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心电监护仪,高清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高频手术电刀采购项目第2包(二次)招标公告
- 2026-06-01
项目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心电监护仪,高清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高频手术电刀采购项目第2包(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采购标的物: 高频手术电刀、高清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心电监护仪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编号: GN2026-01-2985 )。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 招标内容: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心电监护仪、高清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高频手术电刀采购项目,项目分为 3 个包。本次为第 2 包的二次招标。
第 2 包高清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预算 4.98 万元。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技术要求
高清��用内窥镜摄像系统
台
1
详见招标文件
二、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 1 )投标人是所投产品(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生产厂家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 2 )投标人是所投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代理商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 3 )投标人是所投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代理商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 1 )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2 )投标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3 )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 4 )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存在实际控制人相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任职等情况,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时间 2026 年 5 月 29 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 17:00 截止(北京时间)。
2. 售价:免费。
3. 获取方式:
( 1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2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六 .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 开标时间: 2026 年 6 月 26 日 9 时 30 分。
2. 开标地点:本采购项目采用网上电子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 )上发布。
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 45 号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 系 人:田老师
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 细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
联 系 人:李阳、张智博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 、 66061374
电 子 邮 件: 1015659012@qq.com
九、招标电子化交易要求
1 潜在投标人 / 供应商须登录“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 )”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首次登录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投标人角色”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用户注册”栏目,咨询热线: 400-0099-555 。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2 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 / 供应商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招标人 / 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3 潜在投标人 / 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再提交。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获取招标文件。
4 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 / 供应商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