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以南,柏视山路以东厂房,办公楼,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资产转让(二次)公告
- 2026-05-27
项目名称: 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以南,柏视山路以东厂房,办公楼,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资产转让(二次)公告
招标公司: 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采购标的物: 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资产转让
项目地区:安徽 宣城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有关情况详见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立公鉴〔 2026〕房估字第0116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转让标的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整,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查看完整信息)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甲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物瑕疵责任,乙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物实物现状,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对本转让标的物现状完全了解及确认,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乙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3个月 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6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三) 自本次转让标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相关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由甲方和乙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规定或可协商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 1)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标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产权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 甲方 协助 乙方 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 乙方 所有; 甲方 已提前收取的属于 乙方 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由 甲方 支付给 乙方 ,以后的租金由 乙方 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房产收回等均由 乙方 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 甲方 无关。
( 2) 甲方 与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 2023年9月9日签署的《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对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与本标的一并转让,合同有效期20年, 乙方 成功竞得标的后,由 甲方 协助 乙方 与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变更采购方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
( 3)转让标的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次转让已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甲方 承诺在 乙方 成功竞得转让标的后, 甲方 负责还清转让标的对应的抵押贷款并解除抵押,积极配合 乙方 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4)本转让公告及合同确定的转让标的面积如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0.05%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六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0.05%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六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违约金 100万元。
(四)乙方应保证自身符合标的转让相关政策规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的 5%作 为违约金。
(五)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法人)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5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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