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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西泉镇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二次)

  •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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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凤阳县西泉镇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二次)

项目编号: 2026HDWNA50707

招标公司: 凤阳县西泉镇禹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免费查看原文

凤阳县西泉镇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凤阳县西泉镇 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二次

项目编号

2026HDWNA50707

委托方

凤阳县 西泉镇禹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 出租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性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 20 26 年 10 月 13 日 1 9:00始至 20 26 年 10 月 22 日 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 26 年 10 月 20 日 9:00始至20 26 年 10 月 22 日 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 26 年 10 月 13 日 1 9:00始至20 26 年 10 月 23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 出租 标的情况

出租 标的

项目详情

租 期 ( 年)

租 金 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凤阳县西泉镇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出租 二次

凤阳县西泉镇集中养殖区建设及配套设备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852.05万元, 约 4998平方米, 可进行规模化蛋鸡养殖。

5

34.08

15

1. 标的坐落位置 : 西泉镇禹塘村

2. 其他需意向承租人注意的情况:无

项目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项目的证载/租赁用途为 养殖存储 。

2.承租人使用上述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项目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 、在租赁期间, 承租人 需负责机械的管护、维修、保养及运营,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人 还需确保机械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按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委托方有权监督。

4 、在租赁期间, 承租人 不得将机械进行转租、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侵犯委托方所有权的行为。

5 、在租赁期间, 承租人 需确保安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培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如造成安全事故以及资产损失的全部由 承租人 承担。

6 、在租赁期间, 承租人 在使用机械过程中,必须安排持证的专业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因 承租人 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承租人 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2.履约保证金为 34 万元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原额原途径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参与竞价。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3.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 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项目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项目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项目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项目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项目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项目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项目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项目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 钢构大棚 项目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项目在合同终止后 6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 综合养殖加工项目出 租赁 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 项目采取 “ 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 ” 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项目登记

登记时间: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 20 26 年 10 月 20 日 9:00始至20 26 年 10 月 22 日 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登记地点: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 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 交易保证金 , 不得通过现金 汇款 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 易保证金 账 号 如下:

户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凤阳县支行

账号: 查看完整信息095566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 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5000 元 /年 或其整数倍。

4. 如 入股 标的有优先 承租 权人的, 优先承租权人 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 《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 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 在履行合同备案及交易保证金退付手续后 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将 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大棚经营权 入股 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 公告有异议 , 可自 结果 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形式 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联系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顾书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曹主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公司住所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 2 :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 3 :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 /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 4 :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 项目 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

村集体资产(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以 兹 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的厂房出租给乙方,该厂房的面积为 ,该厂房所占土地的性质为 。

□ 厂房内的设备租赁 期间归 乙方使用(后附详细清单)。

□ 厂房内无设备。

二、 租赁 期限

该厂房的租赁期为 年 ( 建议租赁期限不超过 5年 )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 厂房及设备 ,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 □后一)年租金 元 (大写: )。

3.其他: 。

(二)租金调整方式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租金 年调整一次(建议每 5年至少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 。

(三)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 元 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

( 四 )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厂房 用途: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双方权利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 使用厂房及设备,制止乙方损害厂房及设备的行为。

3. 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 厂房及设备 。

4. 提供 适租的 厂房及设备,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5. 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备案。

6 .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 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7 .其他 :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 厂房及设备 。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依法 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 .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4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 厂房及设备 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押金。

5.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 厂房及设备 转租、转借 他人 ,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 活动,否则由乙方自 行 承担后果, 并 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所有 损失。

6. 乙方 应当 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 范围内合理 使用厂房及设备 ;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 厂房或者设备 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7. 乙方不得破坏 厂房 结构及设备,否则 应 赔偿因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

8 . 乙方使用 厂房 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污水处理 等费用 以及因使用 厂房 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不得 拖欠;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

9.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10. 乙方 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 甲 方村集体的 农民 就业 。

11. 其他 : 。

六 、其他约定

1 . 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

2.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 其他: 。

七、违约责任

( 一 )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 厂房及设备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的违约金 ( 不超过 30% )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 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厂房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或损坏 厂房及设备 ,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厂房进行违法 犯罪 活动的 。

4. 未按 合同 约定交纳各项费用, 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超过 三 个月的 。

6. 其他: 。

(二) 在租 赁期内, 甲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乙 方有权终止合同 , 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

1.甲 方非法干预 乙方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 乙 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2.非因不可抗力,甲 方逾期交付 厂房及设备 ,每迟延一日按 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厂房之日止 。

3.甲 方 合同期内将厂房及设备另租他人的, 应向 乙 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的违约金 ( 不超过 30% )。

4. 其他: 。

(三) 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 四 )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2.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 续约的 ,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 续约的 ,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日 内将 厂房 及设备 交还给甲方。

3. 因 国家政策变化或 不可抗力致使本 合同 无法履行时,本 合同 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4. 在合同履行期间, 出现法定或约定 合同 解除情形的, 任 一方 可以 要求解除合同 。

5.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6.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7. 合同终止或解除 的 , 双方按约定结算 租赁费用 , 乙方应当 于 合同终止或解除 日内 返还甲方 厂房 。

8. 合同 终止 或者 依法解除时, 甲方依法收回 厂房 及设备 ,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

9. 本 合同 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根据乙方在 该 承租 厂房 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费用按乙方已使用的年限以及现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补偿金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

10.其他 : 。

九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生效及其他

1 . 本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

2 .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

3 . 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 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留存一份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乡镇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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