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1号砖木房租赁
- 2026-07-20
项目名称: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1号砖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WCA60128
招标公司: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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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2026HCWCA60128
项目名称: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1号砖木房房屋租赁
立即投标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1号砖木房租赁 公告
项目名称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1号砖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WCA60128
委托方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及延牌
1.公告期 : 20 26 年 7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8 月 10 日 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 26 年 7 月 21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8 月 1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1号砖木房
第 1 层
砖木
约 223.2
5
6.96384
0.6
1.标的坐落位置 : 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 20号 。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大证、未分割) , 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教育 。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 餐饮服务、 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污染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扰民或有安全隐患行业,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 先支付后使用 。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3 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 该房屋 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合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 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 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tspbidder),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 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3 .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 5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 抗力 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因未在规定时间 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6622 3813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出租方(以下简称 “甲方”):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淠河路 20号 邮编:230031
电话: 0551—65132830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 20号 ,建筑面积约 223.20 平方米,砖混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教育,禁止从事餐饮服务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使用租赁房屋, 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因此产生的损失或 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 一切损失及 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5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三 个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 年 租金人民币 万 元(大写:)。
2.租金每 六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 , 并在之后相应支付期 月份提前 10 日付清后 六 个月租金。租 金全部 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交行三里庵支行 ,单位: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安徽省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 ,账号: 34查看完整信息020912 )。款到甲方账户或交费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 三个月租金 作为 押金, 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终止后,双方结清所有租金、费用后,如有剩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 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 10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并经 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甲方租赁房屋以及 附属设施、设备,搬 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 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 租赁房屋内遗留物品视为垃圾, 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如损坏的则按价赔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 合租、 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 合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费用逾期20日未支付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不得拆除和破坏且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本合同到期前,乙方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 应按 已付租金 0.25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房屋之日止;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租金 0.25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6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 甲 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 除 乙方 应补交齐所 欠 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 外 ;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 该款项总额 0.25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 该款项总额 之日止。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0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0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 第 四 条第 2款 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约定租金标准的 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直至返还之日止 。
6. 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届时乙方应立即搬移出租赁房屋内所有财物,清理完所有垃圾。但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 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吊顶、门窗、墙面等)不得无故破坏、损坏,乙方按现状移交给甲方并归甲方所有。逾期不搬出或留在屋内的财物均视为废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8.本合同租赁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依法、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甲方未使用期间租金及押金, 在扣除 乙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以及水电费等费用 后 ,如有剩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9.本合同租赁期内,由于 甲 方原因导致 乙 方依法、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除 甲 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已支付甲方未使用期间租金及押金, 在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余 额 甲方无息退还乙 方。
10.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不在通知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通知物业对租赁房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仍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 . 乙方在使用租赁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2 .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先行承担责任的,则乙方应在甲方承担后据实给付甲方,且乙方另行按甲方给付总额 30%支付甲方处理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的通知或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首部的通信地址进行邮寄或快递或微信的方式通知对方,一旦寄(发)出即视为对方收到。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 成立,于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押金和首期租金之日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特别说明:甲方交付租赁房屋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乙方对租赁房屋予以接收并表示予以认可,没有任何 异议 。
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上述各条款、项及附件中全部内容的真实含义,双方完全同意并予以遵守,如有违反或者不实,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