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出售(地块5)(二次)-交易公告
- 2025-11-14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出售(地块5)(二次)-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699
招标公司: 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项目地区:安徽 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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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出售(地块5)(二次)
【作者: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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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4 19:00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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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出售(地块 5)(二次)
项目名 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出售(地块 5)(二次)
项目编 号
2025HDWNA01699
委托方
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 门
全椒县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及竞价期限
1 .公告期: 20 2 5 年 11 月 14 日 1 9 : 00始至 20 2 5 年 12 月 11 日 17 : 00止。
2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 2 5 年 11 月 14 日 1 9 : 00始至 20 2 5 年 12 月 12 日 10 : 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 180秒。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内容
苗木 位置
占地面积(亩)
转让底价
(万元)
履约保证金 (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地块 5)
东至华林村胡沛桥组、南至华林村小郢魏、西至华林村夏邱庄组、北至华林村顾岗组
约 539.3
39.7121
5
3.9
标的用途要 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2、对 苗 木的处理为砍伐 。
3、砍伐上述 苗 木可能需要使用工程机械,意向方需合理估计此部分费用支出。
4、 砍伐证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5、树木包含榉树、栾树、法梧等品种(苗木其他信息由意向方向出让方实地踏勘了解为准)
转让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价款为成交金额, 合同签订之日 7日内 一次性付清所有价款 。
履约保证金 为 5万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 受让方向 出 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 利 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 苗 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 , 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 林 木 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 苗木 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 现场 (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砍伐证截止日期前 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 转让方 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 转让方 ,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 事件 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杨树造成的树木砸中 行驶 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8、受 让方须在支付全部价款后 60日内将树木清理完。如逾期未清理完,对他人施工造成影响和损失,一切责任归受让方承担。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 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 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人可登 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 咨询 ( 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受让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 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 及竞价 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 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 . 本项目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10 00元 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 告 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 公告发布后, 成交人 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 生效 后,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 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 利 息)。
2. 保证金只退还至 意向受让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将 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受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受让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 苗木 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成交公 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全椒分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异议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 . 被异议人名称 /姓名;
4 .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 竞价人 的;
2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 意向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 免责声明
省 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 、 安全性 、 真实性 , 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 。 对于用户 因 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 、 商业信誉 、 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 )省 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 ,省主体 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 、 系统维护升级 。 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 暂停 现象 , 或者由于网络 通路的偶然阻塞 造成 服务供应 故障 ,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 人: 杨主 任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刘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297 、 6622 3679 (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咨询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技术 咨询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处置(地块 5) 销售合同
甲方 ( 出卖 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 买受 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公司 、 其他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 华林村中外园林苗木处置(地块 5 ) 销售 事宜 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华林村 (地块 5 ) 境内苗木约 539.3 亩 苗木 出售给乙方。 座落位置为:东至华林村胡沛桥组、南至华林村小郢魏、西至华林村夏邱庄组、北至华林村顾岗组。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苗木的合法处理权,保证苗木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苗木的出卖价款共计: 元。
第四条: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价款。如乙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已付款项不退还。
第五条:乙方 于支付全部价款后 60 日内将 华林村 (地块 5 ) 苗木全部移除。 乙方自行负责苗木的移栽、运输等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如需办理砍伐证或者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乙方 需在本合同签订时缴纳 5 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在规定期限内移除苗木并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则合同结束时退还全部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则扣除相应价款的保证金。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公告附件】.docx
附件: 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