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储系统答疑澄清公告2
- 2026-09-07
项目名称: 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储系统答疑澄清公告2
项目编号: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安徽
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储系统
答疑澄清公告 2
一、项目编号: 查看完整信息
二、项目名称:智能立体仓储系统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答疑内容:
问题 1 、成品卡板箱 1 、成品卡板箱 2 ,两个类型的卡纸箱没有数量要求说明,请提供具体需要多少数量 ?
答:成品卡板箱 1 和成品卡板箱 2 都是放置在母托盘上面的。不是单独放置在立体货架的,合计成品库位为 6642 个。
问题 2 、 本招标文件提到的 AGV 小车,是否需要提供 ?
答: AGV 小车不在本项目范围内。
问题 3 、(一)我方于 XX 年 XX 月与【 XX 公司】签订了【 XX 项目】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 XXXX 】元。该合同系我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流程取得,我单位已取得正式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在【 XX 平台】全网公开可查询,任何第三方均可登录平台核验中标真实性,该中标通知书依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备法定法律效力,是案涉项目成交、后续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依据。在此基础上,我方已签署正式盖章生效的书面合同,整套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伪造情形。
(二)因本合同为 XX 年 XX 月新签订项目,项目尚处于履约实施初期,暂未开展项目验收。
我方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 3 条规定:业绩证明需同时提供①合同关键页,②发票 / 收款水单 / 验收资料等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我方也关注到前期答疑问题 14 的答复意见。但本案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且中标结果全网公示可公开核验,可直接印证项目成交事实、合同成立背景以及交易关系客观真实存在,并非普通私下签订的协议,能够充分佐证本项业绩的真实性。
现特此向贵方申请澄清:
在我方可以完整提供: 1 、全网可查询的中标通知书; 2 、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的正式签约合同(含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标的内容关键页)的前提下,鉴于中标通知书法定效力 + 全网公开可核验的客观属性,该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资格业绩中“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佐证材料”,用于满足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要求?
答:中标通知书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发布的,不属于本项目规定的“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佐证材料”,详见 2026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答疑澄清公告》问题 14 回复。
特此公告!
招标人: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7 日
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储系统答疑澄清公告2【发布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