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3号(原21号)一楼房屋租赁
- 2026-10-19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3号(原21号)一楼房屋租赁
招标公司: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 13号(原21号)一楼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 13号(原21号)一楼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60442
委托方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及延牌
1.公告期: 20 26 年 10 月 20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11 月 9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 26 年 11 月 10 日 9:00至10:00止。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 10 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 13号(原21号)房屋
第 1 层
混合
116
3
7.37
0.7
1.标的坐落位置 : 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 13号(原21号) 。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 ,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 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标的其他情况: ( 1)电:已接电,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 2)水:已接水,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 3)燃气:无燃气。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 4)物业:租金不包含物业费,标的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物业费以建筑面积116平方米为基数计算,物业费现阶段按照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须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
4.标的房屋遗留少量杂物及建筑垃圾,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标的房屋详细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确认,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 的 证载 用途 为 城镇住宅用地 /医疗卫生 。 出租房屋 禁止经营餐饮业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业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承租人如需从事其他行业,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 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 先支付后使用 ;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1个月 , 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
2. 履约保证金为 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 ,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5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 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 该房屋 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15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逾 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 一经发现 , 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 承租人 的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 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 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tspbidder),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 承租人 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 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 承租人 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 成交确认书 》 , 《 成交确认书 》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 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方主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王 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 3205 、 6622 3191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 以下简称 “ 甲方 ” ):
承租 人 ( 以下简称 “乙 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 签订 本 房屋租赁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如下 :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 坐 落于 , 间数 : , 建筑面积 : m² , 租赁 用途 :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免租期内,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免租期系甲方基于乙方完整履行本合同的优惠,若因乙方原因(含乙方单方提前解除、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等)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补交全部免租期租金,补交标准按当年首年日租金乘以免租期天数计算。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经协商一致续租,续租期限、租金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续租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优先续租权行使:租赁期满前 60日,甲方将续租条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正常应付租金,仅用于抵扣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各项欠费。
(二)该履约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付利息。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无息退还乙方。
(三)履约保证金系履约担保,甲方有权就乙方应付的租金、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处置费用等)优先从中直接抵扣,抵扣顺序由甲方确定。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
(四)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约定金额;乙方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抵扣、补足产生的资金占用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 元 ) ; 递增情况 : 。
(二) 乙方将租金 交 至甲方指定的账 户 ( 户名 : 开户银行: 账号: )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交纳 首期租金,计 人民币 ( ¥ 元 ) 。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二)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乙方经现场查验,对房屋外观、可见设施现状予以确认;该确认仅针对房屋外观及可见设施,不免除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产权合法性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 四 ) 特别提示: 乙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已经对该房屋室内外现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确认无异议,该房屋向乙方交付方式为:现状交付。甲方应保证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乙方对该房屋内前承租人的遗留物品及装修负责处理或拆除,上述清理、拆除义务应在免租期内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免租期的利益安排中,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遗留物品、装修体量明显超出合理清理范围,确需甲方给予补偿或租金抵扣的,必须经甲乙双方现场踏勘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明确工作量、补偿金额或租金抵扣金额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全部清理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补偿,亦不做租金抵扣。
第六条:房屋收回
( 一)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 二)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乙方返还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屋本身及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取回;不可移动的装修、改造附着物,若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乙方应当在返还期限内完成拆除复原;乙方逾期不实施的,甲方可代为拆除清理,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若甲方选择按现状接收房屋,则不可移动装修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外,租赁到期终止,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装修残值补偿。
( 三) 乙方搬离后仍遗留在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品。甲方可向乙方发送书面催告,催告限期内仍不取回,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 四)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装修方案及安全预案,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甲方逾期(含因甲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未出具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按提交的方案施工,乙方可据此开工,但施工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甲方事后仍有权对超出原方案或与安全、消防规定不符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当产生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因交付时设备本身固有缺陷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涉赌、涉黄、涉毒等违法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房屋,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 30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甲方书面通知应载明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交易条件。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装修残值、评估费用及合理的搬迁、停业损失。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评估机构。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属于乙方租赁期间自行出资新增装修的补偿归乙方所有,房屋原有装修对应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1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 .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解除通知送达后,乙方应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腾空并返还房屋;乙方逾期不清场、不返还的,甲方有权在公证或第三方见证下强制清场,将遗留物品集中保管或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采取前述措施不免除乙方欠付的租金、费用及违约责任 :
1 .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
2 .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
3 . 欠 缴 各项费用达 人民币 ( ¥ 元 )的 ;
4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5 .利用该房屋从事 反党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涉赌、涉黄、涉毒等违法活动的 ;
6 .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租金的,按一个月租金计)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已付租金或一个月租金的 30%。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五)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60日(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乙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 30%。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 30%。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七)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扣除与损失赔偿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为限,可以并行适用,但并行后的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实际损失的 130%。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修复费、诉讼费、律师费、因房屋闲置导致的租金损失等),乙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依法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 。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必须购买公众责任险及火灾保险等必要险种,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房屋重置成本及合理经营损失),并将甲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投保完成后 15 日内向甲方备案保单复印件。如乙方未按期投保或续保,甲方有权代为投保,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送达条款: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所有书面通知按该地址邮寄,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告知对方,未告知自行承担送达不能风险。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 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国有资产特别约定: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报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甲方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租赁期限内,如因国有资产处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府征收(拆迁)、规划调整或甲方单位改制等原因,甲方需提前收回、处置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据实结算租金及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及装修补偿责任,但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乙方装修补偿事宜。3.本合同内容及租金标准如与国有资产招租公告、评估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一致的,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约定为准,双方应配合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乙方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房屋 属于 国有资产,甲方对合同履行享有国有资产监管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单位的检查、审计;如乙方存在欠租、擅自转租、改变用途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追究乙方责任,并可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合同附件: ①《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②《安全生产协议(修订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 附件 ①
安全生产协议
出租人(以下简称 “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主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以下简称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装修改造等全部租赁期间,包括免租期、正常租赁期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返还期间。
二、甲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交付租赁房屋时,确保房屋主体结构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乙方可查阅原件)。
接到乙方关于房屋主体结构或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的书面报告后, 48 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
配合乙方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提供租赁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不承担乙方因自身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的行政处罚责任。
三、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接收租赁房屋后,立即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水电管线、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中签字;若发现隐患,需在 48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房屋及设施的安全状态。
租赁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主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若乙方经营需特殊安全防护(如化工生产、危化品仓储),需提前向甲方提交安全生产方案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甲方有权拒绝该类高风险业态,甲方不予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该类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负责租赁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如水电表、灯具、空调、消防器材等)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如电梯每半年检测一次、消防设施每年检测一次),并承担全部费用;检测报告需留存备查,甲方有权查阅。因乙方未检测或维护不当导致设施设备损坏、引发安全事故(如漏电、火灾)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房屋损失、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相关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查。
装修改造期间,严格遵守主合同第七条及本协议约定:
提交的装修方案需包含安全生产专项预案(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流程),涉及住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乙方应当依法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采取封闭、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甲方及第三方;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如人员坠落、物体打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租赁期间,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感报警器等),确保数量充足、性能完好,并定期(每月一次)检查维护;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若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乙方需在 3 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制定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漏电等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每年组织至少 2 次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并在 1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因乙方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乙方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四、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事故调查由行政主管部门(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主导,甲乙双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经调查,若事故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主体结构维修等责任导致,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若事故因乙方未履行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责任导致,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房屋损失(包括修复费用、租金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并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若事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安全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第十条第五款解除主合同;本协议项下违约不再单独计取违约金,统一适用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延迟一天按未补足金额的 1‰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不超过未补足金额的 30%。
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同时终止;主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随之终止,但乙方对租赁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仍需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 附件 ②
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房屋地址:庐阳区六安路 13 号(原 21 号),建筑面积 116 ㎡
一、房屋主体
□房屋墙体、屋面、地面完好;□存在瑕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水电表底数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燃气表底数: ________ (如有)
三、附属设施、设备
表格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现状(完好 / 损坏)
备注
1
入户门
钥匙: ____ 把
2
窗户
3
空调
4
灯具开关插座
5
消防器材
6
其他
四、房屋现状说明:
五、遗留物品:
六、双方确认
甲方已按现状交付房屋;乙方已现场查验,对上述登记内容予以确认。后续房屋使用风险自本清单签字之日转移至乙方。
甲方交接人签字: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乙方交接人签字: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