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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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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招标公司: 天长市人民医院

采购标的物: 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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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天长市人民医院(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发布日期: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工程概况:

1. 招标单位:天长市人民医院

2. 工程名称: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3. 工程地点:天长市人民医院

4. 服务周期:同项目实际施工工期

5. 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跟踪审计。

( 1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 2 )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 3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 4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 5 )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 6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 7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8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并提供有关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询价服务,出具有效的询价成果材料

( 9 )其他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

6. 项目规模: 项目投资约 100 万元

7.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9. 最高限价及报价要求

( 1 )本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最高限价为 0.5 万元

(计算依据:收费基价× 50% = 100 万元 × 1% × 50% = 1 万元 × 50% = 0.5 万元)

( 2 )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 ,实行总价报死 ,后期不作任何调整 ,不因后期工程量的变更而调整。

( 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招标范围中的所有阶段的跟踪审计服务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 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 即招标范围内跟踪审计人员工资、劳保福利、资料现场办公费用等成本以及公司利润 ,税金、招标代理费、评委费等全部费用。

二、投标单位须知: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相关内容 ;

1.2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

1.3 拟派驻本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2 人)

( 1 )项目负责人 1 名:一级造价师资格(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

( 2 )专职人员 1 名:二级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安装工程专业)

1.4 投标人能够承诺并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信誉,具有过硬的能力,严禁转借造价师证书挂靠投标或中标后转包,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必须为总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不予以接受。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及密封

1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二部分组成 :

1.1 资格审查资料: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由以下材料组成:

1.1.1 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 (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须为原为复印件加盖鲜章)

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1.3 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一级造价师证书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4 拟担任本工程专职人员的注册二级造价师证书或注册一级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1.5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及拟派项目组跟审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1.6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 商务标部分:

1.2.1 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 (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

1.2.2 投标报价函;

1.2.3 诚信投标承诺书。

2.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 投标文件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副本均须分别装订成册。

2.2 投标人应提交二个密封 袋 : 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密封于资格审查标袋内;商务标密封于商务标袋内。

2.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注明工程项目名称;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 递交投标文件时,若发现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 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未按上述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2.6 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 如为委托代理,则改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 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 . 投标保证金交纳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四、评标办法

1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签章齐全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

2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含投标单价)

不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和最高单方限价

3

报价

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 (报价) 的平均报价为评审价:

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 ( 含等于 ) 评审价 90% 的,则招标人不予选择 ;

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 90% , 在此范围内由 评标委员会 按照投标报价 (报价) 从低到高原则推选 1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修正方法: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金额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按此方法修正后的总价金额作为评标的依据。

若出现最低投标报价(报价)相同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则最低投标报价(报价)相同的投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再次进行多轮报价,且后轮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前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最终确定投标报价最低(报价)的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直接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上述内容,评审价及评审价 90% 所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2. 公示与定标:

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五、付款方式

咨询服务费支付:工程全部竣工且跟踪审计单位向天长市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相关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30% ;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天长市审计部门复审定案后,一次性结清。

( 1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后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金额= 中标价款。

( 2 )项目跟踪审计费用 = 中标价款。

( 3 ) 中标后的跟踪审计费不做任何调整(若后期工程量发生调整,跟踪审计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 4 )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成果文件提交审计部门复核,若延期一天按 500 元 / 天 ,直接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六、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1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2026 年 10 月 9 日

2

现场踏勘

各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以熟悉项目现场情况。

3

评委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

4

异议 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进行研究;若有 异议 内容的,请于在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7 : 00 前将异议内容发送至 1448686289@qq.com , 异议内容要以书面方式盖章,要有联系人及联系号码等内容,扫描后发送。

5

澄清解疑时间

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内容后,于开标前两日将澄清解疑内容发布在 相对于的网站 ,请各投标人及时查看。 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负。

6

开标程序

①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持;

②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③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确认;

④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供的 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

⑤宣读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名称。

⑥由主持人当众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及商务标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⑦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内容;

⑧计算中标结果并宣布中标候选人情况。

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

收件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 2026 年 10 月 16 日 8:30 至 9:00 。

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 时间: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00 ,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地点:天长市人民医院行政楼一楼医患沟通中心会议室

8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00 。

地点: 天长市人民医院 行政楼一楼医患沟通中心会议室

9

投标人到场情况及方案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投标人不足三名时,则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10

中标通知书发放

①本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

②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内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盖章确认;

③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中标单位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1

履约保证金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免收履约担保。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如出现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的情形,将从中标人银行存款、扣减工程款(服务费)等方式无条件接受等同履约担保的相应处罚,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12

招标代理费及评委费

① 根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 伍佰元整(¥ 500 元) ,最终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交纳。

②评委费按实际数额计算,并以评委工资单支付。

13

特别提醒

1 、先开项目①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后开项目②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2 、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两个项目,按照开标顺序确定为项目①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项目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合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WF-2014-05 )示范文本下载地址 /ahzj/default.aspx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制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二、咨询业务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 1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 2 )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 3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 4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 5 )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 6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 7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8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并提供有关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询价服务,出具有效的询价成果材料;

( 9 )其他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

三、咨询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标准。

五、咨询酬金

工程全部竣工且跟踪审计单位向天长市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相关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30% ;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天长市审计部门复审定案后,一次性结清。

( 1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后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金额=中标价款。

( 2 )项目跟踪审计费用 = 中标价款。

( 3 ) 中标后的跟踪审计费不做任何调整(若后期工程量发生调整,跟踪审计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 4 )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成果文件提交审计部门复核,若延期一天按 500 元 / 天 ,直接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合同文件:

( 1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 )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 ) 通用合同条款;

( 4 ) 专用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份,咨询人份。

委托人: ( 公章 ) 咨询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

电话: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4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1.1.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指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

1.1.6 综合误差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1.1.7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8 费用:是指不包含在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 合同协议书;

( 2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 )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 ) 专用合同条款;

( 5 ) 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 守法诚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8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经委托人授权后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名称及提供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需要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最新资料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尽其努力在相应咨询工作开展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工作为限。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咨询资料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3 提供工作条件

2.3.1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2 咨询人接受委托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为咨询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供咨询人使用。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5 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的一般义务

3.1.1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等。

3.1.2 踏勘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整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有效性、合规性核对,保证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1.3 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审核、审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1.4 组织咨询服务回访,听取委托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1.5 收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过程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整理立卷后建立档案。

3.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咨询人正式聘用,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任命的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履行合同。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提交任命的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以及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供委托人核验。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 咨询人承担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应安排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1 咨询业务范围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选择下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业务,并可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 )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 2 ) 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 3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 4 )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 5 )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6 ) 投标报价的编制;

( 7 )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 8 ) 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 9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 10 ) 工程造价鉴定。

4.2 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咨询期限

5.1 咨询期限开始

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展咨询工作,因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等原因,导致咨询工作未能按照计划开始日期开展的,咨询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相应顺延。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 1 )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 )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 3 ) 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 4 )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

( 5 ) 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 6 )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 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咨询人支付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业务的义务。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 1 ) 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 ) 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 3 )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 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 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 14 天内完成确认。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咨询人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存在误差的,咨询人应修正,并提交修正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5.3.2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中,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要第三人共同确认的,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咨询人应单独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咨询质量

6.1 质量要求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咨询酬金。

6.2 质量保证措施

咨询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相应减少咨询酬金。委托人已支付全部酬金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相应减少的酬金。减少酬金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 咨询酬金

7.1 酬金计算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在 合同协议书或 专用合同条款 中选择下列 酬金计算方式之一:

7.1.1 固定酬金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咨询酬金金额。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委托人支付给咨询人的基本酬金和绩效酬金金额:

( 1 ) 以咨询人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总价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基本酬金比例,计算确定基本酬金金额。

( 2 )委托人除支付咨询人基本酬金外,如咨询人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审减(增)额的,可以审减(增)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绩效酬金比例,计算确定绩效酬金金额。

7.2 预付酬金

咨询合同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咨询业务,委托人应预付咨询人酬金,预付酬金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酬金应用于支付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资。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 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咨询人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或咨询业务进度节点向委托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

7.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审核确认, 并完成支付。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自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

7.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审核确认,委托人逾期未审核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 , 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视为已被认可。

7.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 将结清未支付的酬金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4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5 费用支付

因工程建设需要,由咨询人配合委托人组织的外出询价、考察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8. 变更

8.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 ) 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

( 2 ) 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的;

( 3 ) 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 4 )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由咨询人根据变更导致咨询工作量变化大小,与委托人协商后 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8.2.2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申请。委托人应在咨询人提交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委托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咨询人提交的变更申请。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使委托人受益的,委托人可对咨询人给予奖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以合理化建议给委托人带来的受益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奖励金额的比率计算确定。

9. 违约

9.1 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通知后 56 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且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2 咨询人违约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咨询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 争议解决

1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 )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1.6 联络

1.6.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 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建设单位办公室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审计办公室 ;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

2 . 委托人

2.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

姓名:;

身份证号: / ;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等工作 。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等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文件。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期限为: 开工前 。

关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特别约定: /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答复期限为: 3 天

2.4.2 关于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的特别约定: /

3. 咨询人

3.2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本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及其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期限: 开工后一个星期内

咨询人未提交 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 的违约责任:  /

3.3.2 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3 咨询人安排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详见第 11. 补充条款中造价咨询人员相关处罚情形。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详见第 11. 补充条款中造价咨询人员相关处罚情形。

3.3.4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终止合同,同时将该跟踪审计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

若跟踪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人可终止合同,同时将该跟踪审计单位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扣除: ( 1 )跟踪审计单位未经委托人批准随意变更跟踪审计组成人员的;( 2 )跟踪审计单位随意停止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 3 )跟踪审计单位及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2 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包括: 同合同协议书中咨询业务范围中要求的内容 。

5. 咨询期限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6) 因 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 ⑴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⑵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⑶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⑷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⑸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 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出具初审报告,若延期一天按 500 元 / 天 ,直接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 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 /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 3 )因 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 /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份数 4 份 。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 天

5.3.2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

6. 咨询质量

6.1 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委托人相应减少咨询酬金的计算方法为:( 1 )跟踪审计单位提交天长市审计局复审的审核报告误差率应控制在 3% 以内(含 3% )。若复审误差率在 3% (不含 3% )~ 4% (含 4% )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15% ;若复审误差率在 4% (不含 4% )~ 5% (含 5% )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25% ; 若复审误差率在 5% (不含 5% )以上的,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35% 。若复审误差率在 10% (不含 10% )以上的,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50% 。

复审误差率=(复审误差金额 / 审定价)× 100% 。

注:复审误差金额 = ︱核减额复审调整数︱ + ︱核增额复审调整数︱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 。

7. 咨询酬金

7.1 酬金计算方式

咨询酬金其他计算方式: / 。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 1 ) 基本酬金比率: / 。

( 2 ) 绩效酬金比率: / 。

7.2 预付酬金

预付酬金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酬金支付期限: / 。

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后期不作任何调整,不因后期周期延长或服务内容调整而调整。

合同金额=跟踪审计中标价

项目跟踪审计费用 = 中标价款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 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可不约定预付款,故无预付款。

工程竣工且跟踪审计单位向天长市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相关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30% ;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天长市审计部门复审定案后,一次性结清。

跟踪审计费不做任何调整(若后期工程量发生调整,跟踪审计费不做任何调整)。

咨询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14 天

7.3.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并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14 天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咨询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14 天

7.4.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14 天

7.4.3 委托人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14 天 。

8. 变更

8.1 变更的范围

( 4 )变更的其他情形: ⑴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⑵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的;⑶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 变更引起咨询酬金调整的计算方法 : /

变更引起咨询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 /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比率: /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其他计算方法: /

9. 违约

9.1 委托人违约

关于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 无 。

9.2 咨询人违约

关于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制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因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 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咨询人收到委托人整改通知后 56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 。

10. 争议解决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 天长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附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_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_ ____ 职务: ______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 ( 项目名称) 交易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年 月 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处罚;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报 价 函

(招标人名称) :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大写), (小写); 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工期 (同工程实际施工工期) 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招标范围所有内容,质量达到 国家、行业规定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标准 。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如我方中标:

(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2 )我方拟派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

( 3 )我方在本项目跟踪审计阶段中拟派人员(含评标办法中的得分人员)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 4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 5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 (其他补充说明) 。

5 . 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地址 ) , 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 , 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 ( 地址 ) 即视为送达 , 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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