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 2026-09-01
项目名称: 宿州市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 0773-2640GNAHFWQT08188
招标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采购标的物: 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
项目地区:安徽 宿州
宿州市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采购项目
询比公告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宿州市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采购项目 项下的货物、改造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询比。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询比。
1、项目名称:
宿州市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至萧县改造安装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0773-2640GNAHFWQT08188。
3、项目概述: 为保障邮件时限、避免邮件积压,提升邮件处理效率及包裹快递结算差额率,现将市邮件处理中心小件分拣机设备拆除、搬至萧县迁改造安装使用。
4、采购内容:
4.1.宿州邮件处理中心原胶带机(小件分拣机)拆除、搬迁、安装至萧县处理场地,并完成相关设备安装调试改造服务工作。
4.2.资金落实情况,费用由市分公司承担。预计费用49.37万元(含税),限价说明见附件。
4.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改造。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响应文件。
(2)本项目/包最高投标限价为49.37万元(含税),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3)(标的名称)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5、供应商资格条件:
5.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和资质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5.2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安徽邮政本项目对应品目及区域范围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被采取永久禁入措施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注册设立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5.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并且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
5.6投标人承诺参与本项目时未与他人围标串标,如存在围标串标,自愿接受取消安徽邮政所有招标采购项目投标资格等所有处罚。
6、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后审 。
7、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7.1报名时间:202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日(9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
7.2报名地点:网上报名, 直接将报名所需资料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1936164363@qq.com),进行线上报名(邮箱标题备注公司全称、被授权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7.3报名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备注上被授权人的电话号码和QQ邮箱)。
(2)营业执照副本。
(3)响应供应商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4)询比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
8、响应文件的递交:
8.1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9日14:30。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26年9月9日14:00-14:30。
8.2递交地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东群楼3楼会议室。
8.3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由供应商授权代表递交至递交地点,响应文件中应附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报价保证金。
8.4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9、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询比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怀宁北路与固镇路交口西北角北辰旭辉中心
询比文件技术问题联系人:夏工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邮件: 1936164363@qq.com
11、 其他事项说明
1、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2、已经购买了询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拟放弃询比的,必须最迟在询比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有效的书面放弃询比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