约定
1 . 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
2. 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
3. 其他: 。
七、违约责任
( 一 )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 厂房及设备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 的违约金 ( 不超过 30% )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 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厂房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或损坏 厂房及设备 ,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厂房进行违法 犯罪 活动的 。
4. 未按 合同 约定交纳各项费用, 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
5. 拖欠租金超过 三 个月的 。
6. 其他: 。
(二) 在租 赁期内, 甲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乙 方有权终止合同 , 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
1. 甲 方非法干预 乙方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 乙 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2. 非因不可抗力,甲 方逾期交付 厂房及设备 ,每迟延一日按
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厂房之日止 。
3. 甲 方 合同期内将厂房及设备另租他人的, 应向 乙 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 的违约金 ( 不超过 30% ) 。
4. 其他: 。
(三) 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 四 )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 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
2.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 续约的 ,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 续约的 ,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 厂房 及设备 交还给甲方 。
3. 因 国家政策变化或 不可抗力致使本 合同 无法履行时,本 合同 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4. 在合同履行期间, 出现法定或约定 合同 解除情形的, 任 一方 可以 要求解除合同 。
5. 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
6.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
7. 合同终止或解除 的 , 双方按约定结算 租赁费用 , 乙方应当 于 合同终止或解除 日内 返还甲方 厂房 。
8. 合同 终止 或者 依法解除时, 甲方依法收回 厂房 及设备 ,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 由甲方无偿处置 ;
□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
□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
□ 由乙方恢复原状 ;
□ 其他 : 。
9. 本 合同 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根据乙方在 该 承租 厂房 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费用按乙方已使用的年限以及现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补偿金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
10. 其他 : 。
九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生效及其他
1 . 本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
2 .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
3 . 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
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留存一份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乡镇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