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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物业采购项目公告

  •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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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2026年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物业采购项目公告

招标公司: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采购标的物: 物业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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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物业采购项目公告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物业采购

2.项目地点: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3.项目单位: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4.项目概况: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物业采购,详见磋商文件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项目预算: 18 万元 /年

7.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个包

二、供应商资格

详见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磋商文件的 获取

1.获取时间: 2026.10. 21 -2026.10. 23下午17:00

2.获取方式: 报名材料送到我校总务处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 202 6 .10.2 8 下午 15点

2.磋商地点: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后二楼 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 202 6 年 10 月 28 日 12点前 现场递交 , 响应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名称: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五十六中学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2.1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X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3.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4.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3.4.4.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 3.4.4.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 3.4.4.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 3.4.4.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4.5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 3.4.5.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3.4.5.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 3.4.5.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 3.4.5.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 3.4.5.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3.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4.资金来源

4.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4.2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包)预算金额见磋商邀请。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磋商文件构成

7.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2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7.3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7.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8.2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安徽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发布 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 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 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 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 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 的组成部分。采 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

9.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 ,成交包数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

9.2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 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 以为其它语言,但 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 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1.1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 和数据。

11.3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 标的复制。

11.4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12.报价

12.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的价格(如 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2.3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 价均不得高于磋 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12.4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 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12.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磋商保证金

13.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4.磋商有效期

14.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 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4.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14.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 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 商有效期的要 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响应文件的制作

15.1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处 ,供应商均 应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

15.2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网 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 的截止时间。

17.响应文件的提交

( 1)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一正 一 副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 2)投标文件的递交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开标。重新启动招标公示。供应商从新报名参与竞争。

18.磋商小组

18.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 上单数组成,磋商 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 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 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8.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 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 磋商。

19.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 审方法。

19.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 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 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 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 组将以书面询标 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 评审结束前通过 “信 用中国 ”网站( 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 中国 ”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 应无效 。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 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结果 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 任何变更均不作 为初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 作为 初审依据。

19.3.2 磋商 。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 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平等的磋商 机会。

19.3.3 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4 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 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 价进行综合评分。

19.4相关说明。

19.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 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 性变动的,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

19.4.4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 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9.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 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终止磋商

20.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 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 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 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 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 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最后报价

22.1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 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 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2.2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 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 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 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 的依据。

23.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3.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 的评 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 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24.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 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 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 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保密要求

26.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 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 金额,主要 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 告期限、评 审专家名单以 及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8.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形 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磋商结果

29.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 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 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9.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1.成交服务费

31.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执行。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开。

32.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 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 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 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 展的采购活动。

33.廉洁自律规定

33.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3.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 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 应商报销应当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

34.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 商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 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 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4.4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 讯地址,见 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

2026年10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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