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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JD-313429-202302-090]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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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NJJD-313429-202302-090]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 NJJD-313429-202302-090

招标公司: 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市场煤煤炭买卖市场合同标准模板

项目地区:安徽 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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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313429-202302-090

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45,000吨

3. 交货地点:江苏沿江港口

4. 交货日期:2023-02-13 至 2023-02-15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在煤炭到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接卸验收后,买方向卖方以现汇的方式支付60%货款。买方将结算单告之卖方,卖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2-13 15:44:5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500

<4,200

收到基全硫St,ar

%

<1

≥1.2

收到基挥发份Var

%

22-32

≤18

收到基灰分Aar

%

≤22

全水分(Mt)

%

<21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50

灰熔点(ST)

≥1,15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一、相关定义

1. 装运港:江苏沿江港口。

2. 目的港: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码头。

3. 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 交货期限:指卖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的时间区间。

5.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区间。

6.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4.5】万吨±10%,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 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序号 品名/煤种 产地 质量标准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ar】

(%) V【ar】

(%) St,【ar(%)】 ST

(℃) HGI (mm)

1 烟煤 4500 21 22 22-32 1.0 1150 60 0-50

3.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三、交货及运输

1. 交货:交货期限为【2023】年【2】月【13】- 【15】 日前,以买方通知时间为准。

2. 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

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船舶滞期: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承运船只到达装运港锚地后【3】日内使承运船只装载完毕并离泊,否则,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滞期费按照买方实际产生的滞期费计算。因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交货日交货的,视为卖方迟延交货。

4. 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船舶亏载,所亏煤量产生的运费由卖方承担。

5. 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 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2.以装运港地磅或皮带秤称重的货物数量作为结算依据,装运港汽车倒转煤炭装运须次次空车地磅秤重。

(二) 质量确认:

1. 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 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2) 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3) 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2. 质量检验:

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华夏力鸿等)在【装运港】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对所装煤炭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检验及结算依据。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采样现场进行监督。

3. 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

4. 异议及处理:

买方在第一卸货港(当涂电厂)进行质量验收,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70千卡/千克以上时,买方有权据此提出质量异议,在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70%,能够明显识别或堆存煤炭具有代表性的条件下,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复检过程必须由买方和卖方全程监督,买方和卖方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三) 检验费用:

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2.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

3.基准价格:元/吨(不含税价:元/吨,税额:元/吨)

4. 质量调整价:

(1) 以合同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元/吨;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300 kcal/kg时,甲方有权拒收。(热值计价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五位,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 硫分(St,ar)以1.0%为基准,硫分在1.0%-1.1%(含)范围内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在1.1%-1.2%(含)范围内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3元/吨;当硫分(St,ar)高于1.2%(不含1.2%)时拒收或另行协商解决。

5. 其他因素调整价:

收到基挥发份<22.00%但≥18.00%,每下降1.00%,扣款2.00元/吨(核算扣款不足1.00%按1.00%计算,以22%为基准扣款)。收到基挥发份<18.00%,拒收。

六、结算及付款

在煤炭到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接卸验收后,买方向卖方以现汇的方式支付60%货款。

买方将结算单告之卖方,卖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徐勇跃

3.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查看完整信息3921 大额支付行号:查看完整信息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供应商平仓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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