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6-06-18
项目名称: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 WH22QT2026FW9145
招标公司: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标的物: 食堂经营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项目名称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 二标段
项目编号
WH22QT2026FW9145
标段名称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
标段编号
WH22QT2026FW914502
招标人
名称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乌霞山西路 18号
联系人及电话
肖老师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2号办公楼
联系人及电话
王媛媛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6年0 6 月 16 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常州常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 28号(常州轻院后勤综合楼一楼)
投标报价(元)
0
服务期
三年( 1+1+1)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
服务范围:后勤综合楼食堂二层建筑面积 3761㎡,其中后场面积1361㎡,教工餐厅面积580㎡,学生餐厅面积1820㎡,座位数,1200个。
服务要求: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弋江校区提供食堂经营服务 ;
服务期:三年( 1+1+1)
服务标准:符合招标人的考核要求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标段二)();
2、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2024.7.10) 。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 5号南理工科技创新园4号楼503室
投标报价(元)
0
服务期
三年( 1+1+1)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
服务范围:后勤综合楼食堂二层建筑面积 3761㎡,其中后场面积1361㎡,教工餐厅面积580㎡,学生餐厅面积1820㎡,座位数,1200个。
服务要求: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弋江校区提供食堂经营服务;
服务期:三年( 1+1+1)
服务标准:符合招标人的考核要求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 安徽财经大学龙湖东校区北苑南苑食堂采购(包 2)(2024.8.10);
2、中国药科大学食堂委托服务合同(2023.6.30)。
第 三 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南京泉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元化路 8号66栋401室
投标报价(元)
0
服务期
三年( 1+1+1)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经营项目二标段
服务范围:后勤综合楼食堂二层建筑面积 3761㎡,其中后场面积1361㎡,教工餐厅面积580㎡,学生餐厅面积1820㎡,座位数,1200个。
服务要求: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弋江校区提供食堂经营服务;
服务期:三年( 1+1+1)
服务标准:符合招标人的考核要求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承包项目( 2023.7.23);
2、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含商品超市)经营权托管项目(2024.5.24)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合肥长快餐饮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全称;投标函中拟安排的本项目负责人吴浩与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情况一览表中项目负责人杨杨不一致。
安徽鑫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服务期。 无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 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无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招标公告中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3)被异议人名称;
(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