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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成交结果公示-交易公告

  •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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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成交结果公示-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 czqjcq202610-008

招标公司: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

采购标的物: 房产租赁、房屋招租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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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

电子交易公告(代文件)

项目编号: czqjcq202610-008

招租人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 将于 202 6 年 10 月 22 日 10时至202 6 年 1 0 月 23 日 10时止(不少于10日。延时除外,届时正式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TPBidder_CZ/memberLogin)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注: 202 6 年 10 月 22 日 10时至202 6 年 10 月 23 日 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期间,此竞价入口为唯一指定入口!通过其他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均视为无效操作。竞租人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一、标的物介绍: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 ,本次招租项目共有 1 个标段, 本 项目 坐落 于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 西王镇隆兴村 ) ,该房产权利人为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处于 上一轮承租期结束 闲置状态, 目前该房产无拖欠税费、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况,未设立抵 押权、地役权或出租或占用等情形。 标的物 状况: 占地总面积约 15亩; 建筑面积 1603.55 平方 米( 其中 : 砖木结构 1381.25 平方 米、 砖混结构 222.3 平方 米) 。

二、 竞租人应具备条件: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其报价无效)或具有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上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价。

2、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物,认真审阅本项目公告,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凡参与竞价的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了解标的物范围、数量、面积等,并认可标的物及招租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承租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承租人 自行承担 。

如有疑问须在公告期内提出。

3、其他特殊说明(无)

三、竞拍价格及加价幅度:

标的物起租价及加价幅度:

78500 元 /年,加价幅度: 500 元 /年或整倍数。

392500 元 / 5 年 , 加价幅度: 2500 元 / 5 年或整倍数。

四、竞价保证金交纳及处置:

竞价保证金 : 39000 元。竞价保证金须在 202 6 年 10 月 22 日 10时前交纳完毕;保证金 需 从竞租人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如以单位名义投标, 需 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交易中心账户如下:

竞价保证金账户:

户名: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都支行

银行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442查看完整信息

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 +竞价保证金 ” 。

未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通知书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竞得人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

五、代理服务费:

本次竞价项目由 安徽简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代理费为 1300 元;参考滁公管【 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代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标准 , 代理费 由招 租人 承担。

六、咨询、现场踏勘的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 6 年 10 月 21 日 17时止,接受咨询或预约现场踏勘(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与代理公司或者招租人联系。

七、竞价程序:

竞租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 /TPBidder_CZ/memberLogin)参与本项目公开竞价,202 6 年 10 月 22 日 10时00分至202 6 年 10 月 23 日 9时55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各竞租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由出价,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限时竞价),在竞价活动结束前,当标的物的竞价时间只剩最后5分钟时,5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竞价结束。

竞价成交后,招租人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 3日后通知竞得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承租方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污染、扰民、非法等业务。

2、本次项目出租,在租赁期内若招租人因 政策调整 需要收回 房屋 ,招租人提前 1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无条件撤出 ,当年租金按实际使用月数收取,多余租金退回 。

3、租期: 5 年,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租。具体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详见合同,退租时 经 验收合格无纠纷后无息退还。承租人 需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按照合同 约定 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分别转入招租人指定 财政 账户。具体付款日期、租金金额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如承租 人 没有按要求 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 ,招租人即可视其为违约,其所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还 需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各潜在竞租人在竞价前给予充分考虑,一旦签订合同,必须按合同要求内容执行。

备注:如因竞得人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负全部责任,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特别提醒:

1、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物,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租人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租赁标的物已进行过调查,且知悉租赁标的物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潜在竞租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竞租人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成功后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或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及相关保证金的,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收缴,招租人有权组织重新竞价。原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不良行为披露。

4、标的物承租登记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承担。

5、突发情况:由于网络延迟或者其他等客观原因,项目须暂停或者终止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竞价,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启动竞价。本次竞价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竞价中断等给各竞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对各竞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特此说明!

6、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招租人立即中止或者终结竞价活动,也可以直接做出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争议情形的;

( 2)在竞价过程中出现违反各相关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 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7、本竞价公告由招租人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代理公司:安徽简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缪玉洁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全椒县唐宁公馆北门 14栋 ( 一层、二层 )

招租人: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

联系人: 张主席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

时间: 202 6 年 10 月 12 日

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项目编号: czqjcq202610-008

出租资产名称: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

出租单位名称: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 :

合同签订日期: 2026 年 月 日

滁州市财政局制

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商铺名称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 的 (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约为 平方米 (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移交后, 标的物的 修缮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未 (已 /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 租赁期限 及租金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5 年,即从 2026 年 月 日起至 2031 年 月 日止。总计租金(人民币 元)

第三条 、 租金 有关租金缴 纳 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金为(大写) 元 /年(小写 元 / 年)

2、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 %,即第二 年租金为(大写) / 元,第三年租金为(大写) / 元。

3、租金缴纳时间:先付后租,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以后每年租金须提前一个月缴纳完成(即每年月日前)。若乙方不按时缴清租金,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 乙方 租金 直接缴至甲方提供的县 财政 账户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 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备注: 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交纳第一年租 金 和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按本项目 5年租赁成交总价款的10%计取 ,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 退还乙方 ) , 乙方在签订 《房产租赁合同 》前将第一年租 金 和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转入甲方单位指定账户(户名:全椒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1914),转账时备注: 403004 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新木工厂房屋招租项目 。

第四条 、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合计: 元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或租金 。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水、电 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 “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 。如果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租金时 ,视为违约,甲方 有权 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 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 占用费 。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 安全 进行定期检查。 租赁期内 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 或 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 2日 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 及相 关费用,如水 费、 电费 、 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一切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 管理 、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 1 、承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 2 、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 不退还 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15 日未按时交纳租金;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有效期间,因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 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 2 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 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 并在资产交付清单上签字认可 。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 甲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 相关 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 3 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 2日 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 处置费、 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 (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财政局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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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申请

提交人:

安徽简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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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6/10/12 10:15:48

提交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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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10/12 15:29:34

办理用时:

0天5小时14分4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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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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