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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苑A6-睦邻中心1-2F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 2026-05-23

项目名称: 荣华苑A6-睦邻中心1-2F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6HCBCA00618

招标公司: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市场主体库登记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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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苑 A6-睦邻中心1-2F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公告

项目名称

荣华苑 A6-睦邻中心1-2F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6HCBCA00618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 方承诺

委托 方承诺本次 交易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 20 26 年 5 月 23 日 9:00始至20 26 年 6 月 15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 26 年 6 月 16 日 9:00至10 :00止 。

一、 运营 标的情况

运营 标的

运营 期限 ( 年)

运营 费用 底价 ( 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荣华苑 A6睦邻中心(农家超市)

6

18.7676

5.4

1.荣华苑A6睦邻中心(农家超市)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元江路与砚山路交叉口西北角1栋五层单体楼,本项目所在层为1—2层,现状为毛坯。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1303.3㎡,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产权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项目运营房产产权方为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方已全权委托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交易相关事宜。项目成交后,成交人须与产权方签订运营合同,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产权方统一收取。

运营资产 用途要求

1. 本项目用途仅限菜市场(农家超市),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运营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运营 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 产权方 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3 %;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 3 %。

2. 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 6个月,包含在运营期内,分别为第一个合同年给予3个月,第二、三、四个合同年各给予1个月,以上免费用装修期均从每个合同年的第四个月开始给予。

3 .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 ,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 产权方 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 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 委托方(产权方) 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 委托方(产权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 委托方(产权方) 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4 .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 委托方(产权方) 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 委托方(产权方) 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日内交还 委托方(产权方) ,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 .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 .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 商 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 委托方(产权方) 审批,未经 委托方(产权方) 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 ,不得出现 住户投诉等问题 。

8 .成交人负责农 家超市 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 委托方(产权方) 所有。

9 .成交人需按照 交易公告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 委托方(产权方) 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 委托方(产权方) 备案。 委托方(产权方) 有权 针对 成交人 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 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 视为成交人 合同违约, 委托方(产权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 0 .成交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最终以成交人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委托方(产权方) 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 1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委托方(产权方) 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 2 .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1 3 .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 4 .本项目委托运营范围内的 农家超须 严格按照 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272—202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 5 .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 农家超 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 委托方(产权方) 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 委托方(产权方) 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 6 .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 委托方(产权方) 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委托方(产权方) 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 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 委托方(产权方) ; 委托方(产权方) 将对成交人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实施监督 ,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 7 . 委托方(产权方) 对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 委托方(产权方) 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委托方(产权方) 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 8 .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 .成交人应 依据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 272—202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 制定 该 农家超市 的运营 管理制度 。 成交人在 运营 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 菜市场(农家超) 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 ,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委托方(产权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2 1 .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 委托方(产权方) 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 委托方(产权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委托方(产权方) 或 其 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2 . 成交人应在 《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 产权方 签订 委托运营 合同。

2 3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 件 《 委托 运营 合同》。

四、 成交人 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 意向方 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 意向方 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

2. 意向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下方的 “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方 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 意向方 须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方 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1.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 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合同签订生效后, 成交人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 意向方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不计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 意向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 意向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运营 期内的 运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 以上 的部分,为 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交易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 意向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http s:// ) ,该公告内容为 项目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 意向方 具有约束力。 意向方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 意向方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高 经理;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包 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13 、 66223 081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 意向方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 运营资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二 : 运营资产 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三 : 运营资产 内景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委托运营 合同

甲方 : 合肥 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

资产 名称: (以下简称 “该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 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 , 就 该资产 的运营管理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 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

第一章 总 则

1.1 该资产 采用 “委托运营,业主监管”的方式进行。

1.2 甲、乙双方约定 , 合同期限内 ,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房屋)。

第二章 委托运营管理内容

2.1 该资产坐落 于 , 建筑面积 m² 。

2.2 委托运营管理 资产 用途: 。

2.3 乙方负责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的 设计、 装修 及委托运营管理期内 项目商铺 / 摊位招商 、 运营管理。

2.4 乙方使用委托运营管理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 、 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消防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 屋 用途。

第三章 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3.1 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自 止。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 : 元 ( 大写: 人民币: ) ,乙 方 应在接收 房屋 前将履约保证金 一次性 交付给甲方。

4 .2 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须于 5日内足额补齐,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不予返还 剩余保证金。

4. 3 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 五 章 运营管理收益 交纳 标准、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5 .1 交纳标准 :

第 一至第二个 合同年 交纳收益: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 三至第四个 合同年 交纳收益: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 五至第六 个合同年 交纳收益: 元 (大写:人民币 );

5.2 甲方同意在前述运营管理收益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免费用装修期,具体免费用装修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运营管理收益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乙方须将运营管理收益交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 合同期内 如 甲方需要变更 收益 结算账户 , 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 告知 乙方。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 合肥 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 : 200查看完整信息0000012

5.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 运营管理收益 ,计: 元 , 大写:人民币 ) , 运营管理收益 每 叁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此后 每期 运营管理收益 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前 15 日 内 向甲方支付,具体 交纳 明细表见附件 二 。

第六章 物业费

6.1 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照属地物业公司的要求缴纳物业费等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房屋所在辖区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第 七 章 房屋交付

7 .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 运营管理收益 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2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 则将委托运营管理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保持不变。

7 .3 甲方交付委托运营管理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委托运营管理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 八 章 房屋收回

8 .1 委托运营管理期满或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管理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8 .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 .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8 .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委托运营管理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8 .5 委托运营管理期满或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归还甲方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房屋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 九 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 .1 甲方权利

9 .1.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委托运营管理 收益。

9 .1.2 甲方对运营资产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

9 .1.3 在本合同期限内 , 甲方 有权组织 乙方 召开 管理服务会议 ( 每年不少于一次 )。

9 .1.4 乙方 应 依据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 272—2022)的评价指标 接受 相关部门的测评考核 , 乙方须将 每年运营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考评 结果报送甲方 , 每年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乙方解除或续签本合同的重要依据。

9 .1.5 在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间 , 如乙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 或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服务目标 ,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 .1.6 乙方应按照招交易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农贸市场规划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备案。特别提示,甲方的审核主要是对乙方是否偏离交易文件以及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影响农贸市场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查,除此之外,甲方的审核意见不构成对乙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乙方对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所应承担责任的免责理由。如乙方的规划设计方案无法通过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批的,应由乙方自行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在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批前再次向甲方报审。同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落地执行。

9 .2 甲方义务

9 .2.1 协助乙方在运营管理、行政服务及场地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9 .2.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改造施工,乙方已实地查勘且无异议。

9 .2.3 应积极配合乙方査阅、复印仅用于运营农贸市场所需的甲方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 ( 乙方不得另作他用 ) 。

第 十 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 .1 乙方权利

10 .1.1 乙方负责 该资产 运营管理工作 , 具体事项如下 :

( 1 ) 负责农贸市场的招商运营工作 , 运营范围包括农贸市场内部摊位及部分商铺的运营管理。

( 2 ) 负责承担 农贸市场的水、电、气、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 一切费用支出,并 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

( 3 ) 负责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并自行承担维修管理的相关费用 。

( 4 ) 配合甲方完成资产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管理。

10 .2 乙方义务

10 .2.1 乙 方负责 项目 运营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解聘、社保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 与服务工作人员相关的薪酬福利及社保支出以及其他运营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若发生纠纷 , 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10 .2.2乙方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接受合肥市相关部门的监督 , 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 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承担乙方管理原因造成意外和事故的赔偿和相应责任。

10 .2.3 乙方应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 , 自觉接受检査和监督 , 若违反有关规定 , 由乙方承担责任。

10 .2.4 运营管理服务期间 , 乙方更换 该资产 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 7天 书面 通知甲方 , 并征得甲方同意。

10 .2.5 乙方 在 运营管理期间按 合同约定 向甲方上缴运营管理收益。

10 .2.6 乙方的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区示范性菜市场设置与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内法律法规规定。

10 .2.7 运营管理期内 , 该资产 必须由乙方运营管理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 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农贸市场。

10 .2.8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农贸市场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 向 甲方 备案 , 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 , 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2.9 乙方负责运营管理期间的安全、保卫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 十一 章 违约责任

11 .1 甲方违约责任

11 .1.1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 .1.2 委托运营管理期内 ,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 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 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11 .1.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1 .2 乙方违约责任

11 .2.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 二 章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本合同约定的当年运营管理收益的 10% 。

11 .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1 .2.3 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本合同约定的当年运营管理收益的 10% 。

11 .2.4 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收益,除须补交运营管理收益外,每迟付一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按 1000 0 元 /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11 .2.5 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收益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收益外,每延迟一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按 1000 0 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1 .2.6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收益、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第十 二 章 合同的解除

12 .1 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 2 .2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到期终止的,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 2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收益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 2 .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 1)擅自将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收益达 30 日的。

(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1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万 元整 )的。

(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甲方前期装修改造的 。

(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 7)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8 ) 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三 章 特别约定

1 3 .1 甲方 对乙方的 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 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乙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对乙方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 3 .2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乙方运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1 3 .3 乙方及乙方招商的内部 商铺及 摊位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

1 3 .4 乙方应 依据 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 272—202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 制定 该农贸 市场 的运营 管理制度 。 乙方在 运营 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 菜市场 (农家超)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 , 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3 . 5 后期农贸市场新增设施设备及后期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电脑、网络、及农贸市场智慧化系统维护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1 3 . 6 乙方确保农贸市场内部摊位费用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价格,满足惠民 “菜篮子”要求。

1 3 . 7 考虑农贸市场属于 “民生工程”,乙方需确保 该资产 良性运营, 乙方 向商户 收取的 农贸市场商铺月租金单价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消费水平自行制定 ,但租金单价不得超过向甲方报备的租金单价区间。

1 3 . 8 乙方须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 规划 设计方案、效果进行 装修 。如乙方在装 修 完成后与设计方案要求有差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 3 . 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 履约 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 乙方应在 装修改造完成前将 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甲方, 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 3个月 。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处以 10000元违约金,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 3 .1 0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 模板 须递交甲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13 .1 1 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中标人后签订,此次公开竞价的交易公告中 “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十 四 章 其他约定

14 .1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60日内 , 双方应当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 30日内 , 乙方应将运营管理服务期限内资产档案等移交给甲方 , 造成毁损的 , 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4 .2 本合同之未尽事宜 , 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 并与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

1 4 .3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4 .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 ( 如需要 ) 顺序

( 1 ) 本合同文本

( 2 ) 成交确认书

( 3 ) 《 交易 文件》及答疑文件

1 4 .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 订 地点 : 合肥 ,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 , 其中甲方执 叁 份 , 乙方执 贰 份 , 其他 壹 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1 4 .6 如涉及市政道路建设对该资产运营造成的影响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双方另行协商。

1 4 .7 甲乙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文书 , 往来函件等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 :合肥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0551-63 715383。

乙方 :

甲方或乙方按上述地址送达或邮寄给对方的书面文件 , 如 直接 送达 ,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 5天后视为收讫。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一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

产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运营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谁承租 房屋 ,谁负责 房屋 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 签订 本安全责任书:

按照 房屋 使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 房屋 ,谁负责 房屋 安全 ”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租赁的 房屋 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承租 房屋 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 纠 ,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加强 房屋 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承租的 房屋 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 修。

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 以 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

本责任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 二 :

农贸市场收益交纳明细表

期数

应收金额(元)

费用对应期 间

装修免租期

第 1 期 (首期)

第 2 期

第 3 期

第 4 期

第 5 期

第 6 期

第 7 期

第 8 期

第 9 期

第 1 0 期

第 1 1 期

第 1 2 期

第 1 3 期

第 1 4 期

第 1 5 期

第 16 期

第 1 7 期

第 1 8 期

第 19 期

第 20 期

第 21 期

第 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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