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租赁(三次)
- 2026-06-12
项目名称: 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租赁(三次)
项目编号: 2026BEFCJ00099
招标公司: 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蔬菜大棚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租赁(三次) 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租赁(三次)
项目编号
2026BEFCJ00099
委托方
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 电话 :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 6 年 6 月 12 日 9:00始至202 6 年 7 月 9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 6 年 7 月 10 日 9:00始至202 6 年 7 月 10 日 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 6 年 7 月 10 日 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 )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
第一层
钢架
约 55720
3
19.2
2.8
1. 标的坐落位置 : 合肥市 肥西县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标的其他情况:本次出租 标的为 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张店社区蔬菜大棚租赁,总建筑面积约约 55720㎡ , 整体出租。
水分户及使用情况:需承租人申请开户
电分户及使用情况:需承租人申请开户
消防网管 、 消防验收情况 : 无
瑕疵说明 :无
空置 情况:已清空
其他需意向承租人注意的情况 :承租期内大棚维修维护费用需承租人自行承担
4. 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 及现场图 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大棚 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 大棚 用途为 瓜果蔬菜种植
2.承租人使用上述 大棚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 大棚 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年 支付一次, 租期内租金 无递增 。 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无 。
2. 履约保证金为 3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并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 标的 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 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 标的 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 大棚 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 大棚 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 大棚 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 大棚 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 大棚 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 大棚 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 大棚 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 大棚 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 大棚 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 大棚 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 大棚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 大棚 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 大棚 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注册 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 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 账号如下:
户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 。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农村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 结果公告发布后,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 人 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 大棚 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人应按首年成交实际月租金的 20 %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 至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 /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 勇,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洪 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咨询电话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1:
大 棚 租 赁 合 同
大棚出租方(甲方):
大棚承租方(乙方):
租 赁 项 目 名 称:
租 赁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大棚的地址、面积、用途
大棚 坐落于 大棚数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大棚必须符合大棚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大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免租金装修期: 天。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大棚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 元),乙方应在接收大棚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及造成的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大棚租金、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指定的账号。
(三)租金每 支付一次,乙方需提前 个月一次性交齐 ,先付租金后使用大棚。
第五条:大棚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大棚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大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大棚时应保证大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大棚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大棚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大棚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大棚时应保证大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大棚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大棚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大棚。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大棚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大棚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大棚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大棚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 相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大棚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大棚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大棚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大棚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大棚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大棚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大棚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大棚日常维护管理( 含对棚膜破损渗漏等维修 )、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大棚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大棚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大棚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大棚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问询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本租赁合同可续租,双方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签订场内续约协议。
9、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大棚。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大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大棚拆迁范围的。
2、因大棚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大棚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大棚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大棚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大棚、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大棚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大棚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大棚,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大棚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大棚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大棚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大棚,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 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 。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 元),如解除租赁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 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
3、如因该大棚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大棚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大棚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 元),如解除租赁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大棚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大棚租金或其他违约行 为导 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大棚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大棚租赁关系,并收回大棚,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大棚,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租金递增约定: 。
4、 其他约定 :
第十四条: 乙方接收大棚后,该处租赁大棚、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大棚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大棚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外观3.jpg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外观4.jpg 外观1.jpg 外观2.jpg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公告附件】.docx 位置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